记者 | 胡冰
编辑 | 张一诺
11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了一份警示函,剑指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葛惠平、杨微。
警示函指出,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成股份,300182.SZ)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为天衡审字〔2021〕01261号)执业中存在六项问题:
一、风险评估方面
捷成股份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频繁,且2018、2019年度曾发生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对公司2019年年报中预付账款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问询。在前述背景下,天衡仍未识别和评估资金占用方面的重大错报风险。
二、控制测试方面
采取总体随机抽样方式选取控制测试样本,未对不同资金支出类别的审批流程分组取样,未对发生频繁的非经营性资金支出审批进行控制测试。
三、大额采购合同审计方面
对公司存在的无商业实质采购业务合同签订、取消情况,未分析记录此类业务发生和大额款项收支的原因,未就采购合同取消、资金异常划转、资金占用风险等情况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
四、货币资金和应收账款实质性程序方面
一是关联资金往来的细节测试程序不到位。未关注委托控股股东直接向第三方付款的情况,未发现明细账与银行对账单的差异,未执行检查原始凭证等进一步审计程序,“明细账和银行对账单双向核对一致”的审计结论不准确。
二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如个别询证函只函证第一项银行存款余额,未函证借款、担保等其他信息,未进行相关说明和解释;未对快递单上的寄件人信息进行查询;未执行替代程序等。
五、财务报表列报方面
对公司无商业实质采购交易、委托控股股东向第三方付款事项,未识别出资产负债表“预付款项”“其他应付款”项目和现金流量表相关项目的错报,且金额均高于财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
六、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方面
未见独立质量复核人与项目组的重大事项沟通记录。
鉴于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葛惠平、杨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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