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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约定书—专精特新审计

   2022-09-27 徐克明IT20
核心提示:1.及时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其所要求财务报表、账套和会计凭证(签约日期之后的两个工作日日内提供),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本次专项...
编号:金石约字[ ] 号业 务 约 定 书[适用于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审计业务]2022年3月1日业 务 约 定 书编号:金石约字[ ] 号甲方: 乙方: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进行审计,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一、业务范围与审计目标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编制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及编制说明(以下简称“申报明细表”)进行专项审计。上述专项审计报告用于专精特新企业的认定工作。2.乙方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申报明细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1)申报明细表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编制;(2)申报明细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甲方在所审计期间的研究开发费用。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一)甲方的责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如实编制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以及有关编制说明,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和相关文件,是申报企业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4. 恰当界定研究开发项目、专精特新产品(服务)的具体范围。根据《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关核算体系,正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如实反映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二)甲方的义务1.及时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其所要求财务报表、账套和会计凭证(签约日期之后的两个工作日日内提供),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本次专项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3.甲方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本次专项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4.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在乙方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5.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专项审计费用以及乙方人员在审计期间的交通、食宿和其他相关费用。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一)乙方的责任1.乙方的责任是在实施专项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甲方申报明细表发表审计意见。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专精特新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的规定进行专项审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专精特新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申报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2.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申报明细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乙方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申报明细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乙方考虑与申报明细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专项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编制申报明细表时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申报明细表的总体列报。3.乙方需要合理计划和实施专项审计工作,以使乙方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甲方申报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4.乙方有责任在专项审计报告中指明所发现的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中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估计的作出或披露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或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或者未按照《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编制,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5.由于测试的性质和审计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重大错报在审计后可能仍然未被乙方发现的风险。6.在专项审计过程中,乙方若发现甲方内部控制存在乙方认为的重要缺陷,应向甲方治理层或管理层沟通。但乙方沟通的各种事项,并不代表已全面说明所有可能存在的缺陷或已提出所有可行的改善建议。甲方在实施乙方提出的改善建议前应全面评估其影响。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乙方出具的沟通文件。7.乙方的审计工作不能减轻甲方及甲方管理层的责任。8.乙方负责对甲方财务人员(甲方财务人员需要具备初级以上会计资格或大专以上财务专用毕业)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使甲方财务人员熟悉并能独立填写高新企业认证的相关财务报表。(二)乙方的义务1.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工作,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乙方应于2022年 月 日前出具专项审计报告。2. 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l)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审计收费1.本次审计服务的收费是以乙方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为基础计算的。以上审计服务费用总计为人民币 元整。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审计服务费。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从事本约定书所涉及的专项审计服务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四条第1项下所述的审计费用。3.账户名:吉林金石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账号:158805505689;行号:104241019993;4.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甲方指定 为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 : 乙方指定 为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 : 若甲乙双方的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在变更的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对方。 五、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使用1.乙方按照《专精特新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针对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出具专项审计报告。2.乙方向甲方致送审计报告一式叁份。3.甲方在向专精特新认定机构提交专项审计报告时,不得修改乙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及其后附的已审申报明细表。当甲方认为有必要修改申报明细表数据、编制说明时,应当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将考虑有关修改对专项审计报告的影响,必要时,将重新出具专项审计报告。4.按照本业务约定书约定乙方出具的专精特新认定专项审计报告仅供甲方申报专精特新企业认定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不得对外公开。六、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但其中第三(二)2、四、五、六、八、九、十项并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七、约定事项的变更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八、终止条款1.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专项审计服务时,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2.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专项审计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审计费用。九、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_种解决方式:(1)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提交长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本约定书一式贰份,甲、乙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举报/反馈
 
标签: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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