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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劳动争议十大案例发布:公司因疫情延期支付工资,法院驳...

   2022-09-27 扬子晚报320
核心提示:2019年9月,张某进入信息科技公司工作,从事骑手一职。入职后,双方签订《个人劳务合同书》,约定张某在南京行政区域内为该公司配送所承接的餐饮、蛋糕、文件、包裹等物品以及代购...
01:09 4月2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1年度南京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并通报审判相关情况。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十大案例涉及新业态劳动关系认定、受疫情影响工资纠纷等新出现且受社会广泛关注的民生问题。据介绍,面对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的持续增多,南京法院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健康发展并重的原则,力争实现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的社会效果。 外卖小哥摔断手脚,是否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某信息科技公司与外卖平台合作餐饮配送业务。2019年9月,张某进入信息科技公司工作,从事骑手一职。入职后,双方签订《个人劳务合同书》,约定张某在南京行政区域内为该公司配送所承接的餐饮、蛋糕、文件、包裹等物品以及代购物、代缴费、钟点工等各类劳务;每日9:30至21:30的时段内,张某要做到随时接受劳务,工资月结。 2020年2月,张某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右大腿骨折,左手手腕骨折。由于信息科技公司与张某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双方在工作关系及相关待遇等问题上发生争议。张某经仲裁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张某与某信息科技公司签订的是《个人劳务合同书》,但根据约定,张某在固定时间段内随时接受该公司分派的工作任务,是由公司直接招用的全日制骑手。张某获得公司以月为单位按期支付的报酬,工作内容也是完成公司以商业合作形式从外卖平台承接的餐饮、包裹等配送业务,提供的劳动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与该公司的业务具有直接相关性。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为张某与信息科技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 据介绍,外卖骑手与公司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难题。本案中,法院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主体适格性、人身从属性、收入分配性以及业务相关性等方面综合分析,回应了这一热点难点问题,为如何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相关企业之间的关系,依法处理新就业形态下的新用工问题提供了解决思路。 公司按承诺书扣留工人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应返还? 孔某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安置房项目工地打工。2019年10月,孔某发生工伤事故,后被确认为工伤。2020年7月,其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一个多月后,孔某出具承诺一份,载明因项目部已为其出钱治疗,并一次性补偿其27500元,其承诺二次手术与以后受伤的部位发生任何治疗费用等都与安置房项目无关,均由其自行承担。孔某另出具书面承诺书同意将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支付到建筑公司账户 2020年9月,建筑公司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未发放给孔某。孔某经仲裁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认为,孔某出具的承诺应认定为双方就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已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现孔某要求建筑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不予支持。但孔某出具的承诺中并未涉及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同意将上述款项支付到建筑公司账户,不能视为其放弃该款项。 法院认为建筑公司应依法返还孔某应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据介绍,本案中,用人单位并非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支付主体,故上述款项不在承诺书的处分范围,本案促进劳资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保障了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本案意在提醒通过协议解决工伤纠纷时,用人单位不得扣留工伤保险基金赔偿劳动者的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公司因疫情延期支付工资,员工能否要求补偿? 2020年2月起,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某旅游公司停工,并自这年3月起按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张某支付生活费。2020年7月15日,旅游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决定自2020年7月起缓发员工工资,待资金到位,将第一时间补发,并于第二天将延期支付工资事宜通知全体员工。 几天后,张某以未及时发放工资为由申请离职,后申请仲裁并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认为,旅游公司作为主营境外旅游的企业是遭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之一,该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决议,言明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遭受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决定延期支付工资,并告知员工。此外,该公司在张某起诉后已向张某发放了2020年6月、7月的工资1616元。 法院认为,旅游公司不具有拖欠或克扣员工工资的故意,且系经法定程序延期支付工资,延期支付周期未超出三十日。张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缺乏事实依据。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受新冠疫情的影响,不少企业尤其是旅游行业遭受重创陷入了生产经营困难。用人单位可经法定程序或者有关政策规定采取轮岗轮休、缩短工时、降低薪酬待遇、延期支付工资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本案在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的现状下,引导劳动者在企业面临生产经营困境时,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相关新闻 劳动争议案件数大幅上升,审慎审理涉疫情案件 2021年,南京全市基层法院新收劳动人事争议一审案件10076件,审结9672件,其中5044件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调解撤诉率达52.16%。南京中院新收劳动人事争议二审案件1947件,结案1793件。 从全市基层法院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一审案件总数量看,近五年来在8400件至8900件之间高位运行。受新冠疫情的持续影响,2021年全市基层法院此类案件收案数量突破万件,同比上升18.79%,南京中院新收案件数量也同步增多,同比上升32.34%。面对案件大幅上升压力,全市两级法院年度结案数仍实现稳步上升,此类案件结收案比达到95.99%。 据介绍,南京法院在审理涉及疫情防控和教育培训机构关闭的欠薪及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时,充分考虑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对拖欠劳动报酬、调整工作岗位等情形的主观恶意、违法程度以及当地政策等因素进行审慎认定,力求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助力行业企业恢复发展。面对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的持续增多,南京法院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健康发展并重的原则,力争实现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的社会效果。 在创新裁审衔接机制方面,自2020年8月起,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南京法院联合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在全市范围推进建立以调解、仲裁、诉讼、劳动监察、法律援助为基础的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处中心。目前,全市13家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处中心均已建成或挂牌。至2021年底,全市范围内的调处中心共受理案件19366件,调解成功15897件。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徐珩 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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