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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钟点工意外死亡,该谁赔偿?法院这样判

   2022-09-27 盛恒律师事务所320
核心提示:2020年12月,64岁的辛某去某园公司应聘,与公司签订了钟点工聘用协议书。签订协议后,某公司按照信用社的要求指派辛某到经济开发区值班。2021年1月15日,辛某在值班室因一氧化碳中...
案件详情 2020年12月,64岁的辛某去某园公司应聘,与公司签订了钟点工聘用协议书。签订协议后,某公司按照信用社的要求指派辛某到经济开发区值班。 2021年1月15日,辛某在值班室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某公司支付了30000元丧葬费。 辛某家人觉得无法接受这个结果,遂将信用社和某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双方共同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辛某的家人认为,辛某为信用社、某园公司提供劳务,所以工作环境、工作条件等应当由接受劳动者方提供并保障。 辛某当时只对妻子说自己要出去找份工作,拿了被褥后就再也没有回来,所以家里人并不能知道雇佣辛某单位的实际工作环境,更不可能知道取暖设施由谁提供,归谁管理。 某园公司与辛某是雇佣关系,但某园公司没有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辛某之所以会死于一氧化碳中毒,是因为信用社作为接受劳务的用工单位在无法提供用电取暖,所以辛某采取了用炉取暖的方法,使用的煤球是其所提供在工作场所内的,因此信用社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信用社辩称,证人许某的证言可证明辛某所用的炉子和煤球是自己购买的;其他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进入警卫室前透过门窗可以看见炉子开着盖、烟筒不吸烟、炉子底口封死、满炉膛烧的不是清洁煤等事实,证明造成辛某死亡的原因,是在烧煤取暖时,既没有购买清洁煤,也没有盖上炉子,辛某是因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才死亡,信用社不存在过错。 某园公司辩称,因信用社需要雇佣临时人员,所以信用社委托某园公司介绍两名人员,其中就有辛某,辛某的雇主是信用社,由信用社为辛某等人支付工资报酬,某园公司只是介绍人,同双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辛某于2021年1月14日被信用社雇佣,所以与某园公司的《钟点工聘用协议》已经解除。辛某被信用社雇佣后,一切行动及用品均由信用社安排和提供,某园公司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就自己的主张提交了相关证据。 盛恒律师看法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辛某是否与某园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某园公司与信用社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关系? 某园公司与辛某签订钟点工聘用协议书,聘用期限为3个月,约定工资为每月支付且某园公司缴纳意外保险一份,根据钟点工聘用协议书的内容和性质,可认定为雇佣协议,辛某与某园公司存在雇佣关系。 某园公司约定为辛某提供便利的工作条件和良好的工作环境,但辛某家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某园公司没有为辛某提供便利的工作条件和良好的工作环境,所以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某园公司和信用社虽未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但根据双方实际的用工性质,可以认定适用劳务派遣关系的相关规定。 信用社作为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理应对于辛某的工作环境提供相应保障,但信用社未提供相应保障,对于该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死者辛某作为炉具的使用者,在明知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下并未作出相关的防范措施,对于本次损害的发生存在明显的过错,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导致本案结果的炉子和煤球,信用社和某公司都辩称是对方提供的,而辛某的家人无法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炉子和煤球由谁提供,所以信用社和某园公司共同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某园公司赔付辛某家人各项损失共计106893元(已扣除已付给辛某家人的30000元丧葬费);信用社赔付辛某家人各项损失共计136893元;驳回辛某家人的其他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你认为谁该对辛某的死亡负责? 有法律问题?关注并私信,获得免费法律咨询名额。 举报/反馈
 
标签: 钟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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