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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会计师所收警示函 执业天永智能年报审计3项违规

   2022-09-27 中国经济网70
核心提示: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行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永智能”或“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未恰当评价存在...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6日讯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大华会计师所”)及注册会计师吕秋萍、罗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发现大华会计师所及吕秋萍、罗琼在执行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永智能”,603895.SH)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未恰当评价存在明显减值迹象的应收账款按账龄法计提减值的合理性等三项问题。 一、未恰当评价存在明显减值迹象的应收账款按账龄法计提减值的合理性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系2018年年报关键审计事项。2018年末公司对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比速”)应收账款余额566万元,大于审计重要性水平,按账龄法(1-2年)计提10%坏账准备。大华会计师所及吕秋萍、罗琼审计时已关注到重庆比速处于停产状态,资金链紧张,应收账款的可回收金额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但在执行逾期应收账款可回收性分析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就得出该客户财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偿债能力,项目无特别风险的审计结论,大华会计师所及吕秋萍、罗琼对重庆比速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分析前后矛盾,也未恰当评价公司对于发生财务困难且已停产,存在明显减值迹象的应收账款按账龄法计提减值的合理性。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2010)第十八条第二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16)第十四条第三项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二、未对重要应收账款函证回函差异事项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 2017年公司对前五大客户之一确认销售收入3700万元,形成应收账款1480万元。审计底稿显示,2018年应收账款函证该客户回函表示“由于设备承制方未能完成合同要求,不具备付款条件,此询证函仅用于已付款项的核对”,未直接确认应收账款余额。针对回函差异事项,大华会计师所及吕秋萍、罗琼审计底稿仅记录“已获取确认收入的终验单,仅存在部分未完成,不影响收入确认”。经查,审计底稿所附的“终验单”实际为“竣工单”,并且仅对设备安装事项予以确认,未对终验收事项予以确认。根据合同约定,设备在安装完成后尚需经过调试、试运行才会进行终验收,“终验单”确认的安装事项与合同约定的终验事项存在差异。大华会计师所及吕秋萍、罗琼审计时未充分调查回函差异事项,未考虑重要审计证据“终验单”是否实际符合合同验收约定,未考虑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未对识别出的内控缺陷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大华会计师所及吕秋萍、罗琼审计时针对已识别出公司存在期间费用和存货-外协加工费结算单未及时入账的内控缺陷,未追加充分、适当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公司的期间费用和存货-外协加工费用存在跨期错误。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大华会计师所及吕秋萍、罗琼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大华会计师所及吕秋萍、罗琼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天永智能从事智能型自动化生产线和智能型自动化装备的研发、设计、生产、装配、销售和售后培训及服务等。公司成立于1996年7月12日,注册资本1.08亿元。2018年1月22日,天永智能在上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3895。 大华会计师所前身为北京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9日,业务范围包括审计鉴证、管理咨询、资产评估、工程咨询、税务服务等,服务对象主要为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相关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2010)第十八条: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应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会计估计的性质,并实施下列一项或多项程序: (一)确定临近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事项是否提供了与会计估计相关的审计证据; (二)测试管理层如何作出会计估计以及作出会计估计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采用的计量方法在特定情况下是否恰当,以及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确定的计量目标,管理层使用的假设是否合理; (三)测试与管理层如何作出会计估计相关的控制的运行有效性,并实施恰当的实质性程序; (四)作出注册会计师的点估计或区间估计,以评价管理层的点估计。 在执行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如果使用有别于管理层的假设或方法,充分了解管理层的假设或方法,以确定在形成点估计或区间估计时已考虑了相关变量,并评价与管理层的点估计存在的任何重大差异; (二)如果认为使用区间估计是恰当的,基于可获得的审计证据来缩小区间,直至该区间范围内的所有结果均可被视为合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二十一条:如果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实施函证而未能收到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被询证者联系。 如果未能得到被询证者的回应,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替代审计程序应当能够提供实施函证所能够提供的同样效果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二十三条:在评价实施函证和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函证和替代审计程序的可靠性; (二)不符事项的原因、频率、性质和金额; (三)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16)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特别评价下列内容: (一)财务报表是否恰当披露了所选择和运用的重要会计政策。作出这一评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会计政策与被审计单位的相关性,以及会计政策是否以可理解的方式予以表述; (二) 所选择和运用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并适合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 (三)管理层作出的会计估计是否合理; (四)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是否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作出这一评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1. 应当包括的信息是否均已包括,这些信息的分类、 汇总或分解以及描述是否适当; 2. 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包括披露) 是否由于包括不相关的信息或有碍正确理解所披露事项的信息而受到不利影响。 (五)财务报表是否作出充分披露,使预期使用者能够理解重大交易和事项对财务报表所传递信息的影响; (六)财务报表使用的术语(包括每一财务报表的标题)是否适当。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条: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一条: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四条:在设计控制测试和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以有效实现审计程序的目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第二十一条:如果注册会计师采用的方法不符合统计抽样的定义,而只使用了统计方法的部分要素,则不能有效计量抽样风险。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吕秋萍、罗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吕秋萍、罗琼: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行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永智能”或“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恰当评价存在明显减值迹象的应收账款按账龄法计提减值的合理性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系2018年年报关键审计事项。2018年末公司对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比速”)应收账款余额566万元,大于审计重要性水平,按账龄法(1-2年)计提10%坏账准备。你们审计时已关注到重庆比速处于停产状态,资金链紧张,应收账款的可回收金额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但在执行逾期应收账款可回收性分析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就得出该客户财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偿债能力,项目无特别风险的审计结论,你们对重庆比速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分析前后矛盾,也未恰当评价公司对于发生财务困难且已停产,存在明显减值迹象的应收账款按账龄法计提减值的合理性。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2010)第十八条第二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16)第十四条第三项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二、未对重要应收账款函证回函差异事项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 2017年公司对前五大客户之一确认销售收入3700万元,形成应收账款1480万元。审计底稿显示,2018年应收账款函证该客户回函表示“由于设备承制方未能完成合同要求,不具备付款条件,此询证函仅用于已付款项的核对”,未直接确认应收账款余额。针对回函差异事项,你们审计底稿仅记录“已获取确认收入的终验单,仅存在部分未完成,不影响收入确认”。经查,审计底稿所附的“终验单”实际为“竣工单”,并且仅对设备安装事项予以确认,未对终验收事项予以确认。根据合同约定,设备在安装完成后尚需经过调试、试运行才会进行终验收,“终验单”确认的安装事项与合同约定的终验事项存在差异。你们审计时未充分调查回函差异事项,未考虑重要审计证据“终验单”是否实际符合合同验收约定,未考虑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未对识别出的内控缺陷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你们审计时针对已识别出公司存在期间费用和存货-外协加工费结算单未及时入账的内控缺陷,未追加充分、适当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公司的期间费用和存货-外协加工费用存在跨期错误。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2月30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举报/反馈
 
标签: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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