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小课堂(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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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闪电新闻
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事实,包括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和对确定的审计事项进行审查所获取的证据。国家审计人员实施审计项目的过程,是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运用审计技术方法、收集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审计证据是实现审计目标、形成审计结论、作出审计决定的基础。因此,审计证据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审计工作的质量。
审计证据的类型
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证明力不同,采用的取证方法不同,取证要求也不同。研究审计证据的类型,有利于审计人员按照相应的取证要求,采用适当的取证方法,获取符合质量要求的审计证据,也有利于审计人员对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价。
按照生成时间分类
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相关情况中所获取的证据。是审计人员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之前,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相关情况的过程中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审计项目进入审计实施阶段后,审计组为了编制切实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首先开展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调查了解活动,在此基础上,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即识别和判断被审计单位的高风险领域,从而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应对措施。审计组将确定的审计重点、审计应对措施以及其他必要事项予以记录,形成审计实施方案。因此,这类审计证据是审计组形成审计实施方案的基础。
对确定的审计事项进行审查所获取的证据。是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后,审计人员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对确定的审计事项开展审查的过程中,获取的与该特定事项的审计结果相关的审计证据。
按照形态特征分类
实物证据。是以实物形态存在并以其外部特征和内在本质证明审计事项的证据,通常以固定资产、存货、有价证券和现金等形式出现。这类证据通常通过实地观察或者对资产的清点等方法来获得,可以证实实物资产是否真实存在。但是,如果要证实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资产的质量和分类等,仅凭实物证据还不充分,审计人员还需要获取其他审计证据。
书面证据。是以书面形态存在并以其记载内容证明审计事项的证据,通常包括从被审计单位获取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报表、制度手册、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也包括审计人员进行函询等的往来信件、相关人员出具的书面证明等。书面证据来源较广、内容直观,是审计证据中的主要部分。但是源自被审计单位内部的书面证据容易被篡改或伪造,证明力相对较弱。审计人员应当结合书面证据的来源确定书面证据的证明力。
口头证据。是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人员提供的言词材料,通常包括应审计人员的要求,审计事项知情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口头答复等。口头证据可以帮助审计人员发现重要审计线索,有利于对某些需要核实的情况做进一步调查,以获取更为可靠的审计证据。但是由于往往夹杂着个人观点和意见,口头证据的证明力较弱,还需要得到其他相应证据的支持,审计人员一般不能单凭口头证据得出审计结论。为了提高口头证据的证明力,审计人员应当要求提供口头证据的相关人员在书面记录上签字盖章,同时尽可能地从不同的渠道取得同一审计事项的口头证据,以便相互印证。
电子证据。是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的证据,通常包括存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等电子载体中的数据、录音、录像等。审计人员获取的电子证据,主要包括与信息系统控制相关的配置参数、反映交易记录的电子数据等,其中与信息系统控制相关的配置参数,主要是在检查信息系统有效性和安全性时所获取的资料信息,通常可以直接作为审计证据。电子数据既可能是从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直接采集得到的电子数据,也可能是在上述数据基础上按照一定规则进行格式转换或经过其他处理而得到的电子数据。审计人员应当综合考虑这些电子数据生成、存储、取得等环节是否合法,判断其证明力大小,并根据其可靠程度、与审计事项的关联程度,判断在多大程度上采用这些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此外,审计人员对电子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的结果,可以形成核查问题的线索,但通常情况下不能直接或单独作为审计证据,而是需要由现场审计人员根据线索开展核查,获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
鉴定和勘验证据。是指因特殊需要,由审计机关指派或聘请专门人员对某些审计事项进行鉴定而生成的证据。其生成的过程需要经过专业鉴定或者勘验。如,对某些书面资料字迹的鉴定、票据真伪的鉴定、产品或工程质量的鉴定证明等。这种证据的可靠性取决于出具相关鉴定证据的专门人员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按照来源分类
内部证据。是指在被审计单位内部形成、使用和保存的证据。例如,被审计单位内部生成的会计信息资料、管理制度、董事会决议等,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与其他单位共同生成的采购合同、销售订单、租赁合同等,其他单位生成但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主管部门审批文件、银行对账单、销售发票等。内部证据占审计证据的比重较大,审计人员往往需要大量的内部证据支持审计结论。但与外部证据相比,内部证据的证明力较弱,特别是当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不太健全、可能存在重要问题时,审计人员不能单纯依赖内部证据。
外部证据。是指由被审计单位以外的第三方提供的证据。如来自被审计单位债权债务单位的关于其债权债务情况的说明,直接来自被审计单位开户银行的对账单,被审计单位以外单位提供的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凭证、合同、文件等。由于外部证据不经过被审计单位而直接由第三方提供,因此其证明力一般比内部证据强。
亲历证据。是指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通过自身感官或者行为而取得的证据。如审计人员通过监督盘点现金取得的审计证据,通过现场观察被审计单位业务执行情况取得的审计证据,通过计算和分析等取得的审计证据等。亲历证据的证明力取决于审计人员自身能力素质、据以进行计算分析的基础资料的可靠性等因素。
审计证据的特征
适当性
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结论方面具有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相关性是指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审计人员分析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时,应当关注以下方面:
一是一种取证方法获取的审计证据可能只与某些具体审计目标相关,而与其他具体审计目标无关。二是针对一项具体审计目标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者获取不同形式的审计证据。
可靠性是指审计证据真实、可信。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也取决于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环境。
就来源和性质而言,从被审计单位外部获取的审计证据一般比从内部获取的证据更可靠。审计人员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从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资料中直接采集的审计证据比经被审计单位加工处理后提交的审计证据更可靠。原件形式的审计证据比复制件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就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环境而言,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情况下形成的审计证据一般比内部控制缺失或者无效情况下形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证据的来源和性质、获取证据的具体环境等对审计证据证明力的影响,仅是一般的情况,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还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注意可能出现的重大例外情况。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外部证据也有被变造、伪造或因证据提供单位工作失误而导致证据出现错误的可能。在对某一审计事项尤其是重要问题的审计中,审计人员可以采用多种取证方法取得审计证据,并通过不同来源和不同形式的审计证据相互印证来增强证据的可靠性。一旦发现证据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审计人员不应简单地判断哪个证据更可靠,而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措施,直至有充分的依据将虚假证据予以排除。
充分性
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的数量足以支持审计人员作出的审计结论。
审计人员判断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时,应当关注以下方面:
一是审计风险,特别是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一般来说,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越大,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低,审计人员所需要审计证据的数量就越多。
二是特定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对于审计项目中的审计重点和难点,由于其对形成审计结论的意义重大,因此审计人员应当相应增加审计证据的数量。
适当性和充分性是审计证据的两个重要特征,缺一不可,只有充分而且适当的审计证据才是有证明力的。一方面,审计证据的适当性会影响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即审计证据的数量受审计证据质量的影响。审计证据的质量越高,需要的审计证据数量可能越少。另一方面,如果审计证据质量存在缺陷,那么审计人员获取再多的审计证据,也无法弥补其质量缺陷。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持续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已采取的审计措施难以获取适当、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采取替代审计措施;仍无法获取审计证据的,由审计组报请审计机关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更多内容:审计小课堂 |(37)国家审计标准
来源:中国国家审计学
编辑:连蕙
审核:李成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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