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讲课和公益辅导过程中,发现很多同学对刑法术语和概念的了解都是不扎实的、很浅显的,当然,结果自然就是错误的。一个突出的表现是:很多同学只会从字面含义来理解刑法术语,岂不知,刑法的很多概念非常高深莫测。信手拈来,举两个例子:
1、帮助犯。
【错误的理解】帮助他人犯罪的,都是帮助犯。
【正确的理解】帮助正犯的,才能成立帮助犯。反之,如果帮助帮助犯的,则是无罪的。理由在于:根据共犯从属性理论,正犯是直接对最终结果具有原因力的行为,帮助犯和教唆犯则是借助于正犯为最终结果提供原因力的行为。通俗的说,帮助犯与最终结果之间,是借助于正犯这个桥梁来实现的。据此,只有帮助正犯,进而通过正犯为最终结果提供原因力的行为,才是帮助犯。反之,如果为帮助犯提供帮助,由于没有为正犯的结果提供直接的原因力,所以无罪。
【例1】A要杀人,老蔡为A讲解了杀人的方法,A果然照此方法杀了人。结论:老蔡成立帮助犯。
【例2】A要杀人,B为A提供凶器,老蔡为B购买凶器提供建议,但B并未采纳老蔡的意见。结论:老蔡无罪。
2、间接正犯
【错误的理解】被利用者只有不满14周岁的人这一种情形。
【正确的理解】间接正犯的被利用者,包括不知情、没有理解能力、没有选择余地三种情形。不满14周岁,只是没有理解能力这一种情形的具体表现方式之一。
【例3】老蔡到邻居B家敲门,对正在B家搞卫生的的钟点工A说:你家主人B今早把手机落在家里了,B让我取一下,你把手机给我吧。钟点工A信以为真,将B的手机交给了老蔡。结论:老蔡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被利用者即钟点工A不知情。
【例4】老蔡对13周岁的A说:你去盗窃吧,A照办。结论:老蔡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被利用者即13周岁的A没有理解能力。
【例5】老蔡拿枪逼着A说:你如果不去盗窃,我就枪毙了你,A只好照办。结论:老蔡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被利用者即A没有选择余地。
2019年12月24日写于录课之后的回家路上,明天继续。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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