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我想审计人员身边最热的一个词应当是“审计法”了,在日常工作中,又或是在茶余饭后,同事们都在你一言我一语地热议着新修改的《审计法》。通读新《审计法》,我觉得有四个明显的变化。
一是审计机关的政治属性更强。随着审计环境、审计对象以及审计内容等变化,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社会各界对审计工作有了更多期盼,新修改的《审计法》在总则中增加了“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相关规定,从法律层面彰显了审计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让审计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的定位更加清晰。
二是审计机关的监督范围更广。新修订的《审计法》进一步完善了审计监督职责,拓展了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持续缩小了审计监督“盲区”。明确了对同级决策草案、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公共资金等方面的审计监督;调整了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范围,比如,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调整了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范围,将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审计监督范围的拓展,有利于强化审计监督手段,增强了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公信力。
三是审计机关的权力权限更大。新修订的《审计法》将审计管理的实践经验和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从优化审计监督手段出发,进一步彰显审计的权威性。如,调整了审计机关要求提供资料的范围和检查权,将业务、管理类资料和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纳入检查范围,并强调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同时,赋予了审计机关获取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数据的权力,进一步完善了审计机关的查询存款权。在实践中,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急需的一些权限有了新《审计法》的支持,也为审计人员履职尽责增加了铠甲和兵器。
四是审计人员的标准要求更严。新修订的《审计法》聚焦审计监督行为的规范,对审计专业化队伍提出了更高要求。增加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相关活动要求,以及对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要求和法律责任;规范了审计人员调查行为和审计移送处理的行为。同时,要求进一步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强化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监督,不断增强审计工作的专业支撑。在实际工作中,只有严格规范审计人员调查取证、资料获取、审批程序等每一项审计行为,才能为审计项目质量和审计工作质量提升保驾护航。
在“十四五”开局之年,基层审计机关和审计干部又将如何落实《审计法》呢?细读《审计法》,我认为首先要学好,还要宣传好,更要落实好。
其一,“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基层审计机关推进依法审计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需要有重点地持续推进。要继续深入开展法治教育,切实用理论指导实践,推进审计工作从管理到治理和服务的转变;要通过打造法治文化阵地,推动法治文化和红色文化、行业文化、地方文化融合发展,让更多的人学习、理解并践行《审计法》。
其二,“徒善不足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基层审计机关要着力构建依法行政领导机制,在法律宣传引导方面,要发挥党组“头雁效应”,真正实现政治引领、思想引导、组织领导;以法规室为依托,不断加强基层审计机关法治队伍建设,紧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做《审计法》的宣传员和拥护者,为《审计法》的基层实践提供保障条件。
其三,“善制法者,如匠人之用矩。”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新修改的《审计法》把多年来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为基层审计机关履职尽责提供了法律遵循。基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把法治思维融入审计实践、融入基层治理,始终坚持“法有授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理念,用法治思维开展审计工作,在权责范围内,尽可能地完善法规规章配套、清理及解释制度。同时,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分析问题、提出建议,促进体制机制和规章制度的健全完善,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发挥审计建设性作用。(高宗惠)
【来源:德州市审计局_审计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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