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小课堂(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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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闪电新闻
国家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发表审计意见、作出审计结论的法律文书,是综合反映项目审计结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的基本载体,也是界定审计责任、控制审计质量、评价审计人员业绩的重要依据。
狭义的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机关在审计项目实施完成后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专项审计调查后出具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广义的审计报告包括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向审计对象出具的审计报告,向本级党委政府提出的专题报告、综合报告、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按照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相关规定,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向中央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中央审计委员会对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作为综合反映审计结果的基本载体,审计报告运用在审计工作的不同阶段,其报告的主体、对象、法律效力、内容范围也不尽相同,采取的报告形式也相应有所区别。
一、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是指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根据对被审计单位及相关情况调查了解的结果,编制、调整和执行审计实施方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据以起草的审计报告。从审计工作的阶段看,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向审计对象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作为审计机关内部文稿,对外不具备法律效力。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审定后,出具对外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
作为反映审计项目工作成果的重要载体,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应当完整地记录审计工作的依据、审计情况、审计评价、审计发现的问题及依照的法律法规、审计建议等情况。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标题、被审计单位名称(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姓名及所担任职务)、审计项目名称、内容、审计组名称、审计组组长签名、提交日期。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第一,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用以说明审计行为的合法性。审计法是实施审计的基本依据,对许多审计业务都有具体规定。如审计机关开展预算执行审计是依据审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开展国有金融机构审计是依据审计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开展国有企业审计是依据审计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是依据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的起止时间等。其中,审计范围和内容应说明审计项目所涉及的具体单位、审计事项和所属期间;审计实施的起止时间应是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后开始实施审计,到现场审计结束的时间。
第三,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一般包括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管理体制、组织结构、职责范围或经营范围、业务活动及其目标,或审计资金或者项目的背景信息、相关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和业务管理体制;相关内部控制及信息系统情况;相关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等与审计目标密切相关的内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基本情况。如果引用未经审计核实的数据,应当注明其来源。
第四,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依照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对相关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发表评价意见。进行审计评价时,要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坚持历史、全面、客观地看待问题,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审慎包容、鼓励创新。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应恰当运用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考虑重要性和审计风险等因素。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应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为基础,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不充分、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应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第五,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为促使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采纳审计建议,纠正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中对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及长效机制建立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审计报告。对于未执行审计决定或未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说明其原因。
第六,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其他重要问题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意见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反映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问题的,一般应表述违纪违法事实、定性及依据、处理或处罚意见及依据,处理处罚意见应当具体、可落实;反映影响绩效的突出问题的,一般应表述事实、标准、原因、后果及改进意见;反映内部控制和信息系统重大缺陷的,一般应表述有关缺陷情况、后果及改进意见。经济责任审计还应明确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问题应承担的责任。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经整改的,审计报告还应当反映有关整改措施及结果情况。
第七,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的事实和处理意见。对于审计发现并依纪依法应移送有关部门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报告应当反映移送处理事项的事实和处理意见。尚未查证核实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特殊事项,根据情况可不在审计报告中具体反映。
第八,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改进建议。为了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审计报告中一般应包含审计建议。建议的对象一般为被审计单位。如果需要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共同整改的,应建议被审计单位商有关单位共同研究解决。审计机关应当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从完善内部控制、加强管理的角度分析原因,并提出审计建议,确保审计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组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及时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并要求其及时进行整改。
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并在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后,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时一并公开。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情况也应进行检查,促进其积极有效开展内部监督。因此,审计组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和内部审计相关工作发现的问题,也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一并反映。
专项审计调查的目标与一般审计项目不同,主要不是发现个别违纪违法问题和按规定作出处理处罚,而是针对某一领域、某一方面重大事项或问题开展审计调查,着重从政策、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分析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宏观政策、健全法规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的对策建议。与此相适应,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除符合审计报告的要素和内容要求外,还应当根据专项审计调查目标重点分析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组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二、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是指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在审定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后出具的审计报告。从审计报告主体看,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送达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同时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外具有法律效力。
与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相比,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在构成要素上有所不同。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基本要素包括:标题、文号、被审计单位名称(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姓名及所担任职务)、审计项目名称、内容、审计机关名称、签发日期。其不同主要体现为法律效力相关形式要件,包括增加了文号,并以审计机关名称取代了审计组名称及审计组组长签名。实际工作中,审计机关名称一般以审计机关的公章标识。同时,日期也由审计组提交时间变更为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的内容与审计组审计报告基本相同,包括的八个方面在此不再赘述。需要注意的是第六个方面,即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其他重要问题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意见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于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反映审计查出但尚未整改的问题,以及已经整改的重要问题及其整改情况。
与审计项目有所不同,实施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后,审计机关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向被审计单位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所谓特殊情况,一是有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涉及面广、被审计的单位众多,调查报告也不具体针对某一被审计单位;二是有的专项审计调查是针对职能部门履行财政管理、税收征管等法定职责情况开展的,专项调查结论与其他单位并无实质性的利害关系。
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管理和监督紧密相关,其结果是干部管理监督部门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人员的重要依据,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中央令行禁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有必要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与单项审计报告一并按规定程序报送本级党委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抄送组织部门等部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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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国家审计学
编辑:连蕙
校对:李成雷
审核:郑茂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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