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审计是对由于各种原因终止的企业清算期间的债权债务清偿情况、资产变现情况,清算期间的收益和损失、费用支出情况及清算截止日净资产分配情况进行的审计,以确认清算企业是否合法、公开、公正进行全部清算活动,对清算结果发表合法、公允的审计意见。
清算审计通常包括破产清算审计、合同约定终止清算审计等。税务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税务清缴,出具完税证明前,工商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注销登记前都需要该审计报告。
清算审计的内容
清算审计的委托人一般为人民法院或破产清算组。审计的期间破产企业经法院裁定破产并成立破产清算组接受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起,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止,审计内容是审核破产企业通过破产审计后的会计科目结转,从行业会计科目转入破产清算会计科目的有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金额是否正确。审计结果用于清算组对债权人报告资产变现及清偿债务的核算的实际情况。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应收账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确,呆账坏账的核销有无依据。
2、实物资产的处置及变价收入情况,有无隐匿、私分、非正常压价出售等违法行为。
3、对待处理损失的报批、核销转账情况。
4、资产评估增值(减值)的核算是否正确。
5、抵押资产、福利设施资产、借入资产、取回资产的核算依据是否有力,核算是否正确。
6、破产债权申报时间限制及金额与账面有无差异,清算调整的依据是否充足,逾期未申报的是否作了依法处理。
7、清算费用的开支范围是否符合标准及有关规定。
8、第一顺序破产债务核算是否合法。
9、清算损益的核算是否正确。
清算审计流程
清算审计工作从业务承接到完成通常要经过以下步骤:
1、会计师事务所和清算审计单位进行初步沟通了解,确定清算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收费等;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2、会计师事务所安排项目组,下发委托方清算审计准备的资料清单;
3、被审单位按照资料清单准备相关审计资料,并确定现场审计时间。
4、现场审计阶段;
5、审计情况汇总和形成审计报告初稿;
6、与被清算审计单位交换意见;
7 、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清算审计所需材料
一般情况下,清算企业在审计工作开展前,其应该提前准备好以下审计材料,这些材料主要有:
(1)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关证件;
(2)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以及企业纳税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复的免税文件等;
(3)企业管理层历次决议及决定经营管理和财务会计问题的有关资料;
(4)企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办法(包含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等;
(5)企业清算开始日报表(包括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财务表、财务清单、债权清单、债务清单等);
(6)企业以前年度已审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7)企业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各年度财务、税务报表;
(8)当前完整的银行对账单以及审计期末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9)企业各种固定资产产权证明、无形资产产权证明;
(10)企业对外投资清单;
(11)企业其他业务收支明细表、营业外收入、支出明细表;
(12)企业重要经济合同;
(13)企业清算需报经审批机构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清算审计与一般审计有何不同?
一般来说,有关于清算审计与一般审计的不同之处,其主要表现在:
(1)审计目的不同。
一般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期间的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而清算审计的目的是确认清算企业是否合法、公开、公正进行全部清算活动,并对清算结果发表合法、公允的审计意见。
(2)审计对象不同。
一般审计的审计对象是会计期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而清算审计的具体对象是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清算财产分配表及清算事项说明。
清算审计重点审查内容有哪些?
通常情况下,有关于清算审计重点审查内容,其一般包括:
(1)企业应收账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确,呆账、坏账的核销有无依据;
(2)企业实物资产的处置及变价收入情况是否恰当,有无隐匿、私分、非正常压价出售等违法行为;
(3)企业对待损失的报批、核销转账情况是否合理;
(4)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减值)的核算是否正确;
(5)企业抵押资产、福利设施资产、借入资产、取回资产的核算依据是否有力,核算是否正确;
(6)企业破产债权申报时间限制及金额与账面有无差异,清算调整依据是否充足,逾期未申报是否作了依法处理;
(7)企业清算费用的开支范围是否符合标准及有关规定;
(8)企业第一顺序破产债务核算是否合法;
(9)清算损益的核算是否正确;
(10)其他清算审计所需审计内容。
以上为清算审计与一般审计的不同之处说明以及清算审计重点审查内容介绍。在现实社会经济中,不论是企业还是审计人员,都有必要对清算审计相关事项进行具体把握,这样才有利于明确清算审计重点,推进清算审计工作专业、有序开展!
破产清算审计
破产清算的程序
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
(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
(2)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
(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根据《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清算由清算组负责进行,清算组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必要的工作人员进行。
债务人企业应当准备的主要材料
应当准备的主要材料
(1)截止破产清算日的资产负债表;
(2)债权债务清单;
(3)有关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
(4)截止破产清算日纳税申报表和完税凭证;
(5)截止破产清算日的银行对账单和调节表;
(6)主要生产经营合同、购销合同;
(7)其他与破产清算相关的资料。
债务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在清算审计期间要配合清算审计人员进行审计,解答清算审计人员提出的问题,协助对债权债务进行函证,以及清算审计工作必需的其他事项。债务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对清算审计报告进行确认。
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内容
1.根据有关要求出具破产清算开始日的审计报告;
2.清理债权、债务,检查破产企业财产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完毕后,根据清理结果出具破产结束日的审计报告,以便企业用于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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