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公司  代理记账  公司注册  钟点工  月嫂  内资  注册公司  搬家公司  内资公司  注册外资公司 

外国人继承股东身份,公司是否变成了外资企业?

   2022-09-27 新浪财经630
核心提示:另一方则反驳认为,德国人没有资格继承中国的公司,否则这公司的性质就从内资公司变成了外资公司,这种变更,需要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手续,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
来源:瑞银私人财富俱乐部 生在中国,长在欧美,黄皮肤,洋人身份,这是不少移民二代的情况。而当他们父母去世,留在大陆地区的公司股东身份被他们所继承,是否就会把公司变成外资企业? 01 法庭上的争论 法庭上,两方人马争论得不可开交。 他们的核心争论焦点,是关于某个公司的股权,公司创始人突然去世,而他在生前曾持有公司的大部分股权,因此两方人马开始争夺遗产。 其中一方认为,我们是公司控股人的继承人,那么就理所当然地应该继承遗产,获得公司的一部分股权。 另一方对此表示明确反对:你们一家子都移民德国,早就不是中国人了,而是香蕉人,外国人凭什么继承我们中国的财产? 02 十八年前的公司 这种情况到底是怎么产生的呢? 事情还要从千禧年之后不久说起。 2002年,有两个人一起成立了一家钢材有限公司,这两个人分别是李刚和薛文邬。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到钢材、机电产品、玩具、灯具、化工产品、塑料制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等。 2005年7月,这家公司修改章程,股东变成了薛文邬跟金浪,前者出资10万,后者出资90万,公司注册资金100万。 也就是说,金浪是公司的最大股东。 03 继承股份时的难题 金浪有一个妻子,孙虹香,他们俩还有个女儿,金兮楠。 这一家子都是中国人,不过在公司成立之后不久,2006年2月,他们一家子加入了德国国籍。 然而好景不长,仅仅一年半之后,2007年7月30日,金浪在德国死亡。 由于他并不是正常的过度衰老逐渐死亡,而是突然死亡,因此就没有留下什么遗嘱。 按照继承法的相关内容,以及金浪父母自愿放弃儿子遗产的情况,孙虹香和金兮楠母女俩可以继承金浪的遗产,也就是这家钢材有限公司的90万出资额度的股份。 然而,当她们母女前往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时候,却遭到了公司的拒绝。 于是,母女俩把这家公司告上法庭,并且要求当初最早成立公司的薛文邬协助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手续。 这才有了法庭上的那一幕。 一方坚持认为,只要有继承法,她们就应该继承金浪的遗产。 另一方则反驳认为,德国人没有资格继承中国的公司,否则这公司的性质就从内资公司变成了外资公司,这种变更,需要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手续,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的记载,以及向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等。 所以他们公司才会不同意让金兮楠母女继承股份。 04 并非个例 金氏一家子这种情况,在中国大陆地区屡见不鲜。 过去几十年,固然是中国高速发展的时间,但是与此同时,思想上的阵地,可以说遭受了不轻的冲击。 很多人认为,外国的东西一定比中国好,而当时国外的诸多优越条件,似乎也在论证这一点,因此,许多人富起来之后的第一反应,就是移民国外。 一方面是为了国外完善的基础设施以及高超的教育水平,另一方面也是非常相信国外到处比国内更好。 金家人就是移民大军的一分子。 像这种“外国人来继承中国企业”的情况,在移民人群中也并不罕见。 05 法律上的规定 只是,一家公司的主要持股人变成了外国人,会导致公司的性质也发生变化,摇身一变成为外资企业吗? 实际上并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一家公司究竟是内资公司还是外资公司,主要就在于这个“资”上面。 具体地说,是根据出资来源地原则,来区分和确认的。出资地是在中国,并且一开始的时候金浪本身也还没移民,是个中国人,那么公司的性质就是毫无疑问的内资企业。 哪怕变更了股东,也并不改变公司的这一性质。《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修改)》第五十五条明确指出,“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固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这条规定,我国对于公司股权的继承,采取的是“当然继承原则”。 如果公司全体股东出于维护公司利益的目的,在公司章程中具体规定了继承方式,那么由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了全体股东共同意思,这时候法律会尊重股东的意思表示,也就是尊重公司章程规定。 但是在没有明确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就会遵循继承法的规定,让具有继承人资格的人很自然地成为公司股东,不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 06 顺利继承,属性不变 涉案相关的钢铁有限公司,在公司章程里面,并没有关于继承安排这方面的规定,就像金浪当时并没有留下遗嘱一样。 因此,在金浪的父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之后,孙虹香和金兮楠就成了合法继承人,完全有资格继承公司的股份。 最终的结果就是,母女俩成功地继承到了公司股份,每人45%,而这家公司的性质也没发生改变,依然属于一家内资企业。 金家母女俩的情况,在高净值人群中是个很典型的例子。 根据胡润研究院2018年1月发布的《2018至尚优品——中国千万富豪品牌倾向报告》显示,中国有37%的高净值人群有移民倾向,12%的高净值人群已经移民或正在办理移民手续。 《2017中国高净值人群数据分析报告》中显示,我国资产千万以上的高净值人群达197万人,那么这其中至少有23万人已经移民。 在已经移民和具有移民倾向的高净值人士中,除了工作需要之外,很大一部分因素都是为了子女教育,以及其他生活因素。 也就是说,中国可能有将近一半的高净值人士,都已经移民或者正考虑移民,他们子女的身份也就都成了外国人。 而不少人在中国依然拥有价值不菲的产业,乃至于公司,一旦一代们去世,二代以外国人的身份继承家业,就会由于身份问题带来种种不便。 比如案例中来自公司的阻挠,又或者,日后子女想要卖掉公司股份,得来的钱汇到境外的过程中又会遭遇哪些问题,等等。在中美关系日趋紧张的当下,这些都是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 这些问题,往往应该在刚刚移民之后,甚至是移民之前就做好相关规划,从财产到税务到继承等诸多方面的问题,都从专业人士那里获得辅导和帮助,这样才不会在日后忽然踩雷。 作者:王昊 举报/反馈
 
标签: 公司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易百搜  |  关于我们  |  加入我们  |  商户推广  |  VIP会员服务  |  付费推广  |  搜索通  |  合作加盟  |  市场和商务合作  |  网络品牌推广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沪ICP备2022011483号
 
在线咨询 联系电话 400-661-8576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