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部
外国海运企业、船舶代理企业、多式联运企业以及其它与航运相关的企业和组织,从事公路运输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局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政府间国际旅游组织和外国旅游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中国旅游局批准。
4、中国人民银行
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国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汇经纪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
5、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如果外国保险机构想要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该得到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8年中国政府机构改革后,保险业的审批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转移到新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6、财政部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中国财政部颁发批准证书。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政府间国际旅游组织和外国旅游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要得到中国旅游局批准在中国才可算是正规的合资企业,上海有限合伙企业注册提醒另外,如果外国律师事务所想要在在我国设立律师办事处的话,也是需要经过相关的部门司法部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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