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商超在华发展现状离不开对我国零售业整体大发展环境的研究。相比于制造业等其他行业,零售业的开放时间较晚,这是因为一直以来我国对零售业的政策管控都较为严格,来华投资建厂的外资零售商业企业在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
一、冰封冷冻期:1978年—1991年
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化经济形势的蔓延,跨国零售企业为获得新的市场空间,不断利用自身优势进行海外扩张。但此阶段中国改革开放刚刚起步,国内零售业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垄断经营。
社会主义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强调应进行政企分开管理,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此时市场中才渐渐出现承包、租赁经营国有零售企业的现象。
为规制、整顿国营零售商业形态与经营行为,1990年和1991年此阶段,我国政府明令禁止任何外资企业以独资或合资的形式在中国境内开设零售、批发企业,可以但投资生产型企业,同时只可以销售合同规定的比例内的产品。因此外资零售业在我国基本没有发展,无经营业态存在。
二、初步试点期:1992年—1994年
批准来自港澳台以及国外的零售企业可以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6个城市和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5个经济特区各试办1-2个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但是除上述城市之外的其他国内城市并未被列在开放名单中。
虽然开放了试点城市,但是外资零售业的市场准入仍受到严格限制。经营范围上,开发业务主要集中在百货、服装等进出口商品领域,商业批发和代理出口业务被严格禁止经营。
经营产品上,外资零售业应当主要经营中国国产名优货品,30%只能以与中国企业合资或合作方式开展经营,中方企业必须至少拥有合资企业51%的股权,禁止以独资方式开办零售企业。
为防止一哄而起,试办期间的所有项目必须经由地方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通过才可实施。
由于此《批复》是我国零售业对外开放的初始政策,因此有关不同业态的细分市场政策、政府审批程序等方面的解释并不全面,此时的外资商超对中国市场感到十分陌生,难以预判未来发展走势,因此并未主动出击,而是选择徘徊于中国零售市场大门之外。
这一阶段来自东南亚等地的外资零售企业进入了中国,但这些来自与中国相似地理人文环境的零售企业给中国零售业带来的鲇鱼效应极为有限。
三、指导整顿期:1995年—2001
商品批发、商业零售和物资供销被列入“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乙类项目,这表明外商可以开始在一定程度上涉足批发领域,允许有限度的吸引外商投资。
国务院批准北京和上海可以试办两家中外合资的连锁商业企业,但是中方应持有51%以上的股份,而且经营年限不得超过30年。
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使用了“国内商业”这一概念,此概念包含并替代了之前的“商业零售”、“物资供销”、“商业批发”等细分概念,但是国内商业尚在“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之列,而且该目录又一次明确表示商业领域“不允许外商独资”,中方应当控股或者占据主导地位。
1998年国务院表示经国家批准中西部地区的省会城市可以作为国内商业的开放试点。
此时,有些地方政府开始擅自越权审批外资零售企业,为此国务院进一步对外商的占股比例、资金到位情况、合营年限、经营范围与状况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对地方政府擅自越权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进行清理整顿。
1999年,把零售业中外合资合作的范围扩大到了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允许省会城市及其他城市试办1-2家中外合作或合资商业企业,经济中心城市、商贸中心城可增设1-2家;同时经国务院批准的外资企业控股可超15%。此举目的是吸引大型零售企业来华投资。
2001年8月,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对非试点企业进行拧了进一步清理整顿。继续对地方擅自越权批准设立的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进行整改、注(吊)销。
四、逐步开放期:2002年—2004年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除烟草销售外,中国应当在加入WTO一年内允许外国商业资本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营公司,从事除书刊、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以外所有进口商品和国产商品的零售业务,五年内逐步取消上述七种商品的经营限制。
允许外商控股;允许外商设立独资企业;承诺三年内放开国内零售市场,按照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条款对待外资商业企业。这一举措代表着我国零售业迈出了实质性开放的第一步,众多零售企业利用政策契机开启了来华扩张运动,提早布局,抢占市场。
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规定商品零售和商品批发均属于应当由商务部审批的项目,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能超过30年。
此时的跨国零售企业的在我国的投资特征表现为“三多”:一是各地投资项目多,二是投资方中国际知名跨国公司占大多数,三是投资项目落地地点大多为沿海经济发达的城市。主要业态为大型超市、连锁店、仓储会员店。
五、全面开放期:2005年—2008年
随着三年过渡期的结束,我国取消了在地域、股权、开店数量、经营范围等方面对外资零售企业的限制,我国的零售业正式开启了全面开放的步伐。
仅2005年当年,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就有1027家,是2004年的3.27倍。其中零售企业有187个,是2004年获批的零售企业数量的6倍。2005年商务部还批准了24起外资商业零售领域收购案。
审批权力开始由国务院和各部委下放到地方政府,商务部将外商投资内地商业领域的部分审批权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地方商务部门有权审批单一店铺不超5000平方米,数量不超3家,同类店铺总数不超30家的企业、单一店铺不超3000平方米,数量不超5家,同类店铺总数不超50家的企业以及单一店铺面积不超300平方米的企业。这简化了一些单个店铺面积有限的便利店、小型超市、专卖店等连锁店的开业审批流程。
同年8月,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按照注册资本数额,对投资总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了阶梯性限制。为外商加大进入中国零售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六、科学平稳期:2008年—今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健全和完善,外资零售业此前享受的“超国民待遇”也在逐渐消失,中国零售业对外开放政策逐渐平稳,但仍以开放为主。
资企业在适用税率、优惠政策等方面获得了与外资企业同等的待遇。我国应当基本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城乡一体的现代流通体系,提升流通产业领域的现代化水平。
要推动零售业“引进来”,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与水平,鼓励外商投资零售企业开拓中国中小城市零售市场,带动欠发达地区流通业升级改造和健康发展;鼓励外商投资零售企业拓展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新型流通业。
我国政府提出大力发展连锁经营,鼓励和引导对流通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除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零售外,一般的零售行业未列入到负面清单中,标志着外商投资零售行业取得与中国内资企业同等的市场准入资格和待遇。
除此之外,我国流通政策逐渐向新型消费倾斜。要逐渐形成规则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畅通高效的现代市场体系,建设新型商圈。要鼓励引进国内外品牌首店、旗舰店和体验店等业态。
要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打破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探索发展智慧超市、智慧商店、智慧餐厅等新零售业态。要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打造一批区域消费中心。
同时全面优化外商投资服务,加强外商投资促进和保护,发挥重大外资项目示范效应,支持外资加大现代服务等领域投资,鼓励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
结语
我国政府取消了外商投资零售企业在地域、股权、经营形式等方面的限制,逐步放开的政策自然就吸引了外资商超纷纷开展国际化战略,来华参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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