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会有当事人问询,如果想设立一家公司,是设立哪种形式的好一些呢?我们先对常见的公司类型做个简单的比较分析: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
生活中最常见的公司类型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
1.设立条件低,设立程序简便;运营成本低,公司经营方式灵活;
2.股权相对集中,股东变动小,股东凝聚力和责任感强,有较强的人合性;
3.公司的业务及财务状况无需对外公开,商业秘密及公司秘密不易泄露;
4.组织机构设置简单,运行效率高;
5.公司治理结构强制性规定少,公司章程可约定事项多,也就是公司在不违反公司法的前提下,可自由约定的范围广。
所以在当事人初设公司时,我们一般推荐当事人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等到时机和条件成熟,或者是公司进一步发展规模需要,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份制改制。
二、多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与一人有限公司的比较
“有限责任”顾名思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而一人公司,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那么很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将来很有可能在发生诉讼时和公司一起成为被执行人,被法院限制高消费,成为失信人。
而多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想要刺破公司面纱,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其要求是比较苛刻的,最新《九民会议纪要》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显而易见,多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责任风险相对更小一些。
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应具备的哪些基本条件
我们先来看法律如何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下面对上述条件逐一进行简单分析:
1、股东人数及资格要求
(1)股东人数要求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数有明确规定,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范围在1≤X≤50之间。
(2)股东资格要求
那么公司设立对于股东资格又有什么要求呢?哪些人可以做投资人(股东)?哪些组织或个人不能成为投资人(股东)?我们查询检索了北京市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的最新资料,对投资人(股东)资格做了简单汇总(需要说明的是,企业设立的相关要求,各地工商局存在差别,并且可能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与地方政策的调整,随时发生变化。在企业成立时,应当按照注册当时、企业注册地的工商局具体政策执行。)
哪些人可以做投资人(股东)?
自然人、内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境外企业或者外籍自然人,只要按照要求提供所需的证件及材料,均可成为公司的投资人(股东)。
哪些组织或个人不能成为投资人(股东)?
各级党政机关(含政法机关)、军、队武警部队不能成为企业的投资人(股东)。
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不能成为企业的投资人(股东),除非属于以下性质:属于新闻、出版、科研、设计、医院、院校、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影剧院、演出团体类性质的,或本市各区县所设乡镇集体资产运营中心可以成为企业投资者。国务院各委办所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可以作为本系统提供相关后勤服务类企业的投资者,但其所办企业不得再投资兴办企业。
党政机关(含政法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能成为企业的投资人(股东),除非符合以下情形:市或区县社团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经市民政局出具非党政机关主办证明的;国务院社团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设立时出资人为会员的,可以作为企业投资者。不能提供社会团体设立时出资人性质材料的,该社团章程中明确规定资金来源包含会员提供的,可以作为企业投资者。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成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
自然人在全国范围内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公务员、现役军人等)不能成为企业的投资人(股东)。
律师事务所不能成为企业的投资人(股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企业投资人(股东)的情形。
2、股东的出资要求
《公司法》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十四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上述条文规定了出资形式的积极形式和消极形式,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改为注册资本认缴制后,仍有一部分行业不适用,根据现行法律及相关规定仍然有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具体参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在公司设立登记时,需要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后提交工商部门。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根据《公司法》第八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公司的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经理。
5、公司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公司法》第十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均将公司的住所界定为“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的住所不同于公司的经营场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但法人的经营场所作为法人经营活动的地点,既可以有一个,也可以有多个。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申请设立公司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住所证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将公司住所证明定义为“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可见,公司住所证明既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明,也包括房屋使用权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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