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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工商调整内资公司登记管辖权限 7月15日起执行

   2022-09-27 四川新闻网290
核心提示:一、调整后市工商局内资公司登记管辖权限 (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注册...
四川新闻网成都7月11日讯(记者 李丹)11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市工商局获悉,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升公司注册登记便利化,不断提高登记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服务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成都市工商局决定从2018年7月15日起对成都市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管辖权限进行调整。  一、调整后市工商局内资公司登记管辖权限 (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按企业自愿原则,可选择由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三)股份有限公司,但经市工商局委托登记管理的除外。(四)市工商局直属市场监管分局受市工商局委托,负责对住所(经营场所)在所管辖区域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分公司的登记。(五)省工商局授权和指定登记的其他公司。(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市工商局登记的公司。  二、下放部分原已在市局登记的公司(分公司) (一)下放公司(分公司)的范围1.将原已在市工商局登记的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前按区域分批下放至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管理。2. 公司下放后,其原已在市工商局登记的分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前按区域分批下放至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管理。 (二)调整下放内资公司登记管辖权后办理企业登记相关事宜1. 自2018年7月15日起,市工商局按照调整后的公司登记管辖权限办理公司登记,凡不属于市工商局登记管辖权限范围的公司,市工商局原则上不再受理其设立登记或迁入登记,已经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且登记机关为市工商局的,可调整其《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登记机关,依法由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管理。2.调整下放的公司且书式档案尚未移交的,相关登记、备案仍由市工商局办理;公司书式档案移交后,相关登记、备案由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3.凡属于下放范围的内资公司(分公司),应及时到公司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执照。换发营业执照工作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举报/反馈
 
标签: 内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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