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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大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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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投资并购团队律师彭大为,今天很高兴有机会在这里和大家一起交流《公司资本行动》系列课程关于外商投资并购的有关内容。
上一节我们讨论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特别规定第一节,主要讲解了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规定的适用范围、关于行业准入、审批与登记、合并分立的限制条件、合并或分立后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和股份比例等问题。
现在,我们来讨论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特别规定第二节内容。
一、关于合并或分立后公司成立的日期
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接纳方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
因公司分立而设立新公司的,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分立后公司的成立日期。
二、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合并的条件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必须符合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合并后公司所从事有关产业的投资者资格要求;
(三)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四)合并协议各方保证拟合并公司的原有职工充分就业或给予合理安置。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总额为原公司的投资总额与中国内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所记载的企业资产总额之和,注册资本为原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与中国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合并后的公司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执行该规定的,须经外经贸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批准。
与公司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已经投资设立的企业,成为合并后公司所持股的企业,应当符合中国利用外资的产业政策要求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合并后的公司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的企业中持有股权。
三、合并申请人和申报文件
公司吸收合并,由接纳方公司作为申请人,公司新设合并,由合并各方协商确定一个申请人。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申请书和公司合并协议;
(二)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三)各公司合同、章程;
(四)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六)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七)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八)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
(九)合并后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十)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的,申请人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拟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已投资设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拟合并的公司有两个以上原审批机关的,拟解散的公司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之前,向其原审批机关提交因公司合并而解散的申请。
原审批机关应自接到前款有关解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解散的批复。超过十五日,原审批机关未作批复的,视作原审批机关同意该公司解散。
如果审批机关不同意或不批准公司合并,则有关公司解散的批复自行失效。
四、外商投资企业分立需申报的文件
拟分立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
(二)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三)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以下统称分立协议各方)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四)公司合同、章程;
(五)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七)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八)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
(九)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十)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因公司分立而在异地新设公司的,公司还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拟设立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对因分立而新设公司签署的意见。
五、分立合并的法务程序
1、 申请人提交报送文件后,审批机关应自接报送的有关文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合并或分立的初步批复。
如果商务部认为公司合并具有行业垄断的趋势,或者可能形成某种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市场控制地位而妨碍公平竞争,可召集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拟合并的公司进行听证并对该公司及其相关市场进行调查。审批期限也可延长至一百八十天。
2、拟合并或分立的公司应当在审批机关作出初步批复之日起十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于三十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应在通知书和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公司债务的承继方案。
3、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债务承继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如果公司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有关权利,视为债权人同意拟合并或分立公司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该债权人的主张不得影响公司的合并或分立进程。
4、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后,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拟合并公司的申请人或拟分立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即:公司在报纸上三次登载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告的证明、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5、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报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公司合并或分立。
6、公司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接纳方公司应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加入方公司应到原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公司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合并各方公司应到原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新设立的公司应通过申请人到审批机关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采取存续分立形式的,存续的公司应到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新设立的公司应到审批机关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采取解散分立形式的,原公司应到原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新设立的公司应到审批机关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的,仅由公司办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手续。
7、公司合并的申请人或拟分立的公司,应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存续或新设公司的事宜,到相应的审批机关办理有关缴销、变更或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手续。
8、公司应自缴销、变更或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注销、变更或设立登记手续。
公司合并或分立协议中载明的有关公司财产处置方案及债权、债务承继方案和审批机关批准公司合并或分立的文件,视为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清算报告。
9、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应自换发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的,存续或新设的公司,还应根据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机关,办理相关的审核手续。
好,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特别规定,今天就分享到这里。外商投资并购法律课程共8集,已全部播报完毕,谢谢大家的收听与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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