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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篇
1.《公司条例》修订订明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必须识别对其有重大控制权的人(“重要控制人”),并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供执法人员在提出要求后查阅,该条例由2018年3月1日起生效。
2.登记主体:股份有限公司(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无限公司。
凡有股份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均豁免登记。
3.登记册保存地点与形式:须保存在公司注册办事处或者香港某个地方。可选择以纸质或者电子档形式保存,可选择以中文或者英文保存。
4.登记册的内容:
A.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详情;
B.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须登记更改的详情;
C.指定代表的姓名或名称及联络方式;
D.根据《公司条例》新订附表5C须注明的所有额外事项。以没有重要控制人的公司为例,该公司须在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内注明,“本公司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本公司没有重要控制人”。
5.重要控制人定义: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该公司的须登记法律实体和须登记人士(公司和自然人)。
须登记法律实体:某法律实体如为某公司的成员,并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
须登记人士: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自然人或者指明实体。
特例:
A.该人或实体通过该公司的须登记法律实体持有或者拥有该公司的股份或权利,而该须登记法律实体有股份在香港交易所上市;
B.该人或实体透过连锁法律实体持有或者拥有该公司的股份或权利,而在该连锁中的最后一个法律实体,是该公司的须登记法律实体,且该须登记法律实体有股份在香港交易所上市;
C.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或国家或地区的某部分的政府;
D.成员包括两个或以上的国家或地区(或其政府)的国际组织;
E.国家或地区的地方当局或地方政府。
6.指定代表定义:公司须指定最少一名人士为该公司的代表,以提供与该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有关的协助予执法人员。
指定代表须由以下任何一类人士担任:
A.该公司的成员、董事或雇员,而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
B.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法定秘书公司)。
7.公司有责任就其须登记人士或须登记法律实体进行调查和取得资料,以及保持资料更新。登记册不得留空。
8.重大控制权定义:
如符合以下5个条件之一或以上的,即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
A.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如该公司没有股本,该人直接或者间接分摊该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分享该公司25%以上的利润的权利;
B.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
C.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D.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E.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以其作为信托受托人或商号成员的身份),就该公司而言符合首4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
9.公司须在登记人士或法律实体确认所需详情7日内,把该详情记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10.罚款:凡未履行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保存、更新与配合执法人员查阅的责任,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每名责任人可被罚款25000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罚款700元。
案例分析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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