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经营中,经常会遇到公司法人变更的情况存在,大家也都比较关注如标题所问一样的问题,通常,变更后会有以下的一些问题需要大家关注的:
公司债务的承担问题:
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包括变更法定代表人),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应该由变更后的公司全部承担,不需要另行说明。如果确实需要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的,也只要说明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其债权债务。
2、若公司名义贷款,更换法人不影响还款,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债务不是法人来承担的,是公司来承担,法人只是处理债务问题。如果法人不是股东,那法人没有直接的利益损失。如果新法人是股东,也就是公司是转让过来的,但股权转让是协议是有规则的,如果原股东债务没有告诉新股东,那按规定是可以追究原股东的责任!在公司法人转让前务必弄清楚债务清偿的事情,并有协议划分原股东的债务清偿问题。
扩展资料:
公司债务清偿原则
债务清偿是企业债务运动即借债一用债一还债中的必然现象和重要环节。
1.实际履行原则,也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必须严格依约规定的标的完成各自应履行的义务。在合约的履行中,不能以其他标的物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当然,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不能实际履行时,也可酌情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
2.全面履行原则,也称适当履行原则。债务人必须依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来履行债务,而不得随意提前、迟延或更改履约方式。这样,可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协作履行原则。债权债务当事人双方要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共同努力,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保证合约的履行。
4.强制履行原则。债务人对到期债务不偿还,而又不属于例外责任的,执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直至其破产清算。这样可促使企业强化经营管理,增强法制意识,有效地避免“债多不愁”的不正常现象。
5.履行的效益原则。指债务人在法律规定及债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可合理选择偿债期限与方式,做到于人于已有利或于人无损、于已有利。
中国国家税收环境极其复杂,不管是老板还是个人,虽然不是财务,但一定要有财税意识。
合理的个人避税或企业避税与违法的偷税逃税其实只有一线之隔,个人或企业一个微小的操作失误很可能就会被税局判定为违法。
想要合理个人或企业避税,其实税局也懂“水至清,则无鱼”的道理,只要在个人、企业避税操作时注意不要跨过违法的红线,认真读懂利用好国家政策,合理合法的个人或企业避税是完全没问题的。
任何人都有安排自己生意的权利,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而不是强迫他缴纳更多的税款。
智慧的老板“节税”,聪明的老板“避税”,愚蠢的老板“偷税”。
不懂财务的老板:
不是在“交税”的路上,就是在“交罚款”的路上。
不是在“监狱”的路上,就是去“监狱”的路上。
说到财税,除了个人以外,可以说这也是所有企业都需要考虑的大问题,连马云、刘强东也在其中,不然怎么会有马云没有薪水,而刘强东的年薪只有一块钱这样的事情出现呢?
其实上面用的这个节税避税方式,正是《避税》这本书中的众多避税方式之一,这本书中运用了上百种真实案例,各种避税方式相结合,告诉你怎么正确而又合理的避税。
是不是很多人都觉得避税问题只有那些出色的财务才会知道,其实不然,老板也是要懂得一定的节税知识的,这样才能的合理的帮公司节省的开支,让你的收益最大化。
《避税》这本书在2021年进行了改版更新,适用于新版税法和利用最新优惠政策,如果你是企业老板、财务人员、高收入人群,那这本书非常适合你去读。
(注:以上资料,只供参考,不要走弯路,合法交税,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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