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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劳动者原因变更用人单位新老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2022-09-27 学而知文库60
核心提示:孔某于2007年12月17日至2013年10月在康某某公司工作,2013年11月至2014年7月被转入亚某某公司,2014年8月又被转入嘉某某公司。2018年12月29日,嘉某某公司以虚假事实解除孔某的劳动...
基本案情: 孔某于2007年12月17日至2013年10月在康某某公司工作,2013年11月至2014年7月被转入亚某某公司,2014年8月又被转入嘉某某公司。2018年12月29日,嘉某某公司以虚假事实解除孔某的劳动合同且未支付其2018年12月工资及一个月的年终奖。 为此,孔某提起仲裁,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嘉某某公司应支付孔某2018年12月份工资3052.76元,2018年年终奖3145.3元。孔某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经一审法院判决,嘉某某工业公司支付孔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479.98元、2018年12月份工资3052.76元、2018年年度奖金4227元,但驳回了孔某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件评析: 孔某先后工作的康某某公司、亚某某公司及嘉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赵某某,且孔某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均未发生变化。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用人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单位违法解除女工劳动合同 即使被查封也要负法律责任 推荐单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 代理人:刘露阳 基本案情: 魏某于2018年4月23日入职某生物科技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4月23日至2021年4月22日,岗位为会计,工资每月9100元。2020年6月17日,该公司被查封。而此时,魏某正在休产假。 2020年6月1日至9月3日,公司未向魏某发放工资,并单方面解除了魏某的劳动合同。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魏某提出仲裁,要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工资、违法解除赔偿、工资差额等。 处理结果: 因公司未到庭参加庭审,仲裁庭采信魏某的证据材料,支持了魏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本案中,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且单方面解除仍在哺乳期的魏某的劳动合同,其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依法向魏某支付赔偿金。 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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