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查
1、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注册登记申请后,对申请资料可否完整、可否适用法律规定方式开展核查;
2、申请资料完整就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的规定申请者递交的所有原材料;
3、申请资料适用法律规定方式就是指申请资料适用法定时限、记录事宜适用法律规定规定、文书格式符合要求。
(二)审理
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对申请者递交的注册登记申请核查,依据以下具体情况各自做出可否审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原材料完整,适用法律规定方式的,或是申请者依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递交所有补正申请文件、原材料的,决定进行审理;
2、申请文件、原材料完整,适用法律规定方式,但工商行政管理局觉得申请文件、原材料必须核对的,决定进行审理,与此同时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必须核对的事宜、原因及其时间;
3、申请文件、原材料存在能够现场更改的错误的,准许申请者现场进行更改,由申请者在更改处签字或是盖公章,标注更改时间;经确定申请文件、原材料完整,适用法律规定方式的,决定进行审理;
4、申请文件、原材料不完整或是不满足法律规定方式的,现场或是在5天内1次通知申请者必须补正的所有内容;现场通知时,将申请文件、原材料退还申请者;归属于5天内通知的,收取申请文件、原材料并出示接到申请文件、原材料的凭证,超期未通知的,自接到申请文件、原材料的时候起即为审理;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是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管辖范围的,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6、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自接到申请文件、原材料的时候起5天内做出可否审理的决定。
(三)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决定审理的注册登记申请,各自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者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申请进行审理的,现场做出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者通过信函方式递交的申请进行审理的,自审理的时候起15天内做出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3、借助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法递交申请的,申请者理应自接到《受理通知书》的时候起十五工作日内,递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具体内容相同并合乎法定方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者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现场做出准许登记的决策;申请者借助信函方法递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自审理的时候起十五工作日内做出准许登记的决策;
4、工商行政管理局自传出《受理通知书》的时候起60工作日内,未接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是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审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同步的,做出不予以登记的决策;
5、工商行政管理局需对申请文件、材料核查的,自审理的时候起十五工作日内做出能否准许登记的决策;
6、除现场做出准许登记决策的外,工商行政管理局决策给予审理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决策不予受理的,开具《不予以受理通知书》,并标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7、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准许变更登记的,开具《准许变更登记通知单》,通知申请者自决策的时候起十工作日内,领取营业执照;做出不予以登记决策的,开具《登记驳回通知单》,标明不予以登记的原因,并通知申请者具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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