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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变更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怎么办?

   2022-09-27 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40
核心提示:会议通过后,再向原法定代表人发送通知要求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原法定代表人仍拒收或不理会等,可向法院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的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发送的以上通知,务...
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股东不和或法定代表人自身的原因(如在国外、身体原因无法作出意思表示等),其他股东想要变更法定代表人,该如何做呢?或者原法定代表人拒收召开股东会议的通知,也不出席股东会议,拒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司有何救济措施?因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变更的情形有很多,这里仅讨论股东不和,原法定代表人拒绝出席、拒绝配合办理的情形。下面看一个案例,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是如何处理的。 案情简介: 2017年,甲公司与徐某某共同出资设立一家A公司,甲公司出资比例占51%,徐某某占49%,由徐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理,杜某某担任监事,王某某担任执行董事。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表决事项应达到的比例同《公司法》。2018年8月15日,杜某某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讨论变更法定代表人、经理事宜,并提前15日向公司股东甲公司、徐某某通过EMS邮政发出《关于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告知两股东会议时间及地点。给徐某某送达两个地址,徐某某均拒收,后A公司再次通过EMS邮政发送通知,徐某某再次拒收。2018年10月30日,A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临时股东会议审议并以51%的持股比例(占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数的100%)通过了更换A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监事的三项议题。2018年11月2日,A公司再次通过EMS邮政书面要求徐某某按照临时股东会决议协助办理工商登记事宜,其中,一个地址签收,另一地址拒收。 法院认为 A公司已按照法律规定股东会决议程序要求向徐某某发出通知,徐某某称未收到通知,但是对拒收又无合理解释,故可认定A公司已尽通知义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徐某某作为A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议履行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协助配合的义务。而其他变更事项,如变更监事,因徐某某已不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公司可自行办理,也就是必须先办理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再作其他变更。 律师观点 如果公司要变更法定代表人,而原法定代表人拒收通知,拒绝出席会议,拒绝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那么在其他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比例达到《公司法》规定或章程规定的情况下(如表决权比例达到51%),可在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履行通知各股东的义务,严格保证股东会决议的程序合法、没有瑕疵的情况下召开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会议通过后,再向原法定代表人发送通知要求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原法定代表人仍拒收或不理会等,可向法院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的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发送的以上通知,务必保留好邮单及物流跟踪记录截图等。另外,因《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属于必须经2/3以上表决权通过的范围,但是工商变更登记时公司章程也一并需要变更,而修改公司章程又属于必须2/3以上表决权通过的事项,因此对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究竟是否需要2/3表决权股东通过实践中存在争议,上述法院的判决已经给出答案,即不需要。这其中还涉及到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即股权比例设计问题,一般不建议公司每个股东的股权平分。 有任何疑问,请关注“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公众号,我们将为你解答! 举报/反馈
 
标签: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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