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级企业的标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下同):
1、企业注册成立12年以上且加入协会6年以上;
2、企业投入环卫清洁经营服务的固定资产总值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负责人具有12年以上从事环卫清洁服务管理工作的资历,财务负责人具备中级以上会计职称或从事专业岗位8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持专业上岗证;
4、大专以上学历人员20名以上、行业认可的项目经理15名以上、安全主任(安全员)5名以上;
5、通过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6、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的办公场地达到800平方米以上(不得多处相加);
7、企业上年度从事环卫清洁经营服务的总产值不低于20000万元人民币;
8、企业员工购买保险(含商业险)达100%;
9、企业提出特级企业资格申请时,距取得甲级企业资格之日起超过5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从事道路清扫保洁,水面清洁,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室内外清洁及环卫清洁产品的销售等环卫清洁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业。
道路清扫保洁包括市政道路(含城市主次干道、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公共广场等)和内街小巷的清扫保洁;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包括市政垃圾、
商业垃圾和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室内外清洁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外墙清洗,不含居民家庭清洁服务;环卫清洁产品的销售,包括环卫清洁服务使用的药剂、工具、机器,不含大型环卫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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