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同时为夯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强化检验检测系统性监管,规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公布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为协助检验检测机构更深入学习和理解新规,近日,市场监管半月沙龙发布了相关在线视频讲解课程:总局答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热点在这里!附在线课程!,并对网友的相关提问进行了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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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使用已经校准或检定的仪器设备出具报告,如何确认?依据是什么?
回答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属于不实报告。检测机构可以通过外校准,比如仪器、设备由质检所校准校验出具报告备查,或者实验室内部具有该能力的工作人员进行内校准,并按单位规定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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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强调“取得资质认定”如何理解?分包单位,不需要拿到资质,但是我们没资质才分包的,所以,我们可以分包给自己吗?
回答
取得资质认定即获得CMA认证,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现实情况一般为取得CMA认证或CNAS认可等,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比原163号令第三十一条 “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放宽了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范围,只获得CNAS认可的实验室等也可以具有分包资格。分包一般指分包给独立于本单位的法人单位,故不存在分包给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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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是否需要取得相应检测项目资质?
回答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15号令) 第五十二条 “风险监测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风险因素,开展监测、分析、处理的活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不合格的项目需再次送检进行监督抽检;而评价性抽检具有证明作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报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如评价性抽检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应取得CMA相关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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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外部校准报告回来做确认,确认的话要有技术指标,我们刚飞行检查,说我们的电子天平确认表没有技术指标?
回答
外部校准证书验收,要依据自己的CMA/CNAS资质标准上对仪器的技术要求进行,若无要求再依据仪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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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采样这一个环节可以外包吗?
回答
可以。采样(抽样)分包需要符合39号令第十条相关规定。对于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抽检,比如食品,在执行时还需要符合15号令或食用农产品抽检相关规定,特别是抽样单的填写一定要严格按照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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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报告将数据的单位g编制成mg,是否属于“数据结果失实”的情形?检测机构在出报告时,数据需要按换算公式换算后出,未进行换算,直接出了,算报告错误吗?还可以补正报告吗?
回答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四种不实报告情形之一的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报告。要看是否满足以上要素,对于错误的报告,如伤害当事人合法权利等,我个人看法是需要补正,不能伤害当事人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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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其原有状态是啥意思?检测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4款?
回答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对于法规理解要充分明白“或者”在其中的法律定义,该条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与调换检验检测样品都是对“样品”进行的不符合标准的操作;比如标准中要求进“原样”进行检测,而一些机构“兑水进样”(兑水进样不是指为保护仪器设备按比例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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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企业未做标准变更,出具报告依然采用作废标准,如何定性?
如果未做标准变更,直接按新标准出具报告又怎么定性?
回答
上面同行说的两种情况可以分别从资质认定和报告两个方面考虑:资质认定方面是标准变更的问题,报告方面有两个法条可以考虑,分别为第十三条第(三)项对应处罚条款第二十六条,但前提是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所以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更具有适用性。
(作者系市场监管半月沙龙智库专家 李俊)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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