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防护评价#
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有哪些要求?
一、机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能够独立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五)通过计量认证,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持有《辐射工作卫生许可证》。
2、人员要求
(一)基本情况
1、有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2、熟悉相关法律、标准和文件以及单位的质量管理手册。
3、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精通该专业业务,该专业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
4、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培训,考试合格上岗。
(二)相关人员的具体情况
1、申请辐射健康防护检测评价的,应当有项目评估、辐射健康防护检测、质量控制等专业技术人员。
项目评审、辐射卫生检测、质量控制技术负责人须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卫生检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30%。
2、外聘(含复聘)技术人员不得超过项目总人数的20%,技术负责人不得外聘。
三、仪器设备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申请技术服务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
项目名称 主要设备名称
医用辐射健康防护诊断X光机X、V光测量仪、环境X、V剂量率计、诊断X光机(不含CT机、DSA)质控X光剂量计、数字X光照射时间 测量仪器 , 千伏 (kVp) 测量仪器,
四. 其他要求
(1)检测实验室应有良好的内务管理,确保实验室整洁有序。 检测仪器布置合理,操作方便。 并配备必要的防污染、防火、门禁等安全措施。
(2)对检测方法或检测仪器有要求的,应按要求对检测场地的温度、湿度、放射性本底等环境条件进行有效、准确的测量和记录。
(3) 检测方法应尽可能采用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 必要时,应编制详细的试验方法规程、仪器操作规程、样品管理规程和数据处理规程等工作指导文件。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编制质量管理手册,严格质量控制。
(5)建立检验样品的唯一标识体系和状态标识。 应建立样本采集、接收、转移、储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6)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各自的要求包含足够的信息,并按照规定进行书写、涂改、审核、签字、分发和保存。
(7)放射性试验场所应当符合有关辐射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有一些措施可以控制使用放射参考源或经认证的参考材料的测试质量。 有参加实验室间测试能力验证活动的记录。
(8)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有适当的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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