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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因素设置重点注意事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资质可以加分吗?

   2022-09-27 中政国誉认证30
核心提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
简政放权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棋”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当头炮”。在此背景下,对政府采购项目提资格要求宜宽不宜严。从2014年起,国务院分批次取消了职业资质许可和认定事项,多达上百个行政许可事项被取消,比如常见的有环评单位资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目前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资质不能再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或者实质性条款,这是没有争议的。那么是否可以作为加分条件呢? 案例回放 一个为期三年的办公楼物业服务项目公开招标,一年的预算金额为330万元。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人的物业资质作为加分因素:具有一级物业资质的加5分,二级资质的加4分,三级的加3分,没有物业资质的不加分。招标公告发布后,有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物业等级资质已经取消,而且物业资质与服务质量没有必然的联系,这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代理机构为稳妥起见,与采购人协商,最后在评分办法中去除了这个加分项。   业内人士应该了解,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的建办房75号通知中,明确不再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定申请和资质变更、更换、补证申请。可是在采购实践中,采购人为了选到实力较强的物业服务企业,经常把已取消的物业资质作为加分项。   事实上,既然行政许可事项已经取消,那就说明该资质已经失去了效力,不能再作为加分条件。理由如下两点:   一是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假设资质没有取消,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是不可能规定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前获得一级的加5分,二级的加4分……。而如果没有取消资质的话,很可能原来只有二级资质或三级资质的企业本身已经具备了资质升级的条件,或者已通过审核,正在进行公示之中。资质取消后,上述所有一切都戛然而止。这就意味着,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规定,原本可以获得更高评分的投标人,现在由于资质的取消就无法获得加分了。对于这些投标人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   二是违反了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的相关政策,除非明确对中小企业,本项评审因素均加5分。因为资质审定标准与企业规模密切相关,小微企业不太可能获得较高资质,并在本项目中获得较高加分。   综上所述,本案例中,原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定的该项加分因素是不合理的,相反采购代理机构去掉物业资质加分的做法是正确的。如果采购人拟通过招标选择综合实力较强的物业管理企业,合适的办法除了适当设置合理的业绩评分外,还可以在商务评分中将“物业服务体系认证证书”等相关国家权威的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的加分项。 其中服务认证作为国家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三大认证之一,其申请条件未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业绩规模作出限制,也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内,任何组织、法人和个人都可以向依法成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提出服务认证的申请,所以可以适宜且合法的应用于政府采购中,已成为政府采购对评审因素客观量化的重要抓手。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推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所以,服务认证正是在取消物业资质管理等大背景下,使所有物业管理企业“平起平坐”,真正用服务公平参与采购竞争,也让采购人有了客观评价的权威性抓手,获得采购人和供应商的一直认可与好评。根据国家认监委官网数据统计,截止2021年底,我国服务认证获证企业数量已达39689家,已推行服务认证证书合计53155张,呈加速增长态势。 对于上述的物业服务项目,供应商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做好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才能最终赢得口碑和市场。如果想了解更多政府采购有关知识,欢迎关注我们。 举报/反馈
 
标签: 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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