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制造企业资质证书
1、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制造企业资质证书
2、设置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和安全防护装置的制造单位,不得从事相应的g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活动。"
3、应用条件
申请制造特种设备的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当地依法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2)有适合制造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
(3)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和检测手段;
(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行;
(5)有与制造范围相对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6)确保产品安全性能满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情况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条件》、《机电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4、执行机构
(1)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以下特种设备生产企业资质许可的验收和批准:
1、锅炉
(1)压力蒸汽锅炉(A、B、C级);
(2)压力热水锅炉(A、B、C级);
(3)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
(1)固定式压力容器();
(2)移动式压力容器(C类);
(3)气瓶(B类)。
压力管道元件
(1)管道、管件、阀门和法兰();
(2)补偿器();
(3)密封件();
(5)特殊部件()。
4、电梯
(1)客梯(a、B、c);
(2)液压升降机(B级)。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
(2)龙门起重机();
(3)塔式起重机();
(4)移动式起重机();
(5)铁路起重机();
(6)门式起重机();
(7)提升();
(8)电缆起重机();
(9)轻型和小型起重设备();
(10)机械停车设备()。
5、客运索道
6、大型游乐设施
7、相关部件及安全装置
(1)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验收合格的锅炉配套件;
(2)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大于或等于1800mm的封头;
(3)电梯部件;
(4)水位计、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控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以外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
(5)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
(2)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和批准下列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的资质许可证:
1、锅炉
锅炉(D类)。
2、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D类)。
压力管道元件
(1)金属管道、管件、阀门和法兰(B类);
(2)补偿器(B类);
(3)压力管道支架(B级)
4、电梯
(1)货梯(B、c);
(2)液压电梯(C类);
(3)杂项电梯(C类);
(4)自动扶梯(B级和C级);
(5)移动走道(B类和C类)。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B、C类);
(2)龙门吊(B、C类);
(3)B、C级塔式起重机);
(4)移动式起重机(B类);
(5)铁路起重机(B类);
(6)门式起重机(B类);
(7)电梯(B级);
(8)桅杆起重机(B类);
(9)臂式起重机(C类);
(10)轻型和小型起重设备(B类和C类)。
6、相关部件及安全装置
(1)水位计、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
(2)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
5、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包括申请、验收、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审查、批准、发证等程序:
(1)应用程序
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填写申请表(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一)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的复印件;
2、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2)验收
发证机关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同意受理的,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受理意见,并返还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拒绝通知书。
(3)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
如果按照规定需要进行试制或型式试验,申请人应在验收后准备试制或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型式试验完成后,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评估和审查程序应按照《制造许可证规则》和其他安全技术规范执行。评估审查机构完成现场评估审查后,应当向发证机关出具评估审查报告。
(4)邀请评审机构
申请人应携带报批材料和相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并邀请鉴定审查机构进行现场鉴定审查(鉴定审查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5)批准和认证
审批后,发证机关履行审批程序,并遵守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本一份,副本一份)。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委托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名义对许可项目进行验收和发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成立了特种设备许可证办公室(地址、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公布在相关网站上),负责受理申请和发放许可证。
具体程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规则》等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
6、持续时间
(1)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
(2)鉴定审查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邀请和申请人的型式试验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审查和型式试验(大型和特种设备及部件的型式试验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完成鉴定和型式试验报告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和审查报告。
(3)发证机关收到评估审查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审批程序,许可证应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
(4)申请获批受理后,申请人应邀请鉴定审查机构在一年内完成鉴定审查工作(大型设备可延长至两年),否则应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7、添加内容
被许可人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种类、品种等的,应当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是,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没有改变,则可能不会执行评估和审查程序。
8、复审和换证
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应当按照许可证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许可证的复审和续展。复审和换证的具体要求见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9、变更和延续
(1)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发布在相关网站上),出具变更相关证明,许可证实施机构应当换发许可证。
(2)被许可人按照规定办理复审申请后,因地址变更、重组、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需要延长已取得的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10、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锅炉及其他特种设备检验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总[2001]10号)及地方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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