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成都市新都区关于支持航空产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针对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研发项目试验等提出了支持政策,对落户新都区新获得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CMA(中国计量认证/认可)、DILAC(国防科技工业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认证),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检验检测企业(机构),按每项资质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支持初创企业到获得CNAS、CMA、DILAC资质的检验检测中心、中试基地(平台)等开展检验检测认证、实验室成果开发和优化、投产前试验或生产性试验,按其年度支出费用的3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
成都市新都区关于支持航空产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全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汇聚航空产业创新资源,推动实现区域经济增长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打造国内航空产业高质量发展引领区,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新都区航空装备研发及制造产业(下称航空产业)的企业、科技创新载体所属企事业单位或运营企业:(一)符合航空产业,且工商注册、税收解缴、统计关系均在新都区的独立法人企业;(二)经相关部门认定,在新都区围绕航空产业链创建科技创新载体的企事业单位或运营企业。
二、政策条款
(一)支持创新要素集聚
第一条 支持科研团队集聚落地
科技创新载体每新增一家科研团队(下称入驻团队),经认定给予载体所属企事业单位或运营企业2万元一次性运营支持,单个载体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入驻团队需已承担区内航空产业企事业单位的科研项目,并一次性签订2年(含)以上合作协议,明确协议期内工作成果及知识产权全部或部分归属区内航空产业企事业单位。
入驻团队以企业形式在新都落地(下称落地企业),且3年内单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万元的,给予落地企业10万元一次性运营支持。(责任单位:区新科局)
第二条 支持优质成果培育落地
入驻团队取得的协议科技成果获得由国家、四川省、成都市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按一类、二类、三类奖项标准,对应给予载体所属企事业单位或运营企业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入驻团队以企业形式落地新都后3年内实现获奖科技成果本地转化,且单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万元的,再根据所获一类、二类、三类奖项标准,对应给予企业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项标准如下:
一类奖项:获得由国家部委主办(承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金奖);
二类奖项:获得由国家部委主办(承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二、三等奖(银、铜奖),或由四川省、成都市政府(或四川省、成都市科技主管部门)主办(承办)的科技类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金奖);
三类奖项:获得由四川省、成都市政府(或四川省、成都市科技主管部门)主办(承办)的科技类创新创业大赛二、三等奖(银、铜奖)。(责任单位:区新科局)
第三条 支持载体高质量培育
科技创新载体内入驻团队落地新都3年内成功获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每家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载体所属企事业单位或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新科局)
第四条 支持核心技术攻关
落地企业获得国家、四川省、成都市科技项目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0%给予企业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区级奖励。
落地企业成功申报省、市级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享受区级补贴累计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新科局、区市场监管局)
第五条 支持优质企业快速成长
落地企业5年内(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被首次认定为A类、B类、C类高成长潜力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认定标准如下:
A类:申报年度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且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率不低于50%;
B类:申报年度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且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率不低于100%;
C类:申报年度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且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率不低于200%。(责任单位:区新科局)
第六条 支持科创空间要素保障
初创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下同)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奖励或国家级科技项目奖励,并在新都实现获奖成果转化,且单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万元的,按楼宇办公用房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生产性用房不超过7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据实给予其租赁用房补贴,每家企业当年享受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落地企业被认定为高成长潜力企业的,按楼宇办公用房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生产性用房不超过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据实给予其租赁用房补贴,每家企业当年享受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上述两项条款不重复享受,单项或累计享受时间不超过三年。(责任单位:区新科局)
第七条 支持加大研发投入
初创企业研发投入持续增长,且单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万元的,按上一年度研发费用(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享受研发经费税前实际额为计算依据)的20%给予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新科局)
第八条 支持固定资产投入
落地企业被认定为高成长潜力企业之日的前3年(含认定当年)固定资产累计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在2000万元以上并在新都投入使用的,按其累计投入的2.5%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新科局)
(二)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第九条 支持研发平台引进
对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高校(985大学、211大学、双一流大学)在新都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新都区航空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研发总部,给予新都研发主体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新科局)
第十条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评审为国家级、省级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30万元奖励。
对新评审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新科局)
第十一条 支持检验检测资质认定
对落户新都区新获得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CMA(中国计量认证/认可)、DILAC(国防科技工业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认证),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检验检测企业(机构),按每项资质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经信局)
第十二条 鼓励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在新都区新创建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分别给予科研工作站或实践基地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支持。(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第十三条 鼓励新建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
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的,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1:1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区科协)
(三)促进航空产业生态集聚
第十四条 支持研发项目试验
支持初创企业到获得CNAS、CMA、DILAC资质的检验检测中心、中试基地(平台)等开展检验检测认证、实验室成果开发和优化、投产前试验或生产性试验,按其年度支出费用的3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区新科局、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五条 支持科技服务采购
支持初创企业通过科技服务中介机构购买知识产权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技术先进型企业认定申报、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科技服务,按照其单次购买服务金额的3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贴。每家企业享受补贴累计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新科局)
第十六条 支持知识产权交易
区内企业通过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购买知识产权,转让实际交易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且交易行为属非关联交易并在我区实施转化形成产业化应用的,按实际交易金额的8%给予购买方补贴,单项交易补贴不超过50万元,同一单位当年享受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七条 支持航空产业成果引进
对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高校(985大学、211大学、双一流大学)在新都区进行航空产业成果转化的,按照其企业落地一年内注册资金实缴部分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新科局、区投促局、区经信局)
第十八条 支持企业股权融资
区内非上市企业获得专业投资机构单笔1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的,按实到投资金额的1.5%,给予被投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区内非上市企业获得股权融资后估值超过2亿元(含)的,按实到投资金额2%,给予被投企业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励。
被投企业与投资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申请奖励。上述两项条款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区新科局、区国资金融局)
第十九条 鼓励专业机构投资
区内专业投资机构向区内非上市企业进行单次股权投资超过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到投资金额1%,给予投资方管理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与被投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申请奖励。单个投资方管理企业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区新科局、区国资金融局)
(四)加快航空产业人才引育
第二十条 支持高学历和技能人才引进
重点航空产业链企业新引进急需紧缺专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对已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6个月以上社保的上述在职人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5万元的安家补贴。(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第二十一条 支持高层次人才引进
重点航空产业链企业通过柔性方式从区外引进非本单位从事技术攻关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最高按实付工薪的25%,给予企业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引才补贴,补贴期最长2年。(责任单位: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
三、附则
(一)本政策条款由区新科局牵头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并出台兑现细则,相关费用由区财政局保障。
(二)同一企业涉及多项奖励、补助、补贴等政策的,同一类型政策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属单项政策晋位升级的实行差额奖励。本政策同类条款有协议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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