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实践活动中,人们可能没有特别注意 “资质” 和 “资格”的不同,有时可能混淆概念,导致混用。那么,在综合评分法中资质能否作为打分项进行评审呢?
“资质”和“资格”的区别
首先我们对这两个词的进行简单的区分,简单来说:二者都是认证的书面和备案形式,是依据某种标准对认证对象进行的测评结果。
相对而言,资格认证强调的是准入门坎,注重对资格的认定,是进入某行业或领域的强制性要求。比如说,你拥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推出的商务策划师资格认证,说明你可以从事商务策划这样一种职业。而“资质证书”则强调的是能力水平,注重对素质、水平和技能的考核和测评,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三个档次,比如新闻行业,记者和高级记者的能力水平肯定是不一样的。
你拥有人事部国家人才发展平台推出的商务策划师资质认证,说明你具备相应的能力水平,由于策划行业目前尚无归口管理部门和全国性行业组织,所以 “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在市场上具有相同的作用,都是策划专业人才的“身份证”,其“含金量”取决于其培训内容和考核方式。就人才发展而言,两者是缺一不可的。
资质,泛指从事某种工作或活动所具备的条件、资格、能力等。
资质又分为企业资质和个人资质。企业资质就是公司符合相关行业规定的,证明自身生产等能力的相关文件、证件。资质又分为经营资质和能力资质,经营资质主要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许可证等。能力资质主要为企业获得的由国家、地方、专业机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如,一级软件集成商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等。
个人资质是指能区分在特定的工作岗位和组织环境中工作绩效的个人特质。这些既包括知识、技能等表层特质,又涵盖了深层的个性、价值观念、内驱动力等方面的内容。
资格,是指为获得某一特殊权利而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
所以人们一般称为:资质要求、资格条件。
哪些属于资格条件?
一是国家法规明文要求从事与合同履行有关的资质要求。我国各类行业资质很多,哪些属于国家以法规形式强制要求执行的,哪些属于“放管服”改革之后国务院明令取消的,实践中难以甄别。因此,对于此类资质要求,笔者建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拟出一个清单来。此事可以委托权威性的国家级政府采购协会或政府采购研究中心清理、汇总,然后再由上级监管部门发布,形成全国统一的标准,统一执行。
二是供应商中的相关工作人员非此资格不能履行或完成合同的资格条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些合同的履行要求相关人员必须有法定的资格,否则属非法行为或不规范行为。如,服务类项目中要求具有相关资格的人员占据一定比例等。对于此类要求,则属于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供应商有此资格条件就属于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反之则没有响应,所以这类资格也不能作为评分项进行评审打分,应属于资格性审查的内容。
三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或履行合同而设立的资质要求,不属于资格条件,是可以作为评分项打分的。如采购人为了优中选优,达到最优性价比和物有所值的目标,在综合评分法中设置质量管理体系论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打分项,这应是被允许的,但前提是该认证或体系必须是国家或者行业部门统一认可且是与履行合同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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