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010-56187818
法律依据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0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正)《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
资产处置的范围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资产处置的方式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01
无偿调拨(划转)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02
对外捐赠
对外捐赠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出售、出让、 转让和置换
01
出售、出让、转让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02
置换
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报废报损和核销
01
报废
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02
报损
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03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