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国有资产转让时需履行评估、进场交易、审批等手续。但实践中,受交易效率、市场变化等原因的影响,进行国有资产交易时未履行相关程序即转让的行为屡见不鲜,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国有资产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呢?
本文结合相关案例,与大家共同探讨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的国有资产转让行为是否有效。以期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规避国有企业在资产交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六)资产转让、置换……”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十条:“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立项、确认,该经济行为无效。”
案例一:合同有效情形
案号:(2013)民一终字第18号
案由: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法院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的规定,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关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合同,是指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本案中,电大财校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合作开发协议书》违反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的规定,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系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电大财校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聚丰公司和电大财校之间订立的《合作开发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
律师评析:
此种观点的司法判例认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等行政法规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评估的其他规定的性质为部门规章,不是法律抑或行政法规。
因此,在不满足《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2条“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和《合同法》第52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规定的情况下,即使国有资产转让未履行评估程序,也不应认定国有资产转让合同无效。
案例二:合同无效情形
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225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法院观点: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中的“法律”不限于法律,应包括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限于效力强制性规定,亦包括管理强制性规定。双方在未履行资产评估、上报、备案、挂牌交易等程序的情况下即签订和解协议,将第二电机厂全部资产抵偿债务,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应撤销(2001)哈经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
律师评析:
上述法院认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非任意性规定。国有资产转让未依此履行评估程序,属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国有资产转让行为无效。
另外,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二条“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的规定,若受让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受让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且未依法履行批准和评估程序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不当的低价受让该国有资产的,不属于善意受让人,可认定为恶意串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无效。
小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规定,以及违反其作出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规范,签订的交易合同是否有效,司法实务中的裁判观点并不统一。
基于上述,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若出现依法应履行批准、评估或进场交易程序,但实际并未履行的情况,即便是在相关当事方已签署相关协议,亦存在因相关协议未履行法定程序而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的法律风险。
因此,为了避免交易合同存在效力瑕疵,留下风险隐患,建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主体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程序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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