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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造假导致国有资产损失130万元,会计师、评估师被严惩判刑!

   2022-09-27 投行财事60
核心提示:2014年,山东滨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润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改制需进行审计、评估。为达到低价转卖股份的目的,时任滨州市财政局副局长景某指示刘某“资产评估报告不要评高了,...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内部人控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在股份制改制时,常常会发生隐匿资产、低估资产等引进投资者(特别是管理层及其关联方)等方式侵占国有资产的情形,有的国有及集体资产会作为一块好像无人管的肥肉被有些腐败分子分割,这种案例见怪不怪,金额大的也见多了! 而这个案例,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财务造假、评估隐匿资产导致国有资产损失130万元,为了区区1.1万元的审计评估费,评估师为贪官污吏谋福利导致自己锒铛入狱,被公安抓捕入狱,刚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罚款6万元! 2014年,山东滨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润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改制需进行审计、评估。为达到低价转卖股份的目的,时任滨州市财政局副局长景某指示刘某“资产评估报告不要评高了,在国有投资原值的基础上略高就行”。后其联系了山东东慧会计师事务所的张景秋办理审计和评估事宜,并要求评估“在国有投资原值的基础上略高就行”。张景秋按照景某、刘某等人的要求,采取“调整科目、虚列开支”的方式出具评估报告,致使山东润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隐匿资产1079333.33元,国有资产损失431733.332元,山东滨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隐匿资产2180163.13元,国有资产损失872065.252元。评估过程中,合计隐匿资产3259496.46元,国有资产共计损失1303798.584元。 滨海公司和润沃公司的审计、评估工作由张景秋一人负责,评估费用分别为5000元、6000元。 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张景秋在山东东慧会计师事务所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景秋作为承担资产评估、审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03798.58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景秋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张景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602刑初109号 公诉机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景秋,男,1965年2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博兴县,汉族,大专文化,山东东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主任,住滨州市滨城区。因涉嫌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朱建华、万美玉,山东滨渤律师事务所律师。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滨区检公刑诉〔201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景秋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景秋及其辩护人朱建华、万美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初,山东滨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润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委托被告人张景秋进行审计、评估。被告人张景秋按照景某、刘某等人的“资产评估报告不要评高了,在国有投资原值的基础上略高就行”的要求,采取“调整科目、虚列开支”的方式出具评估报告,致使山东润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隐匿资产1079333.33元,国有资产损失431733.332元,山东滨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隐匿资产2180163.13元,国有资产损失872065.252元。评估过程中,合计隐匿资产3259496.46元,国有资产共计损失1303798.584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山东润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隐匿资产1079333.33元 1.评估过程中,被告人张景秋明知润沃公司的979333.33元为利息收入不应列在“其他应付款”科目而将其列入,降低了润沃公司的净资产值。 2.评估过程中,被告人张景秋明知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费10万元没有正式发票、不知是否为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仅凭收据列入“其他应付款”科目,降低了润沃公司的净资产值。 二、山东滨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隐匿资产2180163.13元 1.评估过程中,被告人张景秋明知滨海公司的北京鸿陆圣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咨询服务费587063.13元为公司收入不应列在“其他应付款”科目而将其列入,降低了滨海公司的净资产值。 2.评估过程中,被告人张景秋明知桐城市明珠咨询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13.8万元、滨州华腾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70万元在没有任何凭证的情况下列入“其他应付款”科目,降低了滨海公司的净资产值。 3.评估过程中,被告人张景秋在未核实业务真实性的情况下,将昆明知享智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13.8万元、重庆敏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13.8万元、广州吉贝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14.9万元、南昌亮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10.45万元、河南兆信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9.86万元、昆明创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12.7万元列入滨海公司评估报告的“其他应付款”科目,降低了滨海公司的净资产值。 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张景秋供述、证人刘某、景某等人的证言、记账凭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书证、鉴定意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景秋作为承担资产评估、审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景秋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景秋系自首。 经审理查明,2014年初,山东滨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公司)、山东润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沃公司)改制过程中委托被告人张景秋进行审计、评估。被告人张景秋按照景某、刘某等人的“资产评估报告不要评高了,在国有投资原值的基础上略高就行”的要求,采取“调整科目、虚列开支”的方式出具评估报告,致使润沃公司虚列负债1079333.33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31733.332元;滨海公司虚列负债2180163.13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72065.252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润沃公司净资产减少762252.50元,减少应交税费317080.83元 1.评估过程中,被告人张景秋明知润沃公司的979333.33元为利息收入不应列在“其他应付款”科目而将其列入,造成润沃公司的净资产减少662252.50元及国家税费损失317080.83元。 2.评估过程中,被告人张景秋明知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黄河律所)的服务费10万元没有正式发票、不知是否为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仅凭收据列入“其他应付款”科目,造成润沃公司的净资产减少10万元。 二、滨海公司净资产减少2008300.40元,减少应交税费171862.73元 1.评估过程中,被告人张景秋明知滨海公司的北京鸿陆圣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陆圣地公司)的咨询服务费587063.13元为公司收入不应列在“其他应付款”科目而将其列入,造成滨海公司净资产减少415200.40元及国家税费损失171862.73元。 2.评估过程中,被告人张景秋明知桐城市明珠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公司)13.8万元、滨州华腾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以下简称华腾会计事务所)70万元等2项咨询服务费共计83.8万元,在没有任何凭证的情况下列入“其他应付款”科目,造成滨海公司净资产减少83.8万元。 3.评估过程中,被告人张景秋在未核实业务真实性的情况下,将昆明知享智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享智远公司)的13.8万元、重庆敏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晨公司)的13.8万元、广州吉贝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贝克公司)的14.9万元、南昌亮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程公司)的10.45万元、河南兆信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信公司)的9.86万元、昆明创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博公司)的12.7万元等6项咨询服务费共计75.51万元,列入滨海公司评估报告的“其他应付款”科目,造成滨海公司净资产值减少75.5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 1.证人证言 (1)刘某证言,2014年,滨海公司、润沃公司因改制需进行审计、评估。为达到低价转卖股份的目的,时任滨州市财政局副局长景某指示其“资产评估报告不要评高了,在国有投资原值的基础上略高就行”。后其联系了山东东慧会计师事务所的张景秋办理审计和评估事宜,并向张景秋传达了景某关于资产评估不要评高的要求,张景秋对此表示同意。在对润沃公司进行评估的过程中,张景秋明知979333.33元为该公司的利息收入,却列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并违反规定将黄河律所开具的没有正式发票的10万元服务费收款收据列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在对滨海公司进行评估的过程中,张景秋明知鸿陆圣地公司的587063.13元咨询费是收入却将其列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将没有发票等任何凭证的明珠公司的13.8万元、华腾会计事务所的70万元列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将没有真实业务、也没有资金往来的知享智远公司的13.8万元、敏晨公司的13.8万元、吉贝克公司的14.9万元、亮程公司的10.45万元、兆信公司的9.86万元、创博公司的12.7万元等6张发票列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张景秋通过这种虚列发票和调整科目的形式,降低了企业的净资产,达到了景某的要求,使润沃公司隐匿了资产1079333.33元,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31733.332元;使滨海公司隐匿了资产2180163.13元,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72065.252元。 (2)景某证言,其要求刘某等人在对润沃公司和滨海公司进行评估时,尽量压低评估价值、少评资产,导致评估资产低于实际资产,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 (3)夏某证言,2014年初,滨海公司和润沃公司因改制,需要对两公司进行评估,景某定下了不要把资产评估高了、在国有投资原值的基础上略有盈余的评估原则。评估过程中,刘某曾对其说润沃公司的账面上显示利息收入979333.33元计入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这种记账方式减少了资产,增加了负债。其与景某均同意了这种记账方式。后张景秋按照其与景某的安排进行了评估。为了提高润沃公司的成本,降低资产评估价格,其提出虚增10万元咨询费的方法。后其找到了黄河律所主任袁某,向其要了一张10万元的收款收据。润沃公司与黄河律所没有业务往来,按照规定,该所不应给其开具收据。 (4)袁某证言,2014年3月,润沃公司的总经理夏某让其出具一张10万元的收款收据。其单位黄河律所并未给夏某或者夏某单位提供过法律咨询服务,其给润沃公司出具10万元的收据是为了给夏某帮忙。 (5)李某证言,其担任山东东慧会计师事务所法人代表,负责事务所全面工作。张景秋在事务所任审计部经理,从事审计、验资、评估等业务。滨海公司和润沃公司的审计、评估工作由张景秋一人负责,评估费用分别为5000元、6000元。 (6)傅某证言,2014年初,为了对滨海公司和润沃公司进行改制,景某安排其找评估机构对两公司进行评估,并要求评估“在国有投资原值的基础上略高就行”。其安排刘某具体负责评估事宜,后刘某联系了张景秋进行评估。后其将刘某报给其的评估报告定稿上报给了景某,景某认可了报告。 2.书证 (1)润沃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夏某,成立日期2012年9月5日。 (2)滨海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台某,成立日期2012年8月24日。 (3)滨州东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法定代表人韩某,成立日期2009年3月6日,经营范围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业务。 (4)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载明经审查,滨州东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准予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发证时间2009年3月2日。 (5)被告人张景秋从业证明,载明被告人张景秋系山东东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具有中级会计师职称,从事审计、评估业务。在滨海公司、润沃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净资产)项目中,参与了具体、事务性的评估工作。 (6)财务凭证、润沃公司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滨海公司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载明以下情况:①滨海公司收到的鸿陆圣地公司2013年4月22日154981.88元、2013年5月3日118750元、2013年6月5日164239.13元、2013年7月8日84978.26元、2013年7月8日64113.86元等5笔汇款收入共计587063.13元,被列入“其他应付款”;②滨海公司“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应付知享智远公司13.8万元、敏晨公司13.8万元、吉贝克公司14.9万元、亮程公司10.45万元、兆信公司9.86万元、创博公司12.7万元等6项咨询服务费共计75.51万元,仅有发票,无相关往来款项凭证,会计账簿中亦无相关记载;③滨海公司“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应付明珠公司13.8万元、华腾会计事务所70万元等2项咨询服务费共计83.8万元,无发票等任何凭证;④润沃公司“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应付黄河律所10万元服务费,仅有黄河律所开具的仅有该所公章而无财务人员签字的收款收据,无发票;⑤润沃公司净资产利息收入979333.33元被列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中。 3.鉴定意见,载明经对滨海公司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润沃公司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进行鉴定,滨海公司、润沃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分别虚列“其他应付款”2180163.13元、1079333.33元;造成滨海公司净资产减少2008300.40元,减少应交税费171862.73元,润沃公司净资产减少762252.50元,减少应交税费317080.83元。 4.被告人张景秋供述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张景秋在山东东慧会计师事务所被公安机关抓获。这由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及被告人供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景秋作为承担资产评估、审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03798.58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景秋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景秋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景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为可能判处的罚金提供财产保障,酌情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以此为由所提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景秋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三份,副本七份。 来源:投行业务资讯 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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