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资产评估事务所签订的资产评估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从该规定可以知道,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简单说来其实就是:属于规定列举事例就纳税,不属于就不纳税。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营业账簿是指生产、经营用账册,其中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
根据(豫地税函发〔1995〕42 号)规定,企业资产评估后,其营业帐簿中“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比评估前调增的,其增加部分应于次年年初征收印花税。意思就是说,如果评估结果显示:企业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数产生了评估增值,在评估基准日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期初就增加的部分缴纳印花税。
比如:A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运营,但它在物流行业内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以及近25%的市场占有率,B公司是某集团企业的子公司,该集团主要业务是房地产开发与酒店管理,在省内各地市拥有高端酒店和楼盘,随着近三年的疫情影响,该集团营收大幅降低,急需开拓其它相关行业的市场,一来在该基础上进行资源整合,以达到降低酒店运营成本的目的,二来希望通过供应链的管理进行边沿行业的横向发展,通过B公司合并A公司进而跨入物流行业。于是,B公司与C评估企业签订评估合同,对A公司2021年11月31日的整体价值进行评估,为合并提供数据支持。经C公司专业评估人员全面了解,对A公司全部资产与负债的全面清查与评估,A公司整体权益价值增值500万,其中实收资本350万,资本公积150万,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需在2022年1月份根据增值的500万相对应的印花税税率0.5‰缴纳印花税(如果B公司为小微企业的话,该缴纳数额将减半优惠)。当然,这样缴纳印花税的前提是:当地已经发布与评估增值相关的印花税的规定,并且该规定在有效期内。
而签订的评估合同,因为不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举的征税范围,所以,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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