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导纳米:国有参股公司增资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及备案?
——未同比例增资是否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发行人概述】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导纳米”或“发行人”)于2022年8月1日通过科创板上市委审议。微导纳米主要从事先进微、纳米级薄膜沉积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向下游客户提供先进薄膜沉积设备、配套产品及服务。
【反馈回复】
首轮反馈:
发行人股东无锡新通为国有股东。请发行人说明无锡新通入股发行人、未同比例增资是否已经履行必要程序。
回复:
1.无锡新通入股发行人已履行必要程序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2019年12月,无锡新通以货币资金方式按照每股63.33元(对应公司投后估值30.06亿元)的价格向发行人增资1,000万元,取得发行人15.7895万股股份。该等增资事宜已经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无锡市高新区(新吴区)商务局备案。
无锡新通就入股发行人事宜亦履行了内部审批、国资评估及备案程序,具体如下:
2019年12月12 日,无锡新通唯一股东无锡市新区科技金融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新投集团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决议》(锡新投发〔2019〕124号),全体委员一致同意无锡新通对微导纳米进行投资。同日,无锡新通执行董事根据无锡新通章程做出决定,同意《关于拟投资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的相关意见。
2019年12月23日,无锡中证悦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锡中评报字(2019)第149号《无锡新通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涉及的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对无锡新通拟投资的企业微导纳米截至2019年10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287,802万元。该等评估报告已经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完成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2019年12月25日,无锡新通填写了《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国有企业经济行为备案表》,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就无锡新通拟对微导纳米进行投资事宜同意予以备案。
2.无锡新通未同比例增资已履行必要程序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为无锡新通参股企业,无锡新通入股后发行人共发生四次增资,均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存在两次无锡新通未同比例增资的情形,但两次增资价格(除权除息后)均明显高于无锡新通当时入股价格。无锡新通已就上述变更办理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具体情况如下:
(1)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承办律师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未明确国有参股企业未同比例增资需履行评估与备案程序,亦未明确相关办法适用对象“各级子企业” 中包括参股公司。主要规定如下:(略)
由此可知,上述国有资产管理及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对于国有企业投资(非控制)民营企业后,在该民营企业增资且国有企业未同比增资的情况下,未明确规定是否需要履行评估与备案程序。
(2)无锡新通未同比增资事项无需履行评估备案程序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sasac.gov.cn/)于2020年11月6日发布的问答选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标题为“国有参股企业增资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及备案?”、具体问题为“请问国有参股公司(国有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足5)增资引入一名外部民营背景股东时(会导致原国有股东持股比例变动)是否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并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之回复如下 “国有股东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在上述经济行为的决策会议上,就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和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表达意见,最终以股东会决议为准” 。经本所承办律师查阅发行人审议2020年12月及以后历次增资事宜的相关股东大会文件,国有股东无锡新通未明确要求上述增资行为需要履行评估备案程序。
无锡新通及其唯一股东无锡市新区科技金融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金融工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吴区国资办” )已出具《确认函》,确认:“1、无锡新通系新吴区国资办管理的国有企业,无锡新通投资微导纳米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评估备案程序;2、根据《无锡高新区(新吴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微导纳米其他股东导致无锡新通股权比例变动的事项,无锡新通无需履行评估备案程序。”
因此,无锡新通入股发行人后历次增资已履行必要程序,无需就两次未同比增资事项分别履行评估备案程序。
此外,经查询,2021年3月发行上市的楚天龙(003040.SZ)案例中,存在因未同比例增资导致国有股权稀释的情形,相关国资主管部门确认无需履行国资审批程序。具体情况如下:2017年6月,康佳集团受让楚天龙24.00%的股权,2017年10月、2018年10月因楚天龙增资,康佳集团持有股份被稀释至21.947%。康佳集团及其国资主管部门分别就该事项出具《确认函》:“……鉴于楚天龙系我单位/康佳集团对外投资的国有参股企业,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国有参股企业增资需履行评估与评估报告备案程序,楚天龙无需就上述两次增资分别履行评估与评估报告备案程序。楚天龙的上述两次增资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无锡新通入股发行人、未同比例增资已经履行必要程序。
二轮反馈:
无锡新通已取得国有股东“SS”标识,无锡新通存在未同比例增资的情形。
无锡新通未同比例增资已履行必要程序法律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已取得有权主体的确认。
回复:
1.无锡新通未同比增资事项履行程序的依据
2019年12月,无锡新通以货币资金方式向发行人增资,取得发行人15.7895万股股份,持股比例0.33%,该等增资事宜已经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无锡市高新区(新吴区)商务局备案。
无锡新通入股后发行人共发生四次增资,均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存在两次无锡新通未同比例增资的情形(另外两次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所有股东同比例转增)。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之日,无锡新通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为0.31%。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无锡新通两次未同比例增资事项均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无锡新通已就上述变更办理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
2.无锡新通未同比增资事项取得的确认
2021年12月,公司取得新吴区国资办及新投集团出具的确认函,新吴区国资办及新投集团确认无锡新通系新吴区国资办管理的国有企业,无锡新通投资微导纳米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评估备案程序。
3.无锡新通未同比增资事项已完成评估备案手续,程序合法、合规,未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因近期无锡当地国资主管部门针对当地国有参股公司的国有股权被动稀释的情况开放办理评估备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之日,无锡新通已就2021年9月及2020年12月未同比例增资事宜完成评估备案手续。
根据本所承办律师对新投集团的访谈,无锡新通已就其增资入股微导纳米及后续的增资、 持有微导纳米股份比例变动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国有评估、备案手续;目前提交评估备案程序的行为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此外,无锡新通入股发行人时发行人投后估值为 30.06亿元,2020年12月及2021年 9 月两次增资发行人投后估值分别为73.5亿元、75.4亿元,均明显高于无锡新通入股时的投后估值,因此无锡新通未因上述两次未同比增资事宜发生权益减损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因新吴区国资办开放办理国有参股公司的国有股权被动稀释的评估备案程序,无锡新通已就2021年9月及2020年12月未同比例增资事宜完成评估备案手续,程序合法、合规,未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律证分析】
在微导纳米的案例中,关于国有股东的问题,实际上涉及到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关于国有参股公司增资是否需要资产评估及备案,二是未同比例增资是否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笔者将中介机构的论证思路归纳如下:
1. 国有参股公司增资是否需要资产评估及备案
(1)依据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文件,对于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而言,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应当履行评估备案程序,但对于国有参股企业增资导致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动是否应当履行评估备案程序,相关规则并未予以明确。
(2)依据国有股东当地相关规则,适用对象仅包括国资委和市属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和实际控制企业,不包括国有参股企业。
(3)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针对标题为“国有参股企业增资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及备案?” 的回复,国有参股公司增资时国有股东未同比例增资是否需要履行评估备案程序应最终以股东会决议为准。
(4)国有股东未明确要求增资行为需要履行评估备案程序。
(5)国有股东两次未同比例增资事项均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国有股东已就上述变更办理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
(6)国有股东的股东及当地国资主管部门书面确认:国有股东投资发行人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评估备案程序;发行人其他股东导致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事项,国有股东无需履行评估备案程序。
(7)参考同类上市公司案例(楚天龙,003040,2021年上市),存在因未同比例增资导致国有股权稀释的情形,相关国资主管部门确认无需履行国资审批程序。
2. 未同比例增资是否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1)国有股东当地国资主管部门针对国有参股公司的国有股权被动稀释的情况开放办理评估备案,国有股东已就未同比例增资事宜完成评估备案手续。
(2)访谈国有股东的股东,确认国有股东已就其增资入股发行及后续的增资、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变动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国有评估、备案手续,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3)国有股东当地国资主管部门书面确认国有股东投资发行人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评估备案程序。
(4)国有股东入股发行人时发行人投后估值明显低于后来两次增资发行人投后估值,国有股东未因上述两次未同比增资事宜发生权益减损的情形。
尽管发行人在二轮反馈回复过程中,其国有股东已就未同比例增资事宜完成评估备案手续,但笔者认为中介机构在首轮反馈回复中的论证思路,仍然非常值得参考。
此外,关于国有控股公司的认定方法,可参考笔者之前在《中巨芯:国有控股公司如何认定?》一文中的总结内容。
【参考法规文件】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09.01生效)
第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9.05.01生效)
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06.24生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关于进一步明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11.19生效)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转让所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或者其控股、实际控制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03.02修订)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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