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于2001年12月31日发布《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取消了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根据该通知,各级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不再进行立项批复和对评估报告的确认批复(合规性审核)。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活动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行,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也规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接下来本文将用一张表格,从适用情形、相关主体、程序以及报送材料等方面为读者对比国资评估的核准制与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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