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定一般是指各类价格鉴定机构对社会经济活动中涉及的各种财产和服务进行价值评估、认证和评估的总称。价格鉴定、价格认证和价格评估是相对独立、相互关联的三种不同形式的价格鉴定活动。在我们的工作中,特别是在社会中,有时会出现混乱。以下是对这三种情况的简要描述。 一、价格评估,是指国家机关委托的司法行政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仲裁案件)所涉财产的估价,简称“案件所涉财产价格评估”或“价格鉴定”。从司法部门的角度看,这种鉴定是司法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行使的法律收集职能,属于国家机关。 行政司法部门委托政府价格部门进行价格识别,从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的角度出发,按照“价格法”和“价格管理条例”中政府价格部门的职能行使行政定价职能。因此,无论是从司法机关的角度还是从政府行政机关的角度来进行价格评估,都应该是国家机关的工作性质。 二、价格认证是“合法性和公证认定的价格水平的合理性的价格行为”(国家计委“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二十条)。价格认证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建立定性混乱;认证的目标价格是不确定的,这和一般的行政审批有不同的特定对象,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实践类型;与此同时,社会多元认证机构的存在,有国家认证,行业认证和企业认证,一般人容易产生混淆。 各类市场主体满足价格纠纷或者其他需要,自愿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确定或者确定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合法性、合理性的请求时,可以申请价格证明(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四款,《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规定,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不能合理定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进行的价格确认、确定或者裁定活动。 协调、处理价格纠纷,确认或者裁定价格合法性、合理性等,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裁决职能。《价格法》第40条第三款规定,价格行为的确定属于政府职能。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本工作,是为了履行《价格管理条例》中“处理价格纠纷”的职责。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价格部门管理、指导和处理价格冲突的一种形式。 三、价格评估是社会中介机构在市场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货物)进行评估的一种咨询活动。这种委托完全是产权所有人的责任。社会中介评价机构只需对党负责,不具有任何行政性质。 由于价格评估只是一个协商,决定权在该财产交易仍在业主手中的价格。如果业主不同意,你可以找到一个额外的评估机构,直到他说自己很满意。在这个价位的交易咨询服务,中介机构没有评估法律义务,除非他需要出庭做证。但是,一旦该机构在法庭上做证说,他不计算物业交易的意见,但捍卫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其价格评估的性质发生了变化。 事实上,价格评估有两种性质,一种是交易价格咨询,另一种是在财产纠纷中进行辩护或提供证据。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价格评估机构向单方当事人做证,价格评估机构作为评估人向法院提出价格评估,其性质也不同,其公平性不易被认可,这也是价格评估机构之间的区别。以及价格评估机构的差别。本期内容分享结束,如有资产评估鉴定相关需求,可咨询永平资产评估鉴定公司,感谢阅读。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