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在业内甚至身处法律界的很多朋友对资产评估和价格鉴证两个概念常混为一谈,搞不清两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极易导致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争议。本期专门就该问题进行剖析,期望让更多人能够厘清两者的本质不同,进而在选择机构时能够根据不同的需求做出精准的选择,进而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那么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1、两制度产生的渊源和背景不同。
正本清源,两者虽同出一门(国务院),但分属两支(国务院部、委)。
两者都产生于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当时国家正处于国企改革和司法制度亟待完善阶段,因此需要建设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资产评估师是财政部基于其国有资产管理职能而衍生的一项行政许可项目,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国企改革中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价格鉴证师是国家发改委基于其价格管理职能而衍生的一项行政许可项目,制度设立的初衷即为解决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所涉及的价格认定问题。
两者的关系如同系同一个祖父的叔伯兄弟关系(见下图)。即:国务院(祖辈)--财政部和发改委(父辈)--资产评估和价格鉴证(亦称价格鉴证评估)。两者分别为了解决“价值”和“价格”问题而生。
2、法律渊源不同。
资产评估的法律渊源起初多为财政部的部门规章,后于2016年在此基础上通过立法上升为《资产评估法》;价格鉴证制度自始即以1998年《价格法》为依据、多以发改委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补充,显然《价格法》已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面临进一步修法完善。
3、评估对象及范围不同。
而资产评估的对象是“资产”,属经济学概念,具有特定性;价格鉴证评估的对象主要是指“财产”,属法学概念,具有广泛性。
“资产”即资本,是专仅限用于企业生产环节、具有资本收益功能的财产,评估结果所体现的是以其收益功能为基础的内在价值;
“财产”是指不限于生产、流通或消费环节,只要可通过市场价格衡量的一切物、损失和权益,评估结果所体现的是评估对象的市场价格。
举例:某台式电脑在特定企业的账面价值为3000元,而市场交易价格可能仅为为2600元,两者虽有时会一致,但通常是会存在差异的。
所以,从逻辑上两者是种属关系或包含关系,“资产”是种概念,“财产”是属概念。即所有的资产都属于财产,但财产却不一定都是资产。(图示)。
4、评估目的不同。资产评估是为了取得价值参考;价格鉴证是为了实现价格公平。即前者所体现的是标的物内在或理论价值的参考,其特点是盖然性、可变动性,因此评估目的多作为执行阶段司法拍卖底价的参考,因为最终结果还须以实际竞买成交价格为准;而价格鉴证结果所体现的是标的物的市场价格,多为实现民事责任的等价或补偿原则,其特点是公平性、确定性,该结果通常直接做为确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因此价格鉴证的委托目的多在于审判阶段确定相关价格或责任时适用。
从该意义上说,两者在服务司法方面分别独立、各负其责、平分秋色、不可替代。
5、评估方法不同。
鉴于评估对象和目的不同,两者常用的评估方法也不同。资产评估的评估对象多为企业资产,因此评估时多以财务报表及账面价值为基础,采用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而由于价格鉴证评估的对象更加广泛,除了前述方法外,还常用到专家咨询法。
6、专业类别不同。
两者在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中分别独立以“资产评估”、“价格鉴证”的专业类别列明。
总之,资产评估与价格鉴证评估之间虽然在理论基础和业务范围方面存在十分密切的联系,但两者毕竟有着本质的区别,有着各自独立的法律基础和地位,在诉讼过程中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评估目的或评估事项,值得每一位法律人慎重甄别,两者不可相互混淆或替代。
作者:路好顺律师
山东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
山东众智价格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
山东省价格评估行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淄博市价格协会副会长
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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