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11月25日消息,为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核准备案工作程序,财政部通知:
一、对于金融企业报送的需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财政部门应按规定作出程序性审核,在确认资产评估项目有关资料要件齐全、资产评估评审专家出具“建议予以核准(备案)”的审核意见(如需)后,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备案)。对于不予核准(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对于予以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财政部门以《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告知书》(见附件1)的形式,书面通知金融企业。
三、对于予以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财政部门在金融企业报送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见附件2)上盖章,备案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令第47号规定样式填报,并采用A3纸张双面打印。
附件下载:
附件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告知书
附件2: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实习编辑:朱敏汇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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