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公司  代理记账  公司注册  月嫂  钟点工  内资  注册公司  搬家公司  内资公司  注册外资公司 

无形资产评估:专利资产评估

   2022-09-27 胖纸说Alita30
核心提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技术方案,因此专利资产也相应地具有技术特性因此专利资产也相应地具有技术特征。 三、专利资产评估对象的界定 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
一、专利与专利权 1.专利资产相关知识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专利是指由国家专利局或代表几个国家的地区机构认定,根据法律批准授予专利所有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使用权、转让权、许可权等权利。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可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1)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是指以发明为保护客体的专利权。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一般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类。产品发明是指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如电子计算机、超导材料等。方法发明是指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如汉字输入方法、无铅汽油的提炼方法等。发明有如下特征: 1)发明必须利用自然规律。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案,必须是在利用自然法则的基础上发展,因此,发明是利用自然规律或自然现象的结果。 没有利用自然规律和自然现象的方案则不属于技术方案,如财务结算办法体育比赛规则、逻辑推理法等,均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自然规律本身也不是发明。 2)发明是具体的技术性方案。所谓具体是指发明必须能够实施,达到一定效果并具有可重复性。 3)发明是新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 比,要求发明必须是前所未有的,如果只是重复前人的成果而没有任何创新,不能被称为发明。 (2)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以实用新型为客体的专利权。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具有如下特征: 1)实用新型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仅限于产品,不包括方法。 3)实用新型要求产品必须是具有固定的形状、构造的产品。 气态、液态、凝胶状或颗粒粉末状的物质或者材料,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产品范围。 (3)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是指以工业品外观设计工作为保护客体的专利权。外观设计具有如下特征: 1)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相结合。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的外表为依托,构成产品与设计的组合。 2)外观设计必须能在产业上应用。外观设计必须能够用于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或生产。如果设计不能用工业的方法复制出来,或者达不到批量生产的要求,就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设计。 3)外观设计富有美感。外观设计包含的是美术思想,即解决产品的视觉效果问题,而不是技术思想。 在其他国家还设有植物专利、产品专利、方法专利、改进专利、独立专利、从属专利、检入专利等。 2.专利权产生的条件 专利权产生需要从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看,积极条件是如果要被授予专利权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消极条件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1)专利权产生的积极条件 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即不属于现有技术;没有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熟知;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创造性。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创造具有一个或者几个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相比较有本质的区别。在评定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时,不仅要考虑技术方案本身的内容,而且还要考虑它的目的和效果,并把它们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凡是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都不能直接从现有技术中得出构成该发明创造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都应当被认为具有实质性的特点。 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实用性一般具备三个条件: ①属于技术课题的解决方案; ②具有再现性,在工业上能够制造和使用的现实可能性; ③具有有益性,能够产生有益的社会效益。 (2)专利权产生的消极条件 1)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以下对象,不得被授予专利权: ①科学发现; 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④动物和植物品种; ⑤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⑥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⑦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3.专利权的申请 1)专利权申请的原则。 ①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②书面原则,是指专利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办理任何手续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③单一性原则,也称“一发明一申请”原则,即一项申请只能要求保护一项发明创造或者与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有联系的一组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 ④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期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专利申请人。 ⑤优先权原则,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其在先申请的日期称为优先权日。 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 16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出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算。 2)专利申请文件。 专利申请人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及摘要权利要求书等: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照片或图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3)专利申请的审查与批准。 发明专利的审查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制度,程序比较复杂,分以下三个阶段: ①初步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其申请。 ②早期公布。 在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或者根据申请人提前公开申请的请求, 即行公布申请人的发明,将申请内容友表仕《专利发明公报》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早期公布的发明没有经过实质审查,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法律为其提供了一种临时保护,即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③实质审查。 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程序只采用初步审查制,即只要经过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4.专利权的权属 (1)专利权的一般归属 原则上,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1)发明人。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作的过程中,有三种人不能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①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 ②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③其他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 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发明创造共同构思,并且都做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其发明创造称为共同发明。 2)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指有资格就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的人,或者是已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专利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是发明人、设计人,也可以不是发明人、设计人。 3)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是指依法在特定期限内对特定发明创造享有专有权利的主体。成为专利权人一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①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获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 ②通过转让获得专利权; ③通过继承获得专利权。 (2)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于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但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 2)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享有受奖励或获得报酬的权利,包括基于发明创造的完成应得到的奖励和基于发明创造的实施应得到的报酬; 3)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即发明人、设计人有权表明他是该项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转让职务发明创造时,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合作发明的权利归属 如果发明创造属于共同发明创造,即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及专利权归属按以下规定办理: 1)如果双方另有协议约定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归属的,按约定办理。 2)如果没有约定,则申请专利与获得专利的权利属于各方共同所有,其中一方不得剥夺其他方的权利;如果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如果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以后不再享有专利权,但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则其他方均不得申请专利。 (4)委托发明的权利归属 发明创造属于委托发明创造,即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及专利权归属按以下规定办理: 1)如果双方另有协议约定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归属的,按约定办理。 2)如果没有约定,则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归受托人所有;受托人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受托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5.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下列行为会构成侵权行为 1)未经专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专利产品。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构成侵犯专利权。 使用人不知道是侵权产品而使用的,同样构成侵权行为,但使用人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使用人在已知或有充分理由应知是侵权产品时仍继续使用的,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3)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和销售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不论“不知”还是“明知”,均构成侵权。使用者或销售者在“不知”的情况下,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可免除其赔偿责任。 4)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进口商未经许可,将专利权人已在中国取得专利的产品或者依其在中国已取得专利的方法生产的产品输入境内,这种进口行为即构成侵犯专利权的侵权行为。 5)假冒他人专利。 (2)下列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权用尽。 专利权人制造、许诺销售、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其他人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先用权规则。 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过境规则。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所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不用得到专利权人许可。 4)合理使用规则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不属于侵权行为。即在实验室条件下,为了在已有专利技术的基础上探索新的发明创造,演示性地利用有关专利,或者考察验证有关专利的技术效果而利用有关的专利技术。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二、专利资产 1.专利资产的概念 专利资产是专利权资产的简称,是指专利权人拥有或者控制的,能持续发挥作用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专利权益。专利需要满足以下三点关键要素才能成为专利资产: (1)能持续发挥作用,该项专利在经营活动中可以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发挥作用,而不是偶然一次或几次发挥作用; (2)能带来经济利益,即专利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可以为专利权拥有人产生经济利益; (3)专利的获利能力是通过法律保护获得的。即专利权成为资产,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法律同时还对专利获得保护的范围及时限做了明确规定。已失效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没有经济价值的专利,不能构成专利资产。 现实中还存在或有专利资产,即未来是否可以持续发挥作用并能产生经济利益,目前尚不能最终确定,对于或有专利资产评估需要采用一些特殊的评估方法。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①该专利已经提出申请,但是尚没有完成专利的审查批准程序,处于申请阶段的专利,这种专利是否能成为正式专利尚不能确定。 ②该专利虽然已经经过法定审查程序并且已经被批准成为专利,但是该项专利发挥作用尚需要经过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程序。 例如,一种新药专利,专利证书已经获得,但是该新药正在进行“一期临床”试验,“一期临床”完成后还有“二期临床”和“三期临床”试验,三期临床研究全部完成后,该新药才可能获得上市资格,因此正处于“一期临床”研究阶段的新药未来能否完成临床研究目前不能确定,因此此时虽然专利已经获得批准,但是该项专利仍不能形成确定的专利资产,仅能成为或有专利资产。 2.专利资产的特征 (1)法律特征 专利资产的法律特征主要由于专利资产是依专利权而形成的资产,而专利权是依《专利法》而界定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专利资产的时效性。 时效性是指其权利的时限是由法律规定的。依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5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14年。 2)专利资产的地域性。地域性是指一项技术仅在其获得专利权的国家或地区,依当地专利法的规定获得保护。专利法是一个国内法,专利资产的地域性特征对国外专利技术及国内专利技术在国际市场的价值有决定性作用。 3)专利资产的约束性。约束性是指专利垄断的法定边界是“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即专利资产的范围是由“权利要求书”确定的。可以通过对专利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进行分析,确定它的资产范围。 (2)技术特征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技术方案,因此专利资产也相应地具有技术特征。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专利资产的技术公开性。专利法的实质是以给予专利权人一段时期的技术垄断换取技术的公开,以促进技术进步及科技创新,进而具有技术公开性。 2)专利资产可能存在技术不完整性。主要是由于企业及个人在申请专利过程中,或多或少保留一些技术诀窍。这种技术诀窍可能不会妨碍该项专利权的获得,但对专利资产的技术完整性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技术的价值。 3)专利资产的技术可能存在不成熟性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每项专利的批准均需要相当一段时间,如我国发明专利的获得一般需要2~3年时间,企业及个人在申请专利时,技术方案可能并不完善不成熟。同时,各个国家及企业实施的专利战略因素,导致“产品未到,专利先行”,使得很多专利技术在申请专利时并不成熟。 (3)经济特征 专利资产的经济特征包含以下方面: 1)专利资产具有垄断收益。专利权是一种法定的垄断权,专利权人因此享有相应的垄断收益权。 2)专利资产的收益不稳定性。与有形资产相比,技术资产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资金风险及管理风险等;同时,技术资产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包括技术交易价格的不确定性、技术移植的难度及技术交易的多样性等,增加了技术价值实现的难度。致使专利资产的收益具有不稳定性。 3)专利资产的研发成本不易界定。根据我国的财务制度,专利资产的研究开发成本不能完全资本化,各个企业一般将其中部分成本费用化,已计入历史各期损益,很难重新剥离。技术研制开发的成本往往与技术价值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而且研制的成本难以核算。并且各个企业往往从事多项研究,难以分离某一特定专利资产的成本。 4)专利资产之间的可比性弱。专利资产作为一项无形资产,通常很难找到相同或类似的可比对象。因为专利资产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每项专利均具有独特性,通常不同专利资产之间的可比性不强。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技术方案,因此专利资产也相应地具有技术特性因此专利资产也相应地具有技术特征。 三、专利资产评估对象的界定 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是指专利资产权益。评估对象的确认需要明确专利资产的基本状况并核实专利权的有效性。 1.明确专利资产的基本状况 明确专利资产的基本状况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专利种类及名称 专利的种类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专利的名称是指专利申请保护的主题名称,即被评估专利的名称。 (2)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 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是指专利申请一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授予其申请号,即在提交专利申请时给出的编号。在授予专利权时给出的编号,其专利号沿用其申请号。 (3)专利的法律状态 专利的法律状态通常包括所有权人(在申请阶段为专利申请人,授权后为专利权人)及其变更情况,专利所处的专利审批阶段、年费缴纳情况、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以及是否涉及法律诉讼或者处于复审、宣告无效状态。 (4)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权利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权利要求包括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5)专利资产的权利形式 专利权资产的权利形式一般包括所有权和许可使用权等。 1)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专利权资产中,所有权可进一步划分: ①专利的使用权一般是指专利权人自己使用专利的权力,或者说自行实施专利的权力; ②专利的收益权是指许可他人使用专利并取得收益的权力; ③专利的处分权是指转让上述使用和收益权的权力。 专利所有权转让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①专利资产只能作为一个整体转让。根据“一申请一发明”原则,每项专利只涉及一项发明创造,专利权人不能将其专利权分割转让。 ②中国单位或者个人专利权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③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④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专利所有权转让,需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变换专利登记证书。 2)许可使用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的许可使用权可以分为授权许可和特别许可两部分:授权许可是指专利所有权人通过合同、协议授权许可他人使用专利;特别许可又可分为开放许可和强制许可。 授权许可包括独占许可使用权、排他许可使用权和一般许可使用权三种具体形式。 独占使用权,是在双方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把专利转让给某一特定受让方,受让方不得再转让,转让方也不得在合同规定范围内使用该专利和销售该专利生产的产品。 排他使用权(独家使用权)是指转让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只把专利授予受让方使用,同时转让方自己保留使用权和该专利产品销售权,但不再将该专利转让给其他人使用。 一般使用权是指转让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向受让方转让专利,转让方自己也保留专利使用权和产品销售权,同时,转让方还可以将专利权许可给其他人使用。 开放许可是指权利人在获得专利权后自愿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开放许可声明明确许可使用费,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在专利开放许可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按照该专利开放许可的条件实施专利技术成果。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强制许可是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在某种特定前提下,国家可以对某些专利进行强制许可,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被许可方还需要向专利权人支付许可使用费。 一般认为专利许可使用权是不能出资的,如果要作为出资,应该至少需要具有再许可权利。具有再许可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权,是一种协议、合同的约定,指在特定时间内,在特定区域内,根据许可协议约定,被许可人除自己实施专利权外,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许可使用权。 (6)专利申请日与授权日 专利申请日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日期,记录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专利证书上。专利申请日是专利保护期限的起始时间,也是专利审查员及评估专业人员判断申请技术新颖性及创造性的时间点。 专利授权日是指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过初步审查合格,或者经过实质审查合格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所指定的法定公告的日期。专利授权日是专利权(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生效日。 (7)单项专利与专利资产组合 在评估实务中会出现单项专利资产的情况,但经常出现的是多种、多项专利资产组合成一个功能资产组的情况。 带有有效许可协议的专利所有权是指专利所有人已经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并且这种许可协议不因所有权转移而失效。 单独的一项专利所有权与带有许可他人使用协议的专利所有权应该视为不同的专利评估对象。 带有有效许可协议的专利所有权的情况包括: ①专利所有权转让中,所有权受让方在受让专利所有权时,必须要同时许可专利给出让方使用;②专利所有权人已经将专利许可给第三方使用,现在要将该专利转让给其他方; ③专利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现在要进行质押目的的评估等。 带有有效许可他人使用的专利所有权应该界定为专利所有权与一个合同权益(合同义务)的组合。 2. 核实专利权的有效性 对专利技术有效性的判断包括以下两个层次: (1)核实该专利是否为有效专利,确认专利是否属实 核实时,不能仅以“专利证书”证明专利权的有效性,还必须要求委托方提供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务院有关部委专利管理机关出具的确权证明,或通过检索,确认该专利权的法律状态是否为有效。对于已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并正在受理中的专利申请权,要核实中国专利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和缴费凭证等。 专利授权后,随时可能因各种原因而失效,如未交年费等。同时到期后权利证书仍然保留在原专利权人处,此时仅有专利证书并不能判断专利的有效性。 (2)核实该专利是否具有专利性 由于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很多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是不符合专利法的实质性要求的。即使是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仍可能因不具备“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经过无效程序,丧失专利权。在无效程序中,关键是对专利是否具有专利性的判断。实用新型专利的稳定性是不足的。评估专业人员在评估之前,必须对委估对象的权利稳定性进行分析。 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很多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可能不符合专利法的实质性要求的,也就不能认定为是实用新型专利。同时,对于丧失专利权的专利,实质上也就丧失了作为资产的条件。 四、专利资产价值影响因素 1.专利权的法律状态 专利权具有多种法律状态,不同的法律状态对应不同的法律意义,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也不同。按照现行专利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专利权的法律状态主要涉及: (1)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1)申请专利的权利是指在发明创造完成后,权利人有权决定是否要申请专利以及如何申请专利。 2)专利申请权是指在就发明创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之后,专利权申请人享有的是否继续进行专利申请程序、是否转让专利申请的权利。 3)专利权是指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享有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权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权、向他人转让或者质押其专利权的权利。 在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前,称之为申请专利的权利;在发明创造提出申请后获得授权前,称之为专利申请权;在发明创造获得授权后,称之为专利权。 我们评估专利可能是已经确权的专利权资产,也可能是尚在申请阶段的专利,因此在评估对象中应该要明确说明被评估对象的专利权是已经确权的专利权还是正在申请阶段的专利申请权或者是需要进一步批准才可以实施的专利。 对于发明创造正在处于申请阶段的专利,其专利的授权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也就是具有较高的风险,因此对于正在处于申请阶段的专利,其价值一般要低于已经授权的专利。一项专利处于哪一阶段状态是决定该专利价值的首要因素。 (2)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终止与恢复 发明专利的申请经过的审查为实质性审查,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过的审查为初步审查。 专利的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提出无效的理由既包括实质条件,也包括形式条件。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理由具体包括: ①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实质性要件; ②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不符合法律规定; ③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符合法律规定; ④被授予专利权的智力成果不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⑤有在先申请等。 宣告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原则上,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始即不存在。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专利权的终止是指期限届满依法终止、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终止以及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情况。 专利权的恢复是指专利因某些特定因素导致权利终止后,专利权人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恢复权利的情况。可以向专利局申请恢复权利的情况: 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2)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一项专利技术可能因未通过实质性审查而根本得不到《专利法》的保护也就不具有评估意义上的价值。无效请求的审查结果可以是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或维持专利权。 (3)专利权的对外许可 实施许可权指权利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申请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一项专利如果已经有有效的对外许可合同,则这项专利与没有对外许可合同的专利是不一样的专利。在进行专利评估时,评估对象的确定是不一样的。有效的对外许可合同可能会对专利价值产生正面影响,也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 专利权的时效性、地域性和约束性等特征,以及在持有期内的质押、保全和解除会对相应专利资产的价值产生影响。 2.专利权利要求内容与保护 专利的权利要求是指该项专利要求法律保护的核心内容,质量高的专利权利要求应该使得权利保护范围大且没有非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清晰有条理,对出现侵权产品也容易取证。 权利的稳定性也是十分重要的因素,权利稳定性一般是指专利权授权后对抗无效请求的能力,稳定性高的专利,其价值一般要高于稳定性低的专利价值。 3.专利权的创新性及实用性 创新性表现为一项专利其竞争对手无法采用其他方式轻易地达到同样的效果,这样的专利其创新较高,价值也会较高。 实用性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可靠,其二就是实施成本尽可能低。同样的技术可靠性高的技术价值一定会高于可靠性低的技术,实施成本低的技术价值一定会高于实施成本高的技术。 4.专利产品的发展前景 专利的价值与可以生产的专利产品或提供的专利服务是否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密切相关,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专利产品其价值一定要高于不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 5、专利的应用领域与保护力度 专利的保护期称之为专利的“长度”,专利的应用领域和专利的保护力度,也有称之为专利的“宽度”。专利宽度就是专利应用和保护范围,也是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专利的宽度可以用侵权惩罚金或者在专利保护范围内专利权人获得的超额垄断利润来代表。专利宽度越大,对侵权的惩罚额越高,这样竞争者就会越少,专利权人获得的超额垄断利润就越大,专利价值越高。 五、专利资产评估的注意事项 1.共有专利资产评估的问题 专利权的共有形式可以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专利权共有是指专利权的权利人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没有协议约定,专利共有人是共同共有,如果有协议约定按份共有,则从其约定。无论是哪种共有方式,专利资产的处置一般需要得到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这种处置一般包括所有权转让、质押等。 对于专利许可行为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2.被评估专利资产实施中需要用到其他专利资产或无形资产时需要关注的问题 当标的专利资产实施需要使用其他专利资产或相关专有技术资产时,需要确认标的专利资产是否已经获得上述其他专利资产权利人的许可;涉及强制许可的,需要确认是否获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批准。 被评估专利资产实施中需要用到其他专利资产或无形资产时,需要将其他专利资产或专有技术资产等的贡献进行恰当的扣除。 3.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评估专利资产时需要关注的“价值”问题 一般而言,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专利资产价值的评估仅涉及专利资产的经济价值,不应该包括其他领域的“价值” 4.质押目的的专利资产评估问题 (1)可以用于质押的专利资产权利类型专利资产的质押包括所有权质押和收益权的质押,对于收益权的质押实质类似专利资产许可他人使用权的质押。 (2)质押目的评估的操作要点 1)价值类型及前提的选择。 由于质押权实现时需要将被质押的无形资产拍卖变现,受让方经常不能确定,因此一般情况下无形资产质押评估应该选择市场价值,不选用投资价值。 2)质押目的专利资产评估权属核实的特殊要求。 专利资产质押评估需要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进行质押目的评估时需要关注专利检索情况,需要委托方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系统提供的专利检索报告。 3)专利资产质押目的评估存在一个“怪圈”。 由于专利资产价值(绝对价值)经常与被使用企业的生产能力有关,因此在确定参与拍卖质押专利资产的企业生产能力时往往存在现实困难。 4)共有的专利资产质押需要征得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对于共同共有的专利资产质押需要共有方书面同意;按份共有如果各共有人不能独立行使其拥有的专利资产份额,则也需要共有人书面同意。 5)质押目的评估时应当区别出质人自用的专利资产与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专利资产的差异。 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专利资产的许可协议,一般不会因专利资产的所有权转让而灭失,通常被许可人仍可以继续按协议使用。 5.出资目的的专利资产评估问题 (1)可以用于出资的专利资产权利类型可以作为出资的专利资产一般都是指“所有权”,包括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与专利资产出资相关的权力主要是使用权和处置权。公司法要求出资的资产需要具有依法转让的权力,因此专利资产的单独使用权一般不能出资,使用权加使用权的处置权是否可以出资,没有明确规定,需要与工商部门沟通。 (2)出资目的评估的操作要点 1)评估对象界定:单项专利资产或多项专利资产组合,专利资产与专有技术、注册商标、著作权的财产权等组成的资产组。 2)权属类型:一般为专利资产的所有权。许可使用权加许可使用权的处置权出资需要另行沟通。 3)价值类型:选择“市场价值”类型。4)出资目的专利资产评估操作中的一些特殊要求:专利资产出资目的评估可以参考质押目的评估,要求委托人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对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在进行出资目的评估时,关注专利检索情况,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系统提供的专利检索报告。 6. 专利资产评估权属资料核实问题。 专利资产权属核实应当遵循“孤证不立”的原则,需要引人“证据链”的概念,核查多种指向相同的证据资料。 (1)发明专利资产评估的权属资料核实应该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核实以下资料: 1)一般许可/转让目的的评估需要核实的资料包括专利证书、专利维持费缴费凭证等。 诉认笔日的的重要核实的盗 料包括专利证书、专利维持费缴费凭证、专利登记簿副本等。专利登记簿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权属登记的账簿。 (2)实用新型专利资产评估的权属资料核实包括以下资料: 1)一般许可/转让目的的评估。一般许可/转让目的评估需要核实专利证书、专利维持费缴费凭证等。 2)质押、诉讼等目的的评估。质押、诉讼目的的评估需要核实专利证书、专利维持费缴费凭证、专利登记簿副本和专利检索报告等。 实用新型检索一般可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省级相关机构承担。 (3)外观设计专利资产评估的权属核实包括以下资料: 1)一般许可/转让目的的需要核实的资料包括专利证书、专利维持费缴费凭证等。 2)质押、诉讼目的的需要核实的资料包括专利证书、专利维持费缴费凭证和专利登记簿副本和专利检索报告等。 无论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在进行权属资料核实环节中都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相关权属资料进行进一步的验证工作。 举报/反馈
 
标签: 资产评估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易百搜  |  关于我们  |  加入我们  |  商户推广  |  VIP会员服务  |  付费推广  |  搜索通  |  合作加盟  |  市场和商务合作  |  网络品牌推广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沪ICP备2022011483号
 
在线咨询 联系电话 400-661-8576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