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的类型
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有两种类型:合伙形式和公司形式。
合伙形式:合伙形式又分为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
普通合伙企业的企业名称有“普通合伙”字样,而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企业名称有“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和普通合伙的企业区别在于区分了不同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对企业造成的债务的承担责任。
公司形式:公司形式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在50人以下,董事会成员为3人到13人以内。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在2人以上到200人以内,而且有一半以上的股东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且董事会成员为5人以上19人以内。
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
合伙形式: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
3、合伙人需要认缴或实缴出资;
4、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
5、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对资产评估师的要求:合伙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至少有2名以上的评估师,其中2/3的评估师应当是有3年以上的从业经历,且3年内没有受过从业处罚。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内;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且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
5、有公司经营场所。
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00人以内(至少2人以上);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等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且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
6、有公司经营场所。
公司形式的资产机构的设立对资产评估师的要求:应当具有8名以上评估师和2名以上股东,其中2/3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3年内没有受过从业处罚。
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程序:
一、首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二、向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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