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资产评估职业道德,(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利用不合理的资产评估假设可能涉嫌规避其应履行的勤勉尽责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供保证书或承诺函等文件,但在利用时必须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不可以丧失独立性,因此不可以用资产评估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承诺函或者保证书替代必要的评估程序;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向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委托合同中约定的额外奖励也属于不正当利益;
使用的评估假设,应当是基于已经掌握的知识和事实,对资产评估中需要依托的前提和未被确切认识的事物做出合乎情理的推断和设定,不可以滥用不合理假设,规避勤勉尽责义务;
基于投入成本的进度考虑,评估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按照评估服务进度,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评估费。比如可以约定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现场调查、提供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提交正式评估报告等节点,委托人按照一定比例支付评估服务费;由于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无法左右委托人经济行为的进程,也没有承担保证经济行为实现的义务,因此评估服务费的支付不应当与委托人经济行为是否完成相联系;
买卖双方为利益冲突方,评估机构不得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
2.关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中对独立性的要求,(评估项目外聘的行业专家应与委托方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无利害关系;承办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配偶在委托单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回避)。
独立性要求包含以下内容:
⑴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⑵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独立开展评估业务,并独立地向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意见;
⑶ 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活动不受任何行政部门控制,也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等对资产评估行为和评估结论的非法干预;
⑷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依据国家法律及资产评估准则进行资产评估活动以及发表评估意见时不受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的非法干预;
⑸ 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与资产评估的委托人、被评估对象产权持有者及其他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3.关于独立性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识别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
独立性要求包含以下内容:⑴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⑵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独立开展评估业务,并独立地向委托方提供资产评估意见;⑶ 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活动不受任何行政部门控制,也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等对资产评估行为和评估结论的非法干预;⑷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依据国家法律及资产评估准则进行资产评估活动以及发表评估意见时不受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的非法干预;⑸ 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与资产评估的委托方、被评估对象产权持有者及其他当事人无利害关系。资产评估准则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识别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合理判断其对独立性的影响。
4.资产评估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包括(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要求;独立、客观、公正要求)。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包括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独立、客观、公正。
5.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开展资产评估业务中应当将(诚实守信)放在首位。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开展资产评估业务中应当将诚实守信放在首位,诚实履行职业责任,提供诚信可靠的专业服务。
6.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资产评估准则,不得随意背离。这是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基本要求。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资产评估准则,不得随意背离。这是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基本要求。
7.坚持(独立性)是资产评估的核心原则。
坚持独立性是资产评估的核心原则。
8.资产评估的独立性要求包括(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依据法律及资产评估准则进行资产评估活动以及发表评估意见时不受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的非法干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独立开展评估业务,并独立地向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意见;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与资产评估的委托人、被评估对象产权持有人及其他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活动不受任何行政部门控制,也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等对资产评估行为和评估结论的非法干预。
9.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通常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或者其亲属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联、人员关联或者业务关联。其中,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10.不违背资产评估独立性要求的是(承办该资产评估项目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两年前曾担任被评估单位的财务总监)。
经济利益关联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者其亲属拥有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股权、债权、有价证券、债务,或者存在担保等可能影响独立性的经济利益关系。
人员关联是指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者其亲属在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可能对评估结论施加重大影响的特定职务。
业务关联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从事的不同业务之间可能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关系。
11.消除对独立性不利影响的措施包括(人员回避;业务回避;消除关联关系;第三方审核)。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承接评估业务之前,就本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经济利益关联、人员关联、业务关联情况进行独立性核查。在执业过程中发现影响独立性的事项并可能导致不利影响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可能的不利影响,并就该事项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消除不利影响的措施通常包括人员回避、业务回避、消除关联关系、第三方审核等。当所采取措施不能消除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时,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承接该评估业务,或者应当终止该评估业务。
12.关于独立、客观、公正要求,(对于实物性资产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是保证客观性的要求,应该通过勘查确定资产的客观存在,并取得评估所必需的客观信息,勘查的程度应满足获得作出客观评估所需要的基本信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应当故意以牺牲一方的利益使另外的当事方收益;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及外聘专家认为其独立性受到损害时,应当对由此可能产生的影响和能够采取的措施进行分析判断,如果相关损害会影响其得出公正的评估结论,则应当拒绝进行评估活动、拒绝发表评估意见)。
当所采取措施不能消除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时,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承接该评估业务,或者应当终止该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规定,评估机构不得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13.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关系要求,(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同一项评估业务与“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共同作业的过程中,如果存在不同意见,应当以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为依据,共同认真分析和协调,对确实无法协调的,应将不同意见同时披露;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如果需要与曾经执行相关评估业务的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沟通,应当经委托方同意;如果委托方要求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向“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提供相关情况,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职业道德框架内配合“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仍应独立形成专业意见。在形成专业意见过程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了解“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专业意见,或就评估对象的状况向“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咨询,但应认真分析“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意见的基准日、限制条件、假设条件等,不得对“其他资产评估人员”的意见进行不负责任的批评。
14.在确定服务费收取标准时,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技能和知识;需配备的评估专业人员的水平和经验;完成评估业务所需要的时间;评估业务的风险和需承担的责任)。
在确定服务费收取标准时,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① 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技能和知识;② 需配备的评估专业人员的水平和经验;③ 完成评估业务所需要的时间;④ 评估业务的风险和需承担的责任。
15.资产评估的公正性要求有(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应当故意出具对某一方当事人单方面有利的评估意见,包括不应当因所在评估机构收取评估费用而偏袒、迁就委托人,或出具对其他当事人不利的评估报告;外聘专家也不能因收取评估机构的费用而迁就评估机构)。
公正性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独立、客观执业,保持应有的职业中立态度,公平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公正地发表资产评估意见,不得损害委托人、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应当故意以牺牲一方的利益使另外的当事方收益,包括偏袒、迁就委托人的不当诉求,故意出具对其他当事人,甚至社会公众不利的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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