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产评估项目实施阶段需要履行的基本评估程序包括(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形成结论,编制出具评估报告)。
编制资产评估计划,属于资产评估项目承接和前期组织阶段需要履行的基本评估程序。
2.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的作用包括(保证资产评估行为的合法性;保障资产评估业务质量;防范评估执业风险)。
避免承担法律责任,属于资产评估项目承接和前期组织阶段需要履行的基本评估程序。
3.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的作用包括(保证资产评估行为的合法性,保障资产评估业务质量,防范评估执业风险)。
履行资产评估程序有利于保证资产评估行为的合法性、保障资产评估业务质量、防范评估执业风险。
4.属于会给资产评估机构带来业务风险的行为或事项有(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存在虚假、遗漏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委托人在评估机构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恰当地使用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对象对应的评估范围不明确;资产评估目的对应地经济行为不明确)。
资产评估地业务风险从来源角度可以划分为来自委托人和产权持有人的风险、来自评估目的地风险、来自评估对象的风险、来自资产评估报告使用的风险等。
来自评估委托人与产权持有人的风险主要有:委托人和产权持有人不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履行评估程序,提供的相关资料存在虚假、遗漏、不符合法定要求等情形,缺乏履约能力,非法干预评估执业等。
来自评估目的的风险主要是目的不明确、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无法获得相关审批。
来自评估对象的风险主要有:因为评估对象的特殊性导致无法按要求履行核查程序、评估对象的产权不明晰、评估对象对应的评估范围不明确、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的界定与评估目的不匹配等。
来自资产评估报告使用的风险主要有委托人及其他报告使用人不能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超范围、不正当使用报告等。
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承接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按准则规定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的事项中,一般包括(独立性分析与评价,专业能力分析与评价,业务风险分析与评价)。
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在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的基础上,对自身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分别进行分析与评价后,应对评价结果予以综合考虑,决定是否受理资产评估业务。
6.关于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需要评估主体与委托人共同明确;评估报告的适用范围包括评估报告使用人、目的及用途、使用时效、报告的摘抄引用或披露等事项;评估报告的提交时间不宜确定具体日期)。
为明确责任,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应当由委托人(或经其授权被评估资产产权持有人或被评估企业)就具体评估对象所对应的评估范围明细清单进行确认。
7.属于来自评估目的风险的是(评估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无法获得相关审批)。
委托人和产权持有人不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履行评估程序,属于来自委托人与产权持有人的风险。
评估对象的产权不明晰,属于来自评估对象的风险。
评估报告使用人不能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属于来自资产评估报告使用的风险。
8.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前,应当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在明确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的基本情况时,一般包括(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全称,委托人与产权持有人的关系,委托人的诚信记录、是否有能力支付合理的评估费用)。
明确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① 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全称;② 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类型、注册地址和注册资本;③ 委托人和产权持有人所属行业、经营范围;④ 委托人与产权持有人的关系;⑤ 委托人的诚信记录、是否有能力支付合理的评估费用等。
9.受理资产评估业务之前必须明确的基本事项包括(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
根据相关准则规定,评估机构受理评估业务前,应当明确:① 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② 评估目的;③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④ 价值类型;⑤ 评估基准日;⑥ 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需要批准的经济行为的审批情况;⑦ 评估报告使用范围;⑧ 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⑨ 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⑩ 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与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10.关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在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估服务费可以约定为服务费总额,也可约定为支付标准)。
在资产评估机构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并受理评估业务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就可以编制资产评估计划,以合理、有效配置各项资源,保障评估程序的履行,满足核查与监管要求,高效保质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以订立评估委托合同之后要进行资产评估计划的编制。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规定,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签订后,发现相关事项存在遗漏、约定不明确,或者合同履行中约定内容发生变化的,如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等,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可以协议订立补充委托合同或者重新订立评估委托合同,或者协商一致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如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对评估委托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
11.关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司法鉴定或其他特殊业务建立评估委托关系所采用的文书并不一定使用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形式;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对授权内部人员和分支机构签署委托合同的情形,评估机构可以通过内部管理制度加以规范)。
公司制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分公司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但其对外签订合同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12.属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内容的有(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评估基准日)。
评估委托合同通常包括的内容及要求:① 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的名称、住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② 评估目的;③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④ 评估基准日;⑤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⑥ 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⑦ 评估服务费总额或者支付标准、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⑧ 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⑨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⑩ 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
13.关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内容及要求,(资产评估基准日应当明确到年月日;委托和受托双方应协商约定评估报告的提交方式;评估服务费可以约定为服务费总额或支付标准)。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表述明确、清晰。允许双方在合同里约定评估目的不同的一揽子评估业务。
14.资产评估服务费协商时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资产规模和资产分布情况;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评估机构拟投入的人力资源、耗费的工作时间以及不同人力资源的综合成本)。
服务费协商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① 资产规模和资产分布情况;② 评估机构拟投入的人力资源、耗费的工作时间以及不同人力资源的综合成本;③ 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④ 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⑤ 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由于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无法左右委托人经济行为的进程,也没有承担保证经济行为按期实现的义务,因此评估服务费的支付不应当与委托人经济行为是否完成相联系。
15.属于在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有(评估服务费的支付时间;当事双方的违约责任)。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名称、住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评估服务费总额或支付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的时间;地点。
16.资产评估机构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非法干预评估结论;因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原因导致资产评估程序受限,且相关限制无法排除)。
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论情形的,评估机构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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