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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人事管理制度(范本)

   2022-09-27 造价老高310
核心提示:工程造价咨询人事管理制度(范本)一、员工招聘、录用的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事务所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基本素质,获取事务所可持续发展所必需的优秀人才,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事管理制度(范本) 一、员工招聘、录用的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事务所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基本素质,获取事务所可持续发展所必需的优秀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宗旨、原则 事务所招聘员工应以用人所长、容人之短、追求业绩、鼓励进步为宗旨;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为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符合岗位要求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 第二条、招聘流程 1、 提交需求: (1)、人力资源部每年根据事务所经营班子对未来一年的业务发展预测,统筹规划各部门本年度人员编制。 (2)、各部门在事务所岗位编制的整体规划下,根据本部门人员现状况,由部门负责人在业务忙季到来之前一个月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招聘。 (3)、在业务淡季事务所严格控制新增人员,特殊部门需求的特殊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增加。 2、 招聘计划 人力资源部根据招聘需求,制定详细的招聘计划。招聘计划应主要包括人员需求、信息发布时间和渠道、选拔方案及时间安排、招聘费用预算、招聘工作时间表等内容,报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批准。 3、 材料准备 招聘广告应具有如下内容: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及报名方式、报名时间、报名需附带的证件、材料、联系人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4、 测试方式 面试为主,有特殊专业要求(如应聘国际业务部门等对外语能力要求较高的部门时),除了采取笔试外,还得加试口试,题目由用人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拟定。 5、录用审批程序 初试一般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主持,向参加初试的应聘人员介绍公司的背景,公司的员工待遇;并了解应聘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学历、执业经验、专业技能等,对初试合格的人员情况予以记录。 复试由主管副总主持,人力资源部负责应聘人员的引导工作。 复试合格的人员再报由主任造价师审查。 第三条、招聘渠道选择 事务所招聘的主要渠道有:网上招聘、员工推荐、刊登报纸广告等。 第四条、招聘要求 1、人力资源部负责招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2、原则上初试和复试工作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确因面试工作量大的,可由用人部门主管副总和人力资源部协商确定间隔天数,但最长不超过两周。 3、人力资源部必须在复试后三个工作日通知已被录用的应聘人员,并确定报到日期。 第五条:应聘人员基本条件 1、所有应聘人员均应身体健康,复试合格后须先由综合业务部组织进行体检,至少包含以下内容(肝功化验结果,心、肺功能等),身体健康者方可录用。 2、 事务所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原则上应至少是本科以上学历,会计、审计、金融、财务管理等相关经济类专业(其他专业确实优秀的,应事先报经主任会计师同意)。 3、 非应届毕业生应聘普通员工级别的,应至少有一年以上同岗位工作经验,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执业资格的优先。 4、 应聘项目经理以上级别的,应至少有二年以上同岗位工作经验,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有执业资格的优先。 5、 工作经验丰富,在行业内卓有成绩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6、 应聘国际业务部等对外语要求较高的人员,英语程度至少在国家6级以上且听说读写流利。 7、 事务所员工推荐的应聘人员不得到推荐人所在的部门工作。 第六条、试用期 1、 所有应聘人员要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考察。 2、 在试用期内表现优秀的,经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提请,并经事务所主任造价师批准,可予以提前转正。 3、 应届毕业生要经过6个月的实习期考察。 4、 特别优秀人员经主任造价师批准可不经过试用期。 第七条、转正 1、试用期满后,由员工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经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写出书面转正意见,人力资源部写出书面鉴定后,报事务所主任造价师批准,予以转为事务所正式员工。 2、有执业资格的员工,应在转正后一个月内将执业关系转入事务所,由事务所统一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条例经事务所主任造价师批准后执行,以后修改亦同。 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保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公司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调入员工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期满转为正式员工后应依据本规定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 合同年限 1.公司正式员工劳动合同最低年限一般为一年,合同期满仍继续留用工作的,应签订劳动合同; 2.公司临时员工劳动合同年限由公司视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四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 本制度生效后,已经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需要重新统一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每年七月一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原劳动合同废止;新员工于试用期满转正后即与公司签订。 第五条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二) 工作内容; (三) 劳动报酬; (四) 劳动纪律; (五)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款; (六)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1.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合同对方当事人。 2.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按下列时间提前向公司总经理递交书面辞职申请: 业务助理级及一般行政员工,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申请。 项目经理级员工及行政经理,提前二个月递交辞职申请。 业务部门经理、副经理,提前三个月递交辞职申请。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提前五个月递交辞职申请。 第七条 员工劳动保障及福利待遇 1.公司正式员工,从到公司日起,均享受法定养老、医疗和失业社会统筹及提取住房公积金待遇。 2.临时员工和实习员工可于工作日享受公司工作餐,其他方面的福利待遇可由公司总经理根据情况特批。 第八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根据员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按其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3.员工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按其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九条 员工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一)公司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公司业务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十条 新员工到公司上班前,应在行政管理人员的陪同下,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项目由公司划定,费用由公司承担。体检结果出来后,行政管理部陪同人员应在上面签字,当确定各项体检结果符合公司要求后,由行政管理部通知其上班,进入试用期。 第十一条 公司与员工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前,员工必须严格履行工作移交手续,在工作移交表上必须经所在部门、财务部、质量监管部、行政管理部、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其完成或者正在进行中的工作的资料档案及待办事项已经移交完毕,方可正式办理调转事宜。 三、员工辞职、辞退、开除的管理办法 为规范事务所人事管理,使事务所的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为事务所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加强员工队伍的建设,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建立一支“能吃苦、会战斗”的高素质员工队伍,是事务所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的基础。 第二条、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和对员工负责的基本原则,使每位员工都能得到相同的待遇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辞退、开除管理 第三条、“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包括对由于各种原因已经不适合在事务所继续工作的员工的辞退、开除等。 第四条、辞退、开除员工,事务所应采取十分慎重的措施,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获取可靠的证据基础上,按照事务所规定的程序严格执行。 第五条、员工有以下情况,事务所将予以辞退处理: 1、 员工在试用期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建议,人力资源部考察,确实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可在试用期内随时予以辞退处理; 2、 事务所正式员工,不能胜任所在岗位的工作责任,经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考察核实,并听取本人意见后,上报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批准予以辞退处理; 3、 长期休假已作为待岗处理的员工,如待岗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仍然没有部门接收,本人又不提出辞职,将按照辞退处理; 4、 劳动合同期满,事务所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本人不愿意提出辞职时,可按照辞退处理; 第六条、员工有以下情况,事务所将予以开除处理: 1、 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或因触犯法律被提起公诉的员工,事务所根据行政机关的通知将予以开除处理; 2、 无故旷工累计超过3天的,事务所将予以开除处理; 3、因个人失职,给事务所造成名誉上或经济上重大损失的员工,除按规定赔偿事务所相应损失外,事务所将予以开除处理; 4、故意向外界泄露事务所或客户商业秘密的员工,事务所一经查实,将予以开除处理; 5、严重或屡次违反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事务所可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予以开除的处理。 第七条、辞退补偿: (1)、事务所辞退试用期内员工,除支付员工工作天数的工资外,将不给于其他经济补偿; (2)、事务所辞退合同期未满的正式员工,将按劳动合同中的相应规定予以经济补偿; (3)、事务所辞退合同期满的正式员工,将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4)、凡是被事务所开除的员工,事务所将不给于任何经济补偿。 第八条、工作程序: 1、 事务所在辞退或开除员工前,由拟被辞退或开除员工所在的部门负责人与其谈话,听取员工个人意见,并将谈话结果告知人力资源部。 2、 人力资源部将拟辞退或开除员工的情况,及时向事务所领导进行报告,并根据事务所领导的要求和有关的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查和了解。 3、 人力资源部将调查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向事务所领导进行汇报,并履行辞退、开除员工的必要手续。 4、 辞退或开除员工的决定经事务所领导批准后,人力资源部应至少提前一周向被辞退或开除的员工发出“辞退(开除)通知单”(通知单样式附后),正式通知拟被辞退或开除的员工。 5、 被辞退或开除的员工有权向人力资源部或主任会计师申诉,人力资源部应认真听取申诉员工的意见并进行书面纪录,且在3日内给以申诉人答复。 第九条、凡被事务所开除的员工,事务所在3年内不再录用。 辞职管理 第十条、辞职程序 1、 员工应于辞职前一个月向其主管部门负责人提出辞职请求; 2、 主管该员工的部门负责人与辞职员工应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应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 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部门负责人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4、 辞职员工写出书面辞职申请同时到人力资源部领取《离职申请表》,经相关各部 门会签后报主任会计师审批; 5、 事务所可通过人力资源部出具辞职人员在事务所的工作履历和绩效证明。 第十一条、离职谈话 员工辞职时,其部门负责人要与辞职人进行谈话;如有必要,可请人力资源部协助,并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经理共同签字,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1、 审查其劳动合同是否到期以及违约金问题; 2、 审查其目前掌握的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3、 审查其了解事务所机密的程度; 4、 有关工作的移交问题。 离职手续 第十二条、离职手续 离职员工应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 事务所的文件资料; 2、 工作底稿; 3、 事务所价值在3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包括事务所为个人配置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 4、 事务所员工名片、办公桌钥匙及房门钥匙; 5、 其他属于事务所的财物。 第十三条、清算财务部门的领借款手续。 第十四条、员工个人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等应从员工离开事务所之日起3个月内调离事务所。 第十五条、离职人员不能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寄回有关物品,或请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十六条、被事务所辞退、开除处理的员工,也必须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七条、工资福利结算 离职员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或以部门负责人 签认定的停薪日期为准。以各种理由请假一段时间后提出辞职,认定停薪日期为请假开始日期。 第十八条、离职员工结算款项: 1、 结算工资; 2、 应付未付的奖金; 3、 事务所对在合同期内被辞退的员工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应条款予以补偿; 4、 须扣除款项: (1)、员工拖欠未付的事务所借款、罚金; (2)、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 (3)、劳动合同期未满而提出辞职的员工,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应条款对事务所 予以补偿; (4)、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予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事务所员工的离职工作以保密方式处理,保持工作连贯、顺利进行。 四、考勤与请假制度 为加强纪律,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和参照利安达总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考 勤 第一条 公司员工考勤工作由综合业务部承担,对总经理负责。 第二条 凡因私请假,应事先向有关领导请示,得到批准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开公司工作岗位,否则以缺勤计算。 第三条 除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外,公司工作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冬季:早8时30分至下午4点30分,夏季:早8时至下午5点。(午休时间一个半小时除外)。冬季时间为十一月一日至下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四条 员工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上班下班。凡上班时间未准时到达岗位的,按迟到计;凡未到下班时间擅自离开岗位的,按早退计。 第五条 下列情况视为旷工: 1.无故迟到或早退超一小时者; 2.请假未经批准或不服从工作分配而擅自不上班者; 3.凡超出各种假期规定期限仍需继续休假者,应提前向领导请示,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不提前请示批准者逾期休假时间按旷工论; 4.上班时间擅自离开办公室达一小时以上者,缺勤时间按旷工论。 请假类别、期限 第六条 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凭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申请病假。工作时间到医院就诊,凭挂号单视就诊时间长短计病假。 第七条 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申请事假。 第八条 工伤假。员工因公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直至痊愈。 第九条 探亲假。凡公司正式员工,可享受以下探亲假: 1.员工探望配偶(夫妻两地分居者,工休日不能团聚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不包括路途时间)。 2.未婚员工与父母分居,工休日不能团聚的,每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亲一次者,假期为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4年一次,假期20天;新招收未婚员工,从报到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享受探亲假(不包括路途时间)。 3.员工如因工作需要不休探亲假的,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按休假天数每天补助20元。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十条 婚假 公司正式员工办理本人结婚事宜,可享受婚假,假期3天。晚婚增加奖励假7天。对方在外地需到外地结婚者,公司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婚假必须在婚后1年内休完。 第十一条 产假 女性员工生育期间可申请产假。 1.女员工生育后可享受产假90天。男员工配偶生育,可申请休假15天护理配偶,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子增加15天。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领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员工凭该证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增休产假3个月。晚育女员工增加奖励假30天。 2.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可根据医生意见享受产假15至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产假42天。 3.产假期满仍需继续休养者,可凭医院证明申请病假。 4.员工施行绝育手术或女员工作人工流产手术,可凭医院证明休病假。 第十二条 哺乳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个工作日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不超过一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第十三条 丧假 员工需离职处理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夫、妻)及同住的岳父母、公婆的丧事时,可请丧假3天。 第十四条 路程假 员工到外地结婚、奔丧、探亲,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计入事假。 第十五条 年休假 1.凡入公司满一年的在岗正式员工均可享受年休假二天,以后所龄每增加一年即年休假增加1天。如: 所龄满1年的,休假2天; 所龄满2年的,休假3天; 所龄满3年的,休假4天; 余者例推。 2.年休假天数不包括政府法定节日,年休假不能跨年度累计使用,原则上也不能分开使用。 3.员工如申请年休假,应至少提前两周提出,以便公司合理安排工作。 4.员工如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可以此抵扣事假、病假;不抵扣而又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的,可按照假期天数每天补助20元。 5.员工有下列情况者不得享受年休假: (1)员工在本年度内,累计事假在15天以上,或累计病假在30天以上者; (2)产假、事假、丧假累计40天以上者; (3)享受寒暑假(包括在职学习者); (4)享受出国探亲假者。 第十六条 考试休假 公司正式员工参加公认职称考试,一次考试可申请考试假3天。 员工参加对公司发展有重大积极影响的考试,其休假时间由公司另行安排。 第十七条 因公出差者,出差时间包括休息日的,休息日的出差补助按2倍计发。 请假、销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请假者应至少提前1天向有关领导请示,请假者应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委托(或由主管领导指定)他人代理工作,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以后,方可离职。因重病、急事不能提前请假者,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请假或事后办理补假手续。 第十九条 凡请病假、工伤假者,均须凭区级以上就诊医院医师诊断书,并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病假、工伤假需延长休养期,产假期满需继续休养的,均须凭就诊医院证明申请续假。 第二十条 请假期满因故不能正常上班者,可提前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当事人在外地需续假时,可采用电话方式联络,于返回后立即补办续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 请假或续假期满后,应立即销假。 第二十二条 员工请假半天不用填请假单,但必须与主管副总打招呼,请假半天以上者必须填写请假单应由本部门主管副总、综合部、总经理审批; 部门经理以上职务者请假由公司总经理直接审批并通知综合管理部。 任何人无权超越本规定的职权范围批准员工以各种名义的请假,否则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请假理由不真实,故意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即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四条 节日加班(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按劳动法规定计算工资。 请假期间工资待遇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全脱产、半脱产学习培训的员工, 7天以下的,(含7天)按工资总额全额照发;超过7天,(不含7天)只享受基本工资的90%。 第二十六条 符合规定时间内的工伤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奔丧假者,原则上扣发综合奖金,其它工资照常发放。 第二十七条 每月病假超过5天者,扣发其请假超过天数应发基本工资的30%;(例如:月工资1000元,请假10天,计算方法:10天-5天=5天,1000元/22天=45.45元, 45.45元*5天*50%=113.63元 1000元-113.63=886.36元 )请病假超过1个月,按基本工资70%计发工资;超过2个月,按基本工资60%计发工资;请病假超过3个月,按基本工资50%计发工资;请病假超过4个月,按基本工资40%计发工资;请病假超过5个月,按基本工资30%计发工资;请病假超过6个月的长期病假者作为自动解除聘用合同处理。(以上病假1-5个月的均扣发综合奖金) 第二十八条 每月事假超过1天,扣发其请假超过天数应发工资的80%;(例如:月工资1000元/22天=45.45元 ,请假2天超过1天,计算方法扣发:45.45元*1天*80%=36.36元,应发1000元-36.36元=963.64元。每月事假超过7天,扣发应发工资的100%和当月奖金。 第二十九条 休正常产假,除综合奖金、基本工资正常发放。超过应休产假视具体情况,按旷工、病假、事假处理。 第三十条 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次者,视同事假超过1天处理;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7次者,视同事假超过2天处理。 第三十一条 旷工半日以上者,扣发全月应发工资的20%,并扣发当月的全部综合奖金,累计旷工达3天者,解聘除名。 第三十二条 被公安局拘留者,视情节严重程度酌情发放生活费。 第三十三条 探亲假路费报销标准: 火车:硬卧; 轮船:三等舱; 飞机:按火车硬卧标准; 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不报销出租车费)。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所正式员工和聘用的长期(半年以上)在本公司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其他人员。 五、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一、基础信息档案 1、根据公司管理需要,员工自进入公司试用第一天起,需要在综合管理部建立基础信息档案,应及时提供真实的个人基础信息资料,包括个人履历、联系方式、家庭住址、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复印件、职称证复印件等资料。 2、员工基础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综合管理部进行信息更新,并提供新的资料。 3、每六个月综合管理部将对基础信息档案进行重新确认。 二、员工人事档案 1、正式员工转正后可将人事档案调入公司,由公司将人事档案存档于省人才中心,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存档费用由公司负担; 2、员工离所后,应及时将人事档案调出,未能及时调出产生的存档费用由本人负担; 3、人事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认真做好人事档案材料的整理,送交前的妥善保管。 4、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将人事档案送存人才中心。 举报/反馈
 
标签: 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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