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计价要点
一、定额计价与清单计价的区别
自2000年实施《招标投标法》以来,招标工程在建筑市场中占了主导地位,竞争成为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主要形式(招投标制度核心思想是引入竞争机制)。特别是国有投资和国有资金占主体的建设工程,通过招标竞争成为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主要形式。
1、两者本质区别
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遵循“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思路,其价格形成是由政府指导和控制形成的,难以体现企业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等自身竞争力的问题,由此造成难以依照公平竞争的原则满足招投标竞争定价的要求。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自己的实力按照竞争策略自主报价,招标人以合理低价定标,能确保公平竞争进而满足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要求。在国际上,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通用的原则,是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工程计价方式。
2、定额计价的局限
定额计价中的预算定额中规定的消耗量和有关施工措施费用是按社会平均水平编制的,以此为依据形成的工程造价基本上也属于社会平均价格。这种平均价格可作为市场竞争的参考价格,但不能反映参与竞争企业的实际消耗和技术管理水平。
20世纪90年代定额计价模式提出“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量价分离、价格逐步走向市场化的改革措施,但始终难以改变预算定额中国家指令性内容较多的状况,难以满足招投标竞争定价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的要求。因为,国家定额的的控制量是社会平均的消耗量,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消耗量,不能全面体现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不能体现公平竞争原则,社会平均水平不能代表社会先进水平。
定额计价模式下,企业报价时就会表现为平均主义,企业不能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自身技术管理自主报价,不能充分调动企业加强管理的积极性。
3、清单计价的优点
工程量清单计价由于在统一的工程量清单平台上投标人自主报价,招标人以合理低价定标,因此工程量清单计价能反映工程个别成本,有利于企业自主报价和公平竞争。
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准确、详尽、完整,有利于提高招标人的管理水平,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由于工程量清单是公开的,有利于防止招标工程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不规范行为。同时,由于招标人提供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时大大提高了计价效率。
投标单位通过对单位工程成本、利润进行分析,统筹考虑,精心选择施工方案,根据企业定额合理确定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投入量的合理配置,优化组合,合理控制现场经费和施工技术措施费,在满足招标文件需要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自己的报价,让企业有自主报价权。改变过去依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和规定的取费标准进行计价的模式,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节约投资和规范建设市场。
总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可以增加招标活动的透明度,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降低造价、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且便于操作并能显著提高计价效率,最终实现业主和承包商的双赢。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相关概念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由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清单计价/计量规范)、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确定合同价款的基础,是支付工程进度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等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该定义是一种狭义上的综合单价,规费和税金费用并不包括在项目单价中。国际上所谓的综合单价,一般是指包括全部费用的综合单价。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产生背景及在我国发展历程
工程量清单(BQ)是在19世纪30年代产生的,西方国家把计算工程量、提供工程量清单专业化为业主估价师的职责,所有的投标都要以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基础,从而使得最后的投标结果具有可比性。1992年英国出版了标准的工程量计算规则(SMM),在英联邦国家中被广泛使用。
在国际工程施工承发包中,使用FIDIC合同条款时一般配套使用FIDIC工程量计算规则。它是在英国工程量计算规则(SMM)的基础上,根据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的要求,由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指定的委员会编写的。
自上世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建设市场上不断寻求与国际惯例接轨,在建设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工作中逐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2003年2月17日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在总结各地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试点经验、借鉴国际清单计价规则基础上颁发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简称“03清单规范”),并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03清单规范”的实施是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我国全面正式展开、建立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机制的里程碑式的重要标志。
我国自2003年7月1日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简称“03清单规范”)以来,国家建设主管部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并广泛深入征求各方面意见,不断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陆续颁布实施“08清单规范”和“13清单规范”。清单计价规范的制订及不断修改完善对推动工程量清单计价、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现行适用的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与之配套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简称“13清单规范”)。
下面结合“13清单规范”讲述贯穿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相关要点,包括1、招投标时的计价工作(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2、合同签订时合同价款约定的计价工作;3、合同履行时的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期中支付、竣工结算与支付等计价工作等。
四、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一)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责任
“13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条明确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该条款为强制性条款。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发包,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利。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其准确性——数量不算错、项目特征描述准确,其完整性——不缺项漏项,均应由招标人负责。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在履约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错算等事项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招标人)承担。如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其责任仍应由招标人承担。
(二)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的依据
1、《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5、拟定的招标文件;
6、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该条非常重要)。
(三)招标工程量清单内容
依据“13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分部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总称。“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1)五个要件: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2)编制要求: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2、措施项目
措施项目是相对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而言,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包括:脚手架工程,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垂直运输,超高施工增加,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施工排水、降水,安全文明施工(含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及其他措施项目(含夜间施工,非夜间施工照明,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1)编制依据: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计量规范中明确通用“措施项目”。
(2)编制要求: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措施项目分为①能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采用单价项目的方式,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方式进行编制。②不能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采用总价项目的方式,以“项”为计量单位进行编制。
3、其他项目
其他项目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施工阶段理想造价管理标准是施工合同价就是其最终的竣工结算价格,或者两者尽可能接近,但由于种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会造成合同价款的调整,为了合理确定确定工程造价的控制目标,设立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是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不确定因素造成的影响合同价款调整而设立的,暂列金额虽列入合同价款中,但并不属于承包人,只有当按合同约定程序实际发生后,才能成为承包人的应得金额,纳入合同结算价款中,扣除实际发生金额后的暂列金额余额仍属于招标人所有。
暂列金额可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工程环境条件(包括地质、水文、气候条件等)进行估算,一般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的10-15%计算。
暂估价(包括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暂估价是招标阶段直至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因标准不明确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的单价以及需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金额。材料/设备暂估单价计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专业工程暂估价是综合暂估价,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所有费用。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
计日工
计日工是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而设立的,计日工适用的零星工作一般是指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项目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量价格的额外工作。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是为了解决招标人进行专业工程发包以及自行采购材料设备时,要求总承包人对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和配合服务(如分包人使用总包人的脚手架、垂直运输、水电接驳等);对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收、发和保管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统一管理和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发生并向总承包人支付的费用。招标人应当预计该项费用并按总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向其支付该项费用。
其它
在竣工结算中,可将索赔、现场签证列入其他项目中。
规费
规费是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等“五险”;
住房公积金;
工程排污费;
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费用。
5、税金
税金是依据国家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由承包人负责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的总称。包括以下内容;
(1)营业税(2016年后改成增值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4)地方教育附加;
(5)税务部门规定的其它税金。
五、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即为投标人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能够接受的最高交易价格(招标控制价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总价和各组成部分价格均须公布)。招标控制价的设立有利于客观、合理地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哄抬标价,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
(一)相关注意事项
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2、招标控制价应按照计价规范规定的编制依据进行编制,不应上调和下浮。——为了体现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性,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给投标人以错误信息。
3、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实行投资概算控制制度,项目投资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当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二)编制依据
1、《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对准确编制招标控制价十分重要)。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三)编制要点
1、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产生风险的费用。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5%以内风险、施工机械使用费10%以内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规费、税金、人工费政策性调整、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价格调整)。
2、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计价原则:
(1)采用的工程量应是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
(2)综合单价应按计价规范中规定的编制依据计价;
(3)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产生风险的费用。
措施项目总价项目计价原则:
(1)应按计价规范中规定的编制依据计价,包括除规费、税金意外的全部费用;
(2)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计算。
4、其他项目计价原则:
(1)暂列金额: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暂估价: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对计日工中的人工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按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单价计算;材料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按市场调查确定的单价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
a/当招标人仅要求总包人对其发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施工现场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时,总承包服务费按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左右计算。
b/当招标人要求总包人对其发包的专业工程既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又要求提供相应配合服务时,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按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左右计算。
C/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设备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价值的1%计算。
5、规费
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6、税金
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四)投诉与处理
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可以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会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如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会责成招标人改正。
六、投标报价
(一)相关注意事项
1、投标人应依据计价规范中规定的编制依据自主确定投标报价。自主确定投标报价是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体现。
2、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相对于一个地区而言,一定时期范围内,同一结构的工程成本基本上会趋于一个较稳定的值,这就使得对同类型工程成本的判断有了可操作的比较标准。
3、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招标工程量清单,其目的是使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具有共同的竞争平台。
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二)编制依据
1、《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4、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对准确编制投标报价十分重要)。
7、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三)编制要点
1、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产生风险的费用。招标人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2、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计价原则:
(1)采用的工程量应是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
(2)综合单价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以及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其它编制依据进行计价。
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特征描述进行报价:在招投标过程中,当出现招标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投标人应以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准;当施工中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3)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产生风险的费用。
3、措施项目总价项目计价原则:
(1)应依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采用综合单价方式报价,包括除规费、税金意外的全部费用;
(2)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确定,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其他项目计价原则:
(1)暂列金额: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暂估价: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各项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4)总承包服务费:按照招标工程量列出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内容和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
5、规费
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6、税金
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列的项目均应填写单价和合价,否则,将被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在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即投标人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七、合同价款约定
1、不同发包方式的合同约定
(1)招标工程: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2)不实行招标工程: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约定要点:
(1)约定的依据要求: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2)约定的时限要求:自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3)约定的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4)合同的形式要求:书面合同;
(5)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3、合同形式
(1)单价合同:适用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单价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但调整的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2)总价合同:适用于建设规模不大、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工程。
(3)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价格变化风险的合同,适用于时间特别紧迫,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的抢险、救灾工程,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
4、约定内容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进行约定。
预付工程款: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预付款的数额,可以是绝对数,也可以是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约定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工程计量与进度款支付:约定计量时间和方式——可按月计量,可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进度款支付周期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约定支付时间,如计量后7天/10天支付;约定支付数额,如已完工作量的70-80%;约定违约责任等;
合同价款的调整:约定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索赔与现场签证:约定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提出时间、核对时间、支付时间等;
承担风险:约定风险的内容范围、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工程竣工结算:约定编制与核对、支付时间;
工程质量保证金:约定金额、预付方式、归还时间;
违约责任:约定发承包双方的责任;
合同价款争议:约定解决价款争议的办法——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八、工程计量
1、工程计量的根本原则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2、工程计量的方式
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结算中工程量的确定原则
(1)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工程量必须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予以确定;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2)施工图预算形成的总价合同: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九、合同价款调整
总结我国工程建设合同的实践经验和建筑市场的交易习惯,有五大类14方面事项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法规变化类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工程变更类
建设工程合同是基于合同签订时静态的发承包范围、设计标准、施工条件为前提的,由于工程建设的不确定性,这种静态前提往往会被各种变更所打破。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可分为设计图纸发生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错、漏;对施工工艺、顺序和时间的改变;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等。
1、工程变更:
(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
①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其工程量的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按“工程量偏差”中办法予以调整。
②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③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确定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施工图预算)×100%
变更项目的单价=定额测算单价×(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
④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也没有发布此类信息价格的,有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2)因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
①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②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变更方式确定单价;
③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计算。
(3)非承包人原因删减合同工作的补偿
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项目特征不符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发包人对项目特征描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1)项目特征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重要意义
①项目特征是区分清单项目的依据。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是用来表述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的实质内容,用于区分计价规范中同一清单项条目下各个具体的清单项目。没有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清单项目名称无从区分。
②项目特征是确定综合单价的前提。由于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决定了工程实体的实质内容,必然直接决定工程实体的自身价值,因此,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得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准确确定。
③项目特征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是施工合同的组成组成部分,因此,如果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不清甚至漏项、错误,从而引起在施工过程中的更改,都会引起分歧,导致纠纷。
(2)项目特征不符的处理
当施工中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一致时,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前述工程变更处理办法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3、工程量清单缺项
导致工程量清单缺项的原因,一是设计变更,二是施工条件改变,三是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由于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增减变化必然带来合同价款的增减变化。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及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均按照前述工程变更处理办法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4、工程量偏差
(1)工程量偏差原因及调整价款理由
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地质水文、工程变更等变化以及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人的专业水平的差异,往往在合同履行期间,应予计算的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工程量偏差过大,对综合成本的分摊带来影响,如突然增加太多,仍按原综合单价计价,对发包人不公平;突然减少太多,仍按原综合单价计价,对承包人不公平。并且,这会给有经验的承包人的不平衡报价打开了方便之门。因此,为维护合同的公平,对出现较大工程量偏差时须调整合同价款。
(2)工程量偏差超过15%价款调整方法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超过15%的偏差时须进行合同价款的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15%以上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一是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二是与招标控制价相联系。当工程量偏差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时,工程量偏差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可参考以下公式:
①当P0P2×(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P2×(1+15%)调整。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工程量偏差超过15%后应调整的综合单价;
P2—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
L—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3)工程量偏差超过15%引起相关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价款调整方法
工程量变化必然引起相关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5、计日工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实施后,承包人应根据双方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前述工程变更处理办法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物价变化类
1、物价变化
(1)物价波动时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法或“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法调整合同价款。
(2)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调整方法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法或“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法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3)合同工期延误时合同价款调整原则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区分是否是承包人原因,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高)者。
2、暂估价
暂估价的确定方式分为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
(1)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
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招标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暂估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单价确定后,在综合单价中只应取代原暂估单价,不应再在综合单价中涉及企业管理费或利润等其他费用的变动(即材差只计取税金)。
(2)暂估价专业工程
暂估价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由发承包双方共同组织招标/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由发包人组织招标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按照前述工程变更处理办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索赔类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战争、骚乱、暴动、社会性突发事件和非发承包双方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大风、暴雨、大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自然灾害等发生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应依据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在合同中约定。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合同工程本身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守施工现场的管理及保卫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承包双方各自人员伤亡、停工损失及其它财产损失各自承担。
(4)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2、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招标人应依据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3)赶工费用主要包括:①人工费的增加,包括新增加投入人工的报酬,不经济使用人工的补贴等;②材料费的增加,包括可能造成不经济使用材料而损耗过大,材料提前交货可能增加的费用、材料运输费的增加等;③机械费的增加,包括可能增加机械设备投入,不经济使用机械设备的补偿等。
3、误期赔偿
如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即使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赶工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如合同工程仍然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4、索赔
(1)索赔的条件
索赔是合同双方依据合同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为,它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非惩罚。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向承包人索赔。索赔工作须注意的三个条件:一是正当的索赔理由,二是有效的索赔证据,三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
承包人索赔
①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可分为单项索赔和综合索赔。
单项索赔就是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是施工索赔通常采用的方式,避免了多项索赔的相互影响,解决起来比较容易。
综合索赔就是将整个工程中所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涉及的争论因素较多,处理起来比较复杂。
②承包人要求赔偿,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a/延长工期;
b/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c/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d/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可以向承包人进行索赔,发包人要求赔偿,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①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②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③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类
1、现场签证
由于施工生产的特殊性,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与合同工程或合同约定不一致或未约定的事项,这时就需要发承包双方用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对此有多种称谓,如工程签证、施工签证、技术核定单等,规范称谓为现场签证。现场签证根据签证内容,有的可归于工程变更类,有的可归于物价变化类,有的可归于索赔类。
签证有多种情形:一是发包人的口头指令,需要承包人将其提出,由发包人转换成书面签证;二是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如涉及工程实施,需要承包人就完成此通知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内容向发包人提出,取得发包人的签证确认;三是合同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已有,但施工中发现与其不符,比如土方类别、出现流沙等,需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确认,以便调整合同价款;四是由于发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场地、材料、设备或停水、停电等造成承包人的停工,需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确认,以便计算索赔费用;五是合同中约定的材料等价格由于市场发生变化,需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采购数量及其单价,以取得发包人的签证确认;六是其他由于合同条件变化需要现场签证的事项等。
一份完整的现场签证应包括时间、地点、原由、事件后果、如何处理等内容,并又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管理人员签章。如何处理好现场签证,是衡量一个工程管理水平高低的标准,是有效减少合同纠纷的手段。
暂列金额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暂列金额虽然列入合同价款,但并不属于承包人所有,也不必然发生。只有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发生后,才能成为承包人的应得金额,纳入合同工程结算价款中。暂列金额扣除发包人按照前述合同价款调整事项所做的支付后的余额仍归发包人所有。
十、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1、预付款
(1)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不得挪做它用)。
(2)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3)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通常约定承包人完成签约合同价款的比例在20—30%时,开始从进度款中按一定比例扣还。
2、安全文明施工费
(1)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文件和计量规范的规定,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做它用。
3、进度款
(1)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2)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②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③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a/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
b/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
c/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d/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e/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包含现场签证和索赔金额等);
④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a/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b/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包括甲供材等);
⑤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竣工结算与支付
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2、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3、竣工结算时计价原则
(1)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单价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施工过程中,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了调整的,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作相应调整。
(3)其他项目
①计日工的费用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相应项目综合单价计算。
②暂估价:若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是招标采购的,其单价按中标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若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为非招标采购的,其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单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
若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是招标发包的,其专业工程费按中标价计算;如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为非招标发包的,其专业工程费按发承包双方与分包人最终确认的金额计算。
③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金额计算,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对总承包服务费进行了调整,应按调整后的金额计算。
④索赔事件发生的费用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在其他项目费中反映。索赔费用的金额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⑤现场签证发生的费用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在其他项目费中反映。现场签证费用金额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的金额计算。
⑥合同价款中的暂列金额在用于各项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的费用后,若有余额,则余额归发包人,若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项目的价款中。
(4)规费
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
(5)税金
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4、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简化结算流程)。
5、结算款支付
竣工结算完毕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应向承包人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视为拖欠工程款,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人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6、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预留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用于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为发包人有效监督承包人完成缺陷修复提供资金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最终结清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承包工作,发承包双方应就合同工程的质量保证金进行结清。最终结清时,承包人被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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