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
(一) 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1. 编制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的司法解释;
(2)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有关规定和有关解释;
(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4) 施工承发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5) 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
(6) 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
(7) 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
(8)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金额;
(9)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金额;
(10) 其他。
2. 编制原则:
(1)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 措施项目中得总价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3) 其他项目:
1) 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 暂估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计算;
3)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 施工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 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 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4) 规费和税金按规定计算。其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实际费用列入。
(5)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二) 竣工结算的程序
1.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 发包人核对竣工结算文件(28天)
3. 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核对竣工结算文件(复核后有异议的,对于无异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4. 竣工结算文件的签认
(1) 拒绝签认的处理
1) 发包人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并有权拒绝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
2) 承包人不签认的,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否则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 不得重复核对。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常保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竣工决算的编制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 91号)的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后,对于按规定由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及时审核批复,并报财政部备案;对于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批的项目,一般应在收到竣工决算报告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经过审核后的决算报告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审批。
财政部按规定对中央级大中型项目、国家确定的重点小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对需先审核后审批的项目,先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对审核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审核的重点内容: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立项、可研和初步设计报批工作;项目建设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投资等问题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金额的正确性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的完整性审核;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主要问题的整改情况审核等。
1.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
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有:
(1)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修正总概算及其批复文件。
(2)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其施工图预算书。
(3)设计交底或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4)设计变更记录、施工记录或施工签证单及其他施工发生的费用记录。
(5)招标控制价,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
(6)竣工图及各种竣工验收资料。
(7)历年基建计划、历年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
(8)设备、材料调价文件和调价记录。
(9)有关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和其他有关资料。
竣工决算的内容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包括从筹集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即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及预备费等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文件规定,竣工决算是由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工程竣工图和工程竣工造价对比分析四部分组成。其中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两部分又称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核心内容。
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反映竣工工程建设成果和经验,是对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分析和补充说明的文件,是全面考核分析工程投资与造价的书面总结,是竣工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主要包括: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一般从进度、质量、安全和造价方面进行分析说明。进度方面主要说明开工和竣工时间,对照合理工期和要求工期分析是提前还是延期;质量方面主要根据竣工验收委员会或相当一级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评定等级、合格率和优良品率;安全方面主要根据劳动工资和施工部门的记录,对有无设备和人身事故进行说明;造价方面主要对照概算造价,说明节约或超支的情况,用金额和百分率进行分析说明。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概算执行情况分析,根据实际投资完成额与概算进行对比分析;新增生产能力的效益分析,说明交付使用财产占总投资额的比例、占支付使用财产的比例,不增加固定资产的造价占投资总额的比例,分析有机构成和成果。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基[2002]394号)的规定,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采用不同的审批制度。在中央级项目中,大、中型建设项目(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属国家确定的重点小型建设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或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小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批。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
3.建设工程竣工图
建设工程竣工图是真实地记录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况的技术文件,是工程进行交工验收、维护、改建和扩建的依据,是国家的重要技术档案。全国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各主管部门都要认真做好竣工图的编制工作。国家规定: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特别是基础、地下建筑、管线、结构、井巷、桥梁、隧道、港口、水坝以及设备安装等隐蔽部位,都要编制竣工图。为确保竣工图质量,必须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在竣工后)及时做好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整理好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竣工图的形式和深度,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其具体要求包括:
(1)凡按图竣工没有变动的,由承包人(包括总包和分包承包人,下同)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
(2)凡在施工过程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由承包人负责在原施工图(必须是新蓝图)上注明修改的部分,并附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标志后,作为竣工图。
(3)凡结构形式改变、施工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改变,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时,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由原设计原因造成的,由设计单位负责重新绘制;由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绘图;由其他原因造成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绘制或委托设计单位绘制。承包人负责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并附以有关记录和说明,作为竣工图。
(4)为了满足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需要,还应绘制反映竣工程全部内容的工程设计平面示意图。
(5)重大的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原有的工程项目变更时,应将相关项目的竣工图资料统一整理归档,并在原图案卷内增补必要的说明一起归档。
4.工程造价对比分析
对控制工程造价所采取的措施、效果及其动态的变化需要进行认真的比较对比,总结经验教训。批准的概算是考核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在分析时,可先对比整个项目的总概算,然后将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费和其他工程费用逐一与竣工决算表中所提供的实际数据和相关资料及批准的概算、预算指标、实际的工程造价进行对比分析,以确定竣工项目总造价是节约还是超支,并在对比的基础上,总结先进经验,找出节约和超支的内‘容和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在实际工作中,应主要分析以下内容:
(1)考核主要实物工程量。对于实物工程量出入比较大的情况,必须查明原因。
(2)考核主要材料消耗量,考核主要材料消耗量,要按照竣工决算表中所列明的三大材料际超概算的消耗量,查明是在工程的哪个环节超出量最大,再进一步查明超耗的原因。
(3)考核建设单位管理费、措施费和间接费的取费标准。建设单位管理费、措施费和间接费的取费标准要按照国家和各地的有关规定,根据竣工决算报表中所列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与概预算所列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数额进行比较,依据规定查明是否多列或少列的费用项目,确定其节约超支的数额,并查明原因。
竣工验收的方式与程序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
1.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或国家发改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小型和限额以下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业主)、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及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参加验收工作;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其人员构成应由银行、物资、环保、劳动、统计、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
2.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的职责
(1)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2)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实地考察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情况。
(3)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环境保护、安全卫生、消防等方面客观地作出全面的评价。
(4)处理交接验收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核定移交工程清单,签订交工验收证书。
(5)签署验收意见,对遗留问题应提出具体解决意见并限期落实完成。不合格工程不予验收,并提出竣工验收工作的总结报告和国家验收鉴定书。
(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方式
为了保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顺利进行,验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并按照建设项目总体计划的要求以及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分阶段进行。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
通常所说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指的是“动用验收”。建设项目全部建成,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的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的文件资料,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发包人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程序验收。
(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与备案
1.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1)施工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3)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概念及作用
(一)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概念
项目竣工决算是指所有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编制的竣工决算报告。竣工决算是以实物数量和货币指标为计量单位,综合反映竣工项目从筹建开始到项目竣工交付使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竣工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考核分析投资效果,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的依据,是反映建设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的文件。竣工决算是建设工程经济效益的全面反映,是项目法人核定各类新增资产价值、办理其交付使用的依据。竣工决算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竣工决算是全面完成工程造价管理目标的关键性因素之一。通过竣工决算,既能够正确反映建设工程的实际造价和投资结果;又可以通过竣工决算与概算、预算的对比分析,考核投资控制的工作成效,为工程建设提供重要的技术经济方面的基础资料,提高未来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
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作用
(1)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综合全面地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及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它采用货币指标、实物数量、建设工期和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综合、全面地反映建设项目自开始建设到竣工为止全部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
(2)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办理交付使用资产的依据,也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在办理交付资产的验收交接手续时,通过竣工决算反映了交付使用资产的全部价值,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价值。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可以正确核定固定资产价值并及时办理交付使用,可缩短工程建设周期,节约建设项目投资,准确考核和分析投资效果。
(3)为确定建设单位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提供依据。在竣工决算中,详细地计算了建设项目所有的建安费、设备购置费、其他工程建设费等新增固定资产总额及流动资金,可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向企业使用单位移交财产的依据。
(4)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分析和检查设计概算的执行情况,考核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果的依据。竣工决算反映了竣工项目计划、实际的建设规模、建设工期以及设计和实际的生产能力,反映了概算总投资和实际的建设成本,同时还反映了所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通过对这些指标计划数、概算数与实际数进行对比分析,不仅可以全面掌握建设项目计划和概算执行情况,而且可以考核建设项目投资效果,为今后制订建设项目计划,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果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
竣工验收的范围和依据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由发包人、承包人和项目验收委员会,以项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设计文件,以及国家或部门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手续,在项目建成并试生产合格后(32业生产性项目),对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检验和认证、综合评价和鉴定的活动。按照我国建设程序的规定,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的最后阶段,是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中间过程,是全面检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重要环节,审查投资使用是否合理的重要环节,是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只有经过竣工验收,建设项目才能实现由承包人管理向发包人管理的过渡,它标志着建设投资成果投入生产或使用,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或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及范围
1.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主要是指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在承包合同中载明的工作范围,也包括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变更通知单中所确定的工作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对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除具有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外,还应当有试验、检验报告。试验、检验报告中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用于工程的哪些部位、批量批次、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和评定,符合规定的,签署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竣工验收的范围
国家颁布的建设法规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所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按国家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即:工业投资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试生产期间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形成生产能力的;非工业投资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的,不论是属于哪种建设性质,都应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有的工期较长、建设设备装置较多的大型工程,为了及时发挥其经济效益,对其能够独立生产的单项工程,也可以根据建成时间的先后顺序,分期分批地组织竣工验收;对能生产中间产品的一些单项工程,不能提前投料试车,可按生产要求与生产最终产品的工程同步建成竣工后,再进行全部验收。
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工程施工虽未全部按设计要求完成,也应进行验收,这些特殊情况主要有:
(1)因少数非主要设备或某些特殊材料短期内不能解决,虽然工程内容尚未全部完成,但已可以投产或使用的工程项目。
(2)规定要求的内容已完成,但因外部条件的制约,如流动资金不足、生产所需原材料不能满足等,而使已建工程不能投入使用的项目。
(3)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但近期内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缩小规模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和标准
1.竣工验收的依据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1)上级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各种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4)国家颁布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
(5)工程承包合同文件。
(6)技术设备说明书。
(7)建筑安装工程统一规定及主管部门关于工程竣工的规定。
(8)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和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要按照签订的合同和进口国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进行验收。
(9)利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建设项目,应按世界银行规定,按时编制《项目完成报告》。
2.竣工验收的标准
(1)工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工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有必要的生活设施,并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合格。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6)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过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
7)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通过有关部门审查和审计。
(2)民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
1)建设项目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均已符合项目竣工验收标准。
2)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和附属工程,均已施工结束,达到设计规定的相应质量要求,并具备正常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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