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最后备考冲刺阶段,小编整理了一造《工程计价》科目第五章高频考点,供大家备考参考。
「合同价款调整」
【考点1】法律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1.基准日的确定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合同履行期间,法律政策在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引起造价变化的,按规定调整。但是,如果变化已包含在物价波动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3.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调价的前提是按期完工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法规变化造成合同价款变化的,合同价款只调低不调高。
【考点2】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①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 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②不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 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
3.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
【考点3】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考点4】工程量偏差
1.工程量偏差的概念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根据图纸施工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偏差。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超过15%,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总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该措施项目是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应由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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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5】计日工
1.计日工费用的产生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承包人应提交有关报表和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数量;
(2)投入该工作人员、材料、施工设备相关信息和耗用量;
(3)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2.计日工费用的确认和支付
承包人根据现场签证报告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计算合价,提出应付价款。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与进度款同期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考点6】暂估价
1.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依法确定中标价格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1)若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法、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若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专业工程依法进行招标后,以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考点7】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赶工费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赶工
发包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提前竣工奖励—承包人自主赶工,争取奖励
一般来说,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奖励的最高限额(如合同价款的5%)。
【考点8】误期赔偿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偿额度。
误期赔偿费=实际延误天数×每日历天应赔偿额度
一般来说,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如5%)。
工程竣工之前,某单项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且并未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比例予以扣减。
【考点9】工期索赔的计算
(1)工期索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责任。
承包人责任—不可原谅的延期;非承包人责任—可原谅的延期。
2)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或对非关键路线工作的影响超过了该工作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时间,也导致进度计划中非关键路线转化为关键路线。
原始工期T0;仅考虑非承包方原因延长后工期T1;所有原因延长后工期T2
索赔工期= T1-T0;奖罚工期= T2-T1
(2)工期索赔计算方法
1)直接法。
2)比例计算法。
3)网络图分析法
(3)共同延误的处理
当出现共同延误时,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承包人既工期延长又经济补偿;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承包人只工期延长不经济补偿;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承包人既不工期延长又不经济补偿。
「工程合同价款支付与结算」
【考点10】工程计量的方法
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成本加酬金合同按照单价合同的计量规定进行计量。
1.单价合同计量
单价合同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工程量确定。
2.总价合同计量
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考点11】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担保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领取预付款前,承包人正确、合理使用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而提供的担保。如果承包人中途毁约、中止工程,发包人有权该项担保金额中获得补偿。
预付款担保的主要形式为银行保函。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通常与发包人的预付款是等值的。预付款一般逐月从工程预付款中扣除,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也相应逐月减少。
【考点12】期中支付价款的计算
(1)已完工程的结算价款
(2)结算价款的调整
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出,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3)进度款支付比例
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考点13】质量争议工程的竣工结算
(1)已经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2)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考点14】最终结清
所谓最终结清,是指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已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剩余工作且质量合格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结清全部剩余款项的活动。
1.最终结清申请单
缺陷责任期终止→发包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
2.最终支付证书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规定时间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3.最终结清付款
发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接受了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支付证书时终止。
工程接收证书→→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最终支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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