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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法律思享会——工程造价纠纷案例!

   2022-09-27 造价人儿40
核心提示:财政局委托造价鉴定单位复核只是在财政的角度上,并不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4. 所谓的市场信息价只是一种指导性的价格,并不同于《价格法》中规定的政府指导价,只是投标报价...
第78期思享会笔记 1. 区分承包和分包,甲方对外签署的合同是承包关系,分包要以承包合同存在为前提。问题中购买苗木的行为很难被认为是分包,但种植和养护行为作为一项分部工程可以认为是违法分包。 2. 合同约定按实计价,清单说明载明按照清单工程量结算,该清单说明类似免责条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既包括表格也包括说明部分,该说明部分也具有约束力。单价合同就算合同中某一个条款约定仅按照清单结算,但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通过历史解释的方法,单价合同最终仍按实结算。 3. 存在以下法律关系:1.代建法律关系——在本案中属于委托合同关系。2.全过程咨询单位和政府之间——混合合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典型合同的特征。3.竣工结算报告的编制——承揽关系,承揽关系需要交付工作成果——竣工结算文件。财政局委托造价鉴定单位复核只是在财政的角度上,并不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4. 所谓的市场信息价只是一种指导性的价格,并不同于《价格法》中规定的政府指导价,只是投标报价的参考价格,不能直接作为办理工程结算价格调整的依据。若双方已经就调整价格形成合意的,可变更合同。 5. 暂估价是不确定的,所以当然允许调整后的价格超过暂估价。招标控制价是可以超过暂估价的。 6. 设计变更后根据变更估价三原则,1.相同原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重新组价原则:变更导致实际工程量超过15%的时候,也可以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重新组价。 7. 无论是单价和总价的措施项目都不应该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工程量,该做法不符合国家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清单错误的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8. 施工图必须经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白图)不得使用。施工图应该由建设单位送审查机构审查。工程结算时该部分费用是否支付要看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是否纳入项目总投资是建设单位自己的行为,不影响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9. 总价合同中承包方设计深化的,价格不做调整。 10. 对任何证据都可以就真实性、合法性和与待证事实关联性进行质证。例1不是当事人实施的工程,该部分金额与案件无关联性。例2多份合同均无效时,依据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核算支付工程价款,鉴定人可就几份不同的合同文本分别作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该鉴定意见中包含的几份合同的结论,只有一份是与案件具有关联性的,所以只有那一份可以作为结算依据。 想要更详细的解析,可直接私信小编哦~邀您进群一起免费听张雷律师线上解析! 举报/反馈
 
标签: 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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