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正常情况下,如果工程竣工结算相关文件能够被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认可,则其可作为工程造价的依据。但在实践中,很多工程竣工结算相关文件无法得到发包方确认,甚至需要进行诉讼,这往往需要工程造价鉴定。可见,工程造价鉴定与工程款的结算直接相关,应当予以重视。本文旨对工程工程造价鉴定问题进行大体梳理。
一、造价与索赔规定
工程计价方式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定额计价两种;《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八条规定: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另,《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也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对合同价款相同的调整方法。
其中固定总价又称固定总价包干,是指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总价款不调整,一次包死。综合单价即为固定单价包干是指单价不变,工程量做多少算多少。
实践中,工程大多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在计价方式上,建筑公司的商务部门和项目部门能提供专业的意见。另外,商务部门专职负责工程索赔问题处理,这些都是造价管理问题。
二、造价鉴定。
1、固定价结算部分不支持造价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 “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据此,在造价有争议时首先须确认固定价包含的合同承包范围。但是,对于原合同承包范围外,设计变更、签证、索赔等情况导致的工程量变化可通过造价鉴定确认价款。
《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此条规定是对造价的确定方法。就鉴定而言,一般造价鉴定得到的价款额会比实际施工的价款额要高,对施工方有利。
2、鉴定中的可确定部分和不可确定部分。
在鉴定报告中,结论意见会记述可确定部分金额和不可确定部分金额。申请人的具体说明可以记录于鉴定报告。该部分不可确定部分金额最终由法院确认。
3、合同无效时的造价鉴定以按实结算方式,取费和鉴定结论应排除利润。其法律依据是《工程施工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此处需注意合同无效但质量合格的工程支持承包人所发生的工程价款。
4、工程鉴定造价排除暂定价。在申请造价鉴定前,发承包双方就工程价款商议了暂定价。而后在诉讼中又申请了造价鉴定。此时,法院支持造价鉴定结果。所以,就造价协商得到的结果写入协议时一定要确定是协议确定价还是暂定价。协议确定价属于固定总价,排除鉴定价。而鉴定价又排除暂定价。
5、不能鉴定时的工程结算依据。对于诉讼中因缺少鉴定资料,不能鉴定的情况,法院会按照本地区类似工程的造价单价和本工程的具体工程量确定最后造价。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因其专业性和特殊性,议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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