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代理记账  公司  月嫂  内资  钟点工  搬家公司  公司注册  注册公司  内资公司  注册外资公司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22-09-27 公文公办40
核心提示:第七章 工程造价信息管理 第八章 检查与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发挥资...
造价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计价依据 第四章 决策、设计阶段造价 第五章 发承包阶段造价 第六章 工程实施阶段造价 第七章 工程造价信息管理 第八章 检查与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发挥资金的最大经济效益,根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限上、限下项目”的划分按照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工程造价管理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包括项目投资决策、项目设计、发承包、实施及竣工等阶段。所属各单位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招标、招标控制合同、合同控制结算”的原则,搞好项目建设各阶段的造价管理,将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复范围内。 第五条公司对建设工程造价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控制。即统一建设工程造价归口管理,公司相关部门、所属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分级控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在工程建设管理各阶段,对党政联席会确定的投资项目,公司相关部门在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主要职责如下: (一)**部为公司建设工程造价归口管理和技术支持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1.拟定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制度。 2.负责公司造价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3.负责公司造价计价依据管理。 4.核查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及造价成果。 5.组织公司有关部门跟踪检查公司批复项目概算执行情况。 6.负责公司造价专业人员资质管理、培训。 (二)**部是项目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须经公司审批项目投资批复及调整工作。也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执行监督部门,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费用控制的监督。 (三)招标办负责审批中大投资项目的招标方案及监督管理工作。 (四)审计部是工程项目结(决)算的审核部门,负责工程竣工结算及竣工决算的审计工作。 (五)财务部负责投资决策阶段经济技术评价工作,参与项目前期论证。 (六)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所属各单位应明确建设工程造价归口管理部门。造价专业人员需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计价活动,不得跨专业编制、审核计价文件。所属各单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及集团公司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及规定。 (二)负责本单位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三)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估算、概算、结算审查及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的编审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工程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条款的审核。 (五)参与建设项目招标及工程项目验收工作。 (六)完成本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活动。 第三章 计价依据 第九条计价依据包括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及配套价目表、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设计资料、现场签证单、竣工图;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施工组织设计;国家、地方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第十条建筑工程估算、概算计价依据:使用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计价,如有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预算、结算计价依据规定如下: (一)建设项目预算、结算等的计价,必须按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体系执行,不足部分可借用其他计价依据的相关消耗量。 (二)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另行选择其他计价依据体系时,应在编制招标文件(签订合同)前报公司审批。 (三)计日工、零星用机械台班价格,可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市场询价确定。 第四章 决策、设计阶段造价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和概算由设计单位根据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及公司造价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编制。 第十三条“限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基础设计审查由公司**部组织,“限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基础设计由所属各单位组织审查。 第十四条工程设计阶段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项目建设单位在基础设计阶段,应要求设计单位按批准的投资估算优化设计和控制投资,在详细设计阶段应按批准的概算实行限额设计,限定值应在各类设计合同中加以约定。 第十五条对因设计单位设计错误、漏项或自行扩大规模、提高标准而引起工程超投资的,按一定比例扣减设计费。具体奖惩办法在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工程概算是投资计划的依据,原则上不得突破。若概算超出批复投资估算,按照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同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经济技术评价,确定项目是否可行,报公司。 第五章 发承包阶段造价 第十七条工程招标控制价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技术力量不足的,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各单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将最终确定的招标控制价的详细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及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造价条款进行审核。公司**部对所属各单位招标控制价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招标控制价不得高于所批复的工程概算。高于概算的,应由项目建设单位协调,优化设计方案,重新编制招标控制价。由于工艺路线、设备标准变化引起投资增加的,按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审批后方可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对下列工程造价事项作出约定: (一)工程合同价; (二)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支付时限要求以及金额支付方式; (五)甲供设备、材料的范围; (六)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方式; (七)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方法; (八)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九)工程结算的编制时间节点及奖惩措施; (十)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十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方式; (十二)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三)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十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第二十一条依法可以不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附工程量清单及单价计算依据(或工程预算书)、承发包双方供应材料、设备价格等明细表。 第二十二条对于适用现行计价依据计价的建设工程,在确定合同价时不得高于现行计价依据标准。对于不适用现行计价依据计价的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结合市场实际确定合同价款。 第二十三条实行EPC总承包项目,基础设计与工程总承包为同一承包商的,应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如下内容: 由于工程总承包商原因,造成确定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时的主要工程量大于实际工程量6%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结算时应扣减超量部分的工程款。 第六章 工程造价实施阶段造价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管理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发生时应及时预测费用,具体管理按照公司工程签证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累计金额超过合同价款的5%或500万元时,对超出部分应签订补充合同;累计总投资超过批复概算的,应按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审批。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的,各级审核部门不得接收结算资料。 第二十六条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材料认价制度,须包含组织机构,认价程序,承包方报送、项目建设单位审批时间节点,考核措施等内容,确保认价工作的及时性。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完工后由承包方根据已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合同价款及其调整原则编制工程结算书,并报内控审计部履行审核程序。 第二十八条具备工程结算条件的单项(位)工程,完成一项,结算一项。 第二十九条工程结算应分单元、分专业编制,变更签证应单独编制。上报工程结算书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审核人工程造价职业印章,并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条 工程结算审核工作要及时进行,要充分考虑竣工决算其他各环节工作所需时间,确保竣工决算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依照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竣工决算的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按照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相关规定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将审计后的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报**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资料的归档按照公司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工程造价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所属各单位建设工程造价归口管理部门应参与本单位各类工程招标采购活动,并收集、整理设备、材料价格采购信息。 第三十四条 所属各单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全程参与项目的各个环节,收集、整理各类投资参考指标。 第八章 检查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所属各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各类造价成果文件,**部不定期对各类造价成果文件的准确性、及时性、规范性进行检查。造价成果文件包括:批复的估算、概算、审定的结算及招标控制价。 第三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建议调离造价岗位、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有意少算或高估、冒算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拒绝、妨碍上级部门对工程造价检查、审查;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部负责解释、修订。 举报/反馈
 
标签: 工程造价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易百搜  |  关于我们  |  加入我们  |  商户推广  |  VIP会员服务  |  付费推广  |  搜索通  |  合作加盟  |  市场和商务合作  |  网络品牌推广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沪ICP备2022011483号
 
在线咨询 联系电话 400-661-8576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