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财政部、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行为,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发挥审计监督作用,重点审计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
针对当前多发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和相关内部控制缺陷,《通知》明确提出要重点审查下列几个重点领域:
1、资金资产活动相关舞弊和错报的风险与控制;
2、收入相关舞弊和错报的风险与控制;
3、成本费用相关舞弊和错报的风险与控制;
4、投资活动相关舞弊和错报的风险与控制;
5、关联交易相关舞弊和错报的风险与控制;
6、重要风险业务和重大风险事件相关的风险与控制;
7、财务报告编制相关的风险与控制。
其实,内部控制是企业为了合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并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以及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合法、完整而设计和实施的一系列政策和程序。
并且,内部控制也是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基础,所以一定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关注的重点。
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控制审查的时候,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
1、询问法。审计人员为了解被审单位的各项业务操作是否符合控制要求,会向有关人员询问某些内部控制和业务执行情况。
2、观察法。审计人员会到被审单位现场,实地观察有关人员的实际情况,从而确定是否认真地执行了相关措施。
3、证据检查法。审计人员会抽取一定数量的账表、凭证等书面证据和其他相关证据,检查是否认真执行了相关控制制度,以判断内部控制是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4、重复执行法。审计人员就某项内部控制制度来按照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程序全部或部分重做一次,以验证既定的控制措施是否被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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