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处理行为,近日,三门峡市审计局出台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管理办法》,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内容、方式、流程、责任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一是解决好“移送什么”的问题。《办法》首先阐释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概念,明确要对在审计(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属于审计法定职权范围,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党政纪责任、刑事责任的事项进行移送。并且补充了一般不办理审计移送的情形,提出对能够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中直接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已通过审计信息等方式上报或者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在审计中有关部门已经提前介入或者立案调查等情形不办理移送。
二是解决好“向谁移送”的问题。《办法》明确了移送处理的方式和受理机关,指出应通过审计移送处理书或审计要情两种形式进行移送或反映,并按移送处理事项的性质,严格区分涉嫌经济犯罪、没有涉嫌经济犯罪但违反党纪政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的非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三种类型,分类确定公安、检察、纪检监察、主管监管部门以及各级政府等受理机关。对以审计要情形式上报有关案件线索和问题需要有关部门查处的,要求提出具体的审计建议。
三是解决好“怎样移送”的问题。为保证移送质量,《办法》明确了移送事项应遵循的程序,对获得证据、作出判断、复核审理、业务会议、领导签发、跟踪进展、归档备案、保密纪律等各个环节提出具体要求;强调在办理移送处理事项过程中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对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所在业务科负责人、局审计移送事项审理复核小组、审理人员和审理机构负责人、局领导的职责范围进行了细化。
《办法》的制定,使得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管理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更加明确,为提高移送工作质量夯实了制度基础。(起草人:武云景 审核人:高朝晖)
【来源:河南省审计厅_市县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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